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业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的思考

  • 来源:银行家
  • 关键字:商业银行,内部,评级法,思考
  • 发布时间:2010-10-26 16:49
  内部评级法(IRB)的实施是银行风险管理发展中的一场“革命”,保证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的正常运作不仅是外部合规监管的要求,更是银行提升风险量化能力和完善风险管理体系的内在要求。从香港银行业实施内部评级法的经验来看,建立依赖数据的、可持续验证的内部评级体系有助于在商业银行内部形成统一的“风险管理语言”,改善风险管理文化,最终形成风险控制的可持续发展机制。

  内部评级体系并表监管的一致性

  香港金融管理局(以下简称“金管局”)要求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高度重视和投入足够的资源,开发并确保内部评级法的成功实施。成功实施内部评级法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基于内部评级体系产生的风险要素(如违约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成为风险管理决策的重要依据,并至少运用在授信审批、日常监控、对内报告和对外信息披露中。按此监管要求,所有符合内部评级法要求的商业银行应向金管局提交报告,说明:(1)内部评级体系已覆盖的承担信用风险的资产种类及其在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中所占的比重;(2)信用评级在日常授信审批中的准入标准(如预期损失可接受的界限);(3)在报告时点已准入的客户和资产所形成的实际违约和损失状况;(4)内部监控报表中对内部评级体系的日常监控内容及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定期汇报的评级信息;(5)可对外披露的内部评级信息等。

  对受到并表监管的银行集团,其全球分支机构在经营所在地注册的,按当地监管要求实施内部评级法;在集团层面,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并表监管。并表监管的基础是银行集团内部对同一客户评级结果的一致性,从而证明银行集团内部具有统一的风险判别尺度。

  通常,内部评级模型中需包含债务人的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评级原则上要求客户提供最新的财务信息,但有时会出现母银行与附属银行或银行集团内的不同附属银行获得客户财务信息时点不同的情况,加之不同评级人员对同一非财务信息的判断也可能存在差异,从而造成母银行与附属银行之间或银行集团内不同附属银行间给出的评级结果存在差异,产生同一客户具有不同违约概率的情形,而这恰是违反合规监管要求的。历史经验表明,同一客户对母银行违约而对其附属银行不违约,或对银行集团内的一家附属银行违约而对另一家附属银行不违约的情况几乎不存在,客户会对所有银行同时违约或在很短时期内先后违约。因此,接受并表监管的银行集团内部应对同一客户的评级建立协调和监控机制,一旦发现母银行与附属银行或附属银行之间出现对同一客户评级的不一致,需在合理的时间内确定此客户的统一内部评级级别,并将其纳入资本计算之中。

  银行集团内部对同一客户评级的不一致还可能是由于母银行采用的内部评级模型与其他地区的附属银行采用的模型有差异或主标尺(Master scale)有差异造成的。一方面,如果差异的原因是前者,意味着对同一客户,不同模型会得出不同的评级结果(即同一客户由于采用的内部评级模型不同而被赋予了不同的违约概率)。如果相互以对方的评级结果作为参照的基准(Benchmark),将不难发现模型设计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不同模型的结果出现差异后,在无法证明差异合理的情况下,银行集团内部要实现模型结构的统一,否则出于保守性的考虑,监管机构会要求按照对此类客户评级结果中“较差”的一个来计算资本需求,进而对银行集团的资本充足运作带来压力。另一方面,如果差异的原因是后者,可以通过附属银行映射母银行的主标尺来实现评级结果的对应。需要注意的是,母银行的主标尺在设计上应该与外部评级公司的主标尺进行对应,即任何一个客户的内部评级结果都可以对应到外部评级机构相应的级别上,以方便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内部评级体系的检查和平衡机制

  在内部评级法下,银行内部具备一套合理的检查和平衡机制(Check and Balance)对保证内部评级结果的“质量”至为关键,也是监管机构判断银行内部评级法是否真正得到实施的重要依据。内部评级体系的检查和平衡机制应至少包括模型的建设环节和运用环节。

