对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空间与市场定位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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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10-12 16:17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银监会与中国银行共同出台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促使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快速崛起,额贷款公司如同雨后春笋一般迅速发展起来,到2013底全国小额贷款公司共有7839家,贷款余额达到8191亿元。但是,由于制度体制的不完善和金融市场的不规范,我国各个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并不平衡,同时银监部门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力度不够,造成了小额贷款行业混乱的局面。
一、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越位与监管缺位
(一)偏离经营定位,傍大现象普遍
最初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是为了吸收社会资本扶持发展我国农业经济和中小企业,随着金融政策的开放越来越多的社会借贷资本转入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逐渐成为社会发展的主要金融动力之一。但是由于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时间端,人员配置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因此,小额贷款公司遇到了发展瓶颈,其主要表现在盲目最求高收益、快周转,而对市场风险评估能力较弱,容易照成贷款难以收回的问题,同时,由于贷款较为分散,银监会对贷款管理难度较大,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量不明确,导致大量的资金涌入房地产企业,造成市场经济制造业疲软。
(二)缺乏银行身份,显现先天不足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体制上与银行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在监管体制上与银行并不相同。小额贷款公司由地方政府金融办履行监管职责,而其并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也缺乏法律依据,监管容易形式化,地方化。同时,小额贷款公司区别于传统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只贷不存,且暂不能接入人行的征信系统平台,对客户信誉度的调查仅凭日常的了解,难以掌握客户在银行机构详细的信息,因此不能充分利用系统识别信贷风险。
(三)有效约束不足,影响社会稳定
一是利益驱动明显,存在集资隐患,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可以远远高于银行的利率发放贷款,获得高额收益,因此,在企业融资需求旺盛,银行借款供给不足,业务监管不到位而民间资本又较为充裕的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利用日益扩大的社会影响力,吸收社会公众存款或非法募集集资的冲动不断加大。随着小额贷款公司借款群体和贷款额度不断扩大,吸收非法特定群体资金的可能性有所增强。
(四)监管政出多门,监管措施缺位
根据银监会《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为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这表明小额贷款公司是非传统形式金融机构,只是以金融服务为经营方式的一般普通企业。这就导致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方难以明确。在《指导意见》中,并没有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为金融机构,表明银行业监管机构并不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职责。《指导意见》将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权力授予省级金融办负责,而运行监管则由县政府金融办负责,这个“二元监管格局”存在诸多缺陷。
二、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进位与门槛高位
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促使民间资本更加活跃,但是,对于民间资本有效的统一管理,形成具有规模性、规范性、高效性的金融服务体制仍需要各个方面共同努力。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规范化运营,银监会在2009年发布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办法》,该办法给小额贷款公司正规化发展指明了发展方向,同时如果要将小额贷款改制设立村镇银行需要解决一下三个主要问题:
一是,股东难以接受控股权让位。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体制与私营股份企业相似,公司经营话语权由公司主要出资人把持,其对公司经营方向、经营制度具有绝对权威性。而根据我国银行设立管理制度,村镇银行设立的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机构,并且银行机构持股额度在20%以上,而作为自然人、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和关联方持股方股份额度不超过10%,让经营多年的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不愿让权。
二是,操作程序将不再便捷。当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其不再以私有企业形式存在,必将被银监会进行严格监管,这使得小额贷款公司失去了其经营的灵活性,再有由于银监会的参与,对资金流向、贷款审批都需要程序化操作,失去了小额贷款公司快速、便捷的灵活性,这也就失去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特色,失去其存在的实际意义。
三是,业务扩大效益难保增加。如果小额贷款公司改制成为村镇银行,其原有的业务范围将有所扩展,在经营功能上增加支付结算、银行卡等中介业务,使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收入方式更加多元化,但是同时小额贷款公司专为村镇银行,其贷款利率势必下降,在短期内投资回报率下降,是股东们所不希望面对的。
三、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定位与监管补位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全民创业的热潮已经向金融业提出了新的需求,同时这也为小额贷款公司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空间。创业者、个体工商业者、小微企业、中型企业等在资金方面都需要小额贷款公司。这些需求相对银行来说,普遍存在贷款的门槛、流程问题,而小额贷款公司“简捷、灵活”的办结特点就正好成为了被服务的对象。市场经济催生是小额公司的发展,在开放性市场金融体制下,小额贷款公司良性发展不仅需要广阔的市场发展平台,更需要具有敏锐的市场定位和完善的监管体制。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在进行体制改革中,并不应急于向着银行体制的方向进行改革,其差异化的存在正是市场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必然产物,小额贷款公司现在所面临的问题是市场分布不平衡,市场定位不明确,管理体制不健全,所以,要根据小额贷款公司实际需要定位自身的发展空间和管理措施。
当然,小额贷款公司有其的特殊市场定位。同时也要加大监管力度和政策扶持力度,以便其更好地服务于“三农”和中小微型企业。一是明确法律定位和监管主体,小额贷款公司从它的只贷不存的经营性质来看,应该列入新型的农村其他非银行金融组织,而不是一般企业。银行业监管部门和人民银行才能将其纳入特殊的监管对象。二是作为一个新型的农村其他非银行金融组织,税收部门的就应该以银行业的标准对其征税,同时进行必要的减免扶持。政府将以新创办的银行进行鼓励扶持或实施奖励政策,使小额贷款公司的自有资金迅速充实起来。三是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管理。人民银行应该尽快帮助小额贷款公司搭建征信平台,消除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的盲区。由此可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提高小额贷款公司资金的利用效率,防范市场经营风险,确保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投资人和借贷人的切身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