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的春天来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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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11-24 10:25
共享经济会是一种重要的经营手段、一种经济政策,但绝对不是驱散所谓“黑暗”的使者。
上海市交通委正式向滴滴快的专车平台颁发了网络约租车平台经营资格许可。据滴滴快的称:这是全中国第一张专车平台获得的资质许可,甚至也可以说是全世界第一张由政府部门颁发的专车牌照。对于新兴的共享经济,我们总担心不过是又一场互联网泡沫,但事实证明共享经济已逐渐被政府所认可。在这个互联网+的春天,中国的共享经济将如何绽放?
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里将法治的要素总结为三点:良好的法律规范、社会结构和思想意识。法的滞后性决定了法律规范必须适应社会结构而变化,久而久之形成了一种社会结构决定法律规范的固定范式。思想意识却总成为锦上添花的一环,始终难以撼动前两者的领军地位。
互联网+与共享经济
世界唯一不变的就是不断变化着,这种范式已随着“互联网+”的兴起而逐渐改变。有人说,“互联网+”是一种将即有商业模式上升到概念高度的文字游戏;也有人说,“互联网+”是经济新常态下的产业政策;还有人说,“互联网+”是新兴轻资产型企业的护身符、是传统重资产性企业的墓志铭……
从2012年于扬先生提出“互联网+”,到2015年克强总理提出“互联网+”宏观计划,3年用来评价一种新的经济方法论实在言之过早,然而这场革命却实实在在是通过思想意识的变革而改变市场结构的。当人们习惯了早餐前订下的岭南荔枝成为晚餐后的甜品,人们开始暗笑东坡先生“不辞长作岭南人”的迂;当人们习惯了敲敲键盘鼠标就能得到想要的书籍,书店里浩如烟海的典籍成为了“不效率”的代名词。人们对于实体商品的需求愈发通过互联网这种媒介来实现,这种观念的变更无疑改变了原有的市场结构。“共享经济”也是克强总理倡导的新型商业模式,在今年的夏季达沃斯论坛开幕式上,他提到“大众创新,万众创业”是发展分享经济的重要理念,目前全球分享经济呈快速发展态势,是拉动经济增长的新路子,通过分享、协作方式搞创业创新,门槛更低,成本更小,速度更快,这有利于拓展我国分享经济的新领域,让更多人参与进来。
而“共享经济”就是在“互联网+”这种背景下发展乃至壮大的,离开“互联网+”“共享经济”就失去了温床,这种鱼与水般的关系在我看来就是核心竞争力的成分之一,如果说整本书的内容就是作者分享给读者的经济,那么书的文本、纸张就是互联网这样一种传播载体。
品读共享经济
读一本书是有目的的。顾炎武提出“经世致用”的概念,杰瑞米·边沁的功利主义也指引着我们带着目的去读书。读这本书有什么用?每一个人都会问这个问题,也都会带着自己的目的并得到自己的答案。你可以认为共享经济是未来经济政策的雏形,因而根据经济政策而调整经营策略,你也可以认为共享经济是罗宾·蔡斯的个人成功传记,由此按图索骥地去追求属于自己的成功。然而,请不要弃之作者本身的目的,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我们要揣测作者内心本源的目的。如果这样做,大体得出作者写书为了赚钱这样一个结论就匆匆打住,这种目的应当通过字里行间的信息与思想去挖掘。
在我看来,共享经济的起点就在于互联网,不论具体手法,成长历程如何,互联网都是孕育参天大树的土壤,离开互联网谈共享经济,如同将小说置于东汉两晋时代,而将乐府诗词置于明清一般。所以,经济政策也好,成功宝典也罢,互联网就是整条路途的第一步,把握这一点尤其重要。
如前,“互联网+”改变了人们的思想意识,改变了市场结构,那么法律规范会随之而改变吗?如果变又该如何变呢?这或许是共享经济所要面对的最后一道关卡,随心所欲不愈矩,如果离开法律的支持,共享经济也只会成为镜花水月。
共享经济与法律
调整共享经济的法律,我们称之为经济法。从经济法的特性以及目标来看,法的调整是势在必行的。经济法区别于其他法律规范的一大特性即在于其具有显著的易变性,这种易变性决定了经济法需要根据现实经济政策不断地进行调整。克强总理在“互联网+”的指导意见中将交通运输行业纳入其中,而交通运输得以实现“互联网+”又离不开共享经济,所以根据共享经济的特性调整法律在“互联网+”领域的即有规范已然势在必行。
经济法的目标有二:其一为克服市场失灵,其二为解决外部性问题。克服市场失灵就是要规范共享经济的运行,打击恶性竞争以及确保行业有序经营;解决外部性就是要释放互联网的正外部性,促进消费者福利的增加。而这两点应当才是共享经济未来在法律层面上恒久不变的话题,而不是在其存废之争上雪拥蓝关。
颠覆还是拓展?
那么,共享经济是否会颠覆传统的诸如出租车、酒店乃至教育等行业呢?我必须要泼一盆冷水,至少在我看来,这是不切实际的。新生事物具有蓬勃的生命力,它或许会冲击原有的旧格局,但绝不可能取而代之。共享经济,挑战的是出租车、酒店等传统的国家垄断,请不要简单认为国家垄断即阻碍竞争、扼杀新生事物,也不要向古典乃至新古典经济学家那般强调市场的万能,仇视政府的调控行为,更不要轻信新生事物的造物者能够摆脱市场的规律。?国家垄断的背后往往辅之以政府指导定价等手段,一方面通过行政权力设置行业进入壁垒,而另一方面又通过行政权力规范壁垒内经营者的经营。共享经济的平台是互联网,而互联网的正外部性加剧并决定了行业垄断规模的形成。试想,当壁垒消失,一个行业的经营者通过共享经济而发展壮大,并因正外部性而成为行业寡头乃至独占者,接着他肆意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实施抬价、拒绝交易等行为时,面对一个缺乏竞争且缺乏监管的市场,我们又该怎么办?
所以,这就是为什么全世界都要控制Uber,为什么当滴滴不断减价竞争,消费者一片叫好而我却总心怀隐忧的原因。请记住,共享经济会是一种重要的经营手段、一种经济政策,但绝对不是驱散所谓“黑暗”的使者。所以,共享经济之于商业模式,与其说是颠覆,不如说是拓展。
文/周晨曦
(作者为湖南大学经济法学博士研究生,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