  建设环节,“同步”与“事后”相结合

  银行一般以项目办公室的形式进行内部评级模型的开发。模型开发阶段的检查和平衡机制在两个层面开展,首先是项目办公室内部对模型开发各个环节的合规检查,这种检查可称为“同步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数据的准备状况、模型开发技术的合理性评估、模型的调试和用户测试结果的确认等。在项目推进过程中,由于内部的合规检查需要服从项目进度的整体安排,“同步检查”难免存在着一定的合规风险,因此需要稽核单位的“事后检查”作为补充。事实上,“同步检查”和“事后检查”在内部评级模型最终能否通过监管机构的审批中所起的作用差异很大:如果“同步检查”不到位,在“事后检查”才发现,此时可能由于修正的成本过高或无法修正而前功尽弃。因此,“同步检查”对内部评级体系最终达到合规要求意义重大,准备实施内部评级法的银行应该对“同步检查”投入更多的资源以确保其质量。

  运用环节,涉及银行前台、中台、后台

  前台--评级单位。按照内部评级法的规定,实施内部评级的单位间不能有利益冲突,承担营销职能的前台单位不应作为负责评级实施的单位,常见的做法是由前台单位中负责授信审查的机构进行具体的内部评级工作。虽然前台单位中负责授信审查的机构并不具有营销职能,但严格来看,这种安排并没有彻底消除潜在的利益冲突,因此往往需要在风险控制和报告线路上采取补充措施。例如一方面,在任何情况下,如果评级人员“推翻”模型得出的结果,需要详细记录原因,便于日后查证和检验;另一方面,要求前台单位中负责授信审查的管理人员就内部评级的状况进行“双线报告”--向负责营销的副总裁和风险总监同时报告。

  中台--模型开发维护单位和验证单位。金管局要求,在对模型参数进行重要调整之前必须通过独立验证,而独立验证的质量和结论是监管机构是否批准银行获得内部评级法实施资格的必要条件。需要注意的是,对模型正式实施之前的验证,既强调验证过程的独立性,也强调验证的结论是否对模型表现构成支持。尽管模型开发单位在开发模型阶段也会进行验证(Hold-Out Sample Validation),但其独立性和公允性很容易受到质疑,而独立验证的结论对监管机构作出的判断更具参考意义。参数调整将对模型表现产生何种实质影响只有在观察期(至少一年)满后,才能得到数据说明的结果。因此,在没有观察期的条件下所进行的独立验证更多地是对参数调整过程的复制,以及证明模型开发维护单位在有多种技术路径选择时,没有使用会导致过于激进评级结果出现的技术路径。

  在内部评级体系的运作走上正轨后,模型开发维护单位将定期对模型表现进行监控,而模型验证单位则需要采用模型开发数据时间段以外的数据进行验证(Out-of-Time Validation)和采用模型开发数据以外的数据进行验证(Out-of-Sample Validation)。很多时候,模型开发维护单位与模型验证单位对模型表现的看法并不一致,甚至大相径庭。产生这种差异的原因主要在于:(1)模型表现的月度变化远远小于年度变化,模型开发维护单位按月度监控模型的表现,而模型验证单位按年度监控模型的表现,从而产生差异。(2)银行的数据来源不唯一,且模型开发维护单位和验证单位筛选数据的标准不完全统一。(3)在监控模型表现的过程中,模型开发维护单位和验证单位选择的统计方法不完全一致。有时二者统计方法虽然属于同类型统计指标,但表现趋势不同,结论可能会有矛盾。(4)在数据不足的情况下,模型开发维护单位对模型表现的判断“天然”倾向于乐观,而模型验证单位则倾向于悲观。

  在两个单位对模型表现的看法出现分歧时,银行必须建立起有效解决分歧的机制。模型开发维护单位的模型表现监控报告是模型验证单位判断模型表现的重要参考依据,而模型验证单位的模型验证报告在上报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之前,需要广泛征询模型开发维护单位和前台单位中负责授信审查机构的意见。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将双方的分歧和意见通过正式的途径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交,由董事会和管理层作出最终的判断和决策。

  此外,在实践中常会出现独立验证工作的开展滞后于模型开发的情况,即独立验证工作在模型已开始正式实施后才展开。这种“滞后”会直接引起监管机构对模型验证工作专业性、独立性和公正性的质疑。但从检查和平衡机制的设计来看,模型验证工作是对模型开发维护工作的有效制衡,只有允许对模型的表现存在不同的看法或质疑,才能形成对模型表现更为客观的认识,否则将很难避免对模型表现的误判,而内部评级法实施中对模型表现的误判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将是灾难性的。

  后台--稽核单位。稽核单位需要对内部评级体系的开发和验证过程进行独立检查(Independent Review)。银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内部评级体系的独立验证职能交由稽核单位完成。在实践中,也有银行专门成立一个独立的模型验证团队,负责内部评级体系的验证工作。这两种模式对稽核范围在广度和深度方面的要求有所不同:对于前者,稽核单位需配备足够的资源对内部评级体系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全面验证,如模型开发依赖的数据、模型的设计和使用程序、用户测试、公司治理机制、模型辨别力、稳定性、准确性等方面;对于后者,稽核单位则只需要对照相关监管要求,重点检查模型验证单位的工作是否独立和合规。

  内部评级体系的外部参照基准

  按照所含风险的性质,低违约组合可以分为系统性低违约组合和阶段性低违约组合两类。金管局要求将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作为验证内部低违约组合辨别力、稳定性和准确性的依据。列入系统性低违约的组合一般包括对主权国家、银行同业、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大型企业和专项贷款的授信。针对这类授信组合,外部评级结果会被作为验证内部评级体系的基准,但在验证前需要满足三个前提条件:第一,银行内部的低违约组合和作为基准的外部评级机构评级组合的风险性质相同,从而可以将外部评级机构对同类型客户的评级结果作为参照基准;第二,外部评级机构模型的辨别力、稳定性及评级结果的准确性被全部接受和认可;第三,银行需有足够比例的低违约组合满足外部评级的结果,否则应进一步验证结论的客观性,防止误导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

  由于大型商业银行的客户(类似主权国家、银行同业、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中拥有标准普尔、穆迪或惠誉评级的比例一般可达到全部客户的50%甚至更多,因而将外部评级结果与内部评级结果进行的对比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证明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的合理性。对于那些内、外部评级结果有明显差异(超过两个以上级别)的客户,如果银行无法得到外部评级机构对这些客户评级的完整信息,则无法进一步分析评级结果差异背后的具体原因。例如大型企业客户,由于其拥有外部评级的比例远小于主权国家、银行同业、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类客户,因此绝大部分的大型企业客户将无法使用外部评级的结果来验证内部评级结论,而如果银行内部也缺乏大型企业客户的违约案例,则只能通过内部数据的持续积累作出证明,但这是一个相当长期的过程。再比如专项贷款,由于其几乎都没有外部评级,也只能采用内部数据持续积累的方法作出证明。内部数据积累越多、时间越长,针对模型表现的验证结论才越客观。对于上述低违约组合,在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的初期,无论是其自身还是监管机构都没有足够的把握对模型在辨别力、稳定性和准确性等方面的表现作出客观准确的判断。

  对于新兴市场上的客户,除了标准普尔、穆迪和惠誉三家外部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外,是否还有其他的参照基准?理论上,只要外部评级公司在银行经营中为其提供债务人评级服务,其评级结果都可作为银行内部评级体系验证的基准。需要注意的是,一旦银行选用某家外部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作为基准,就需要清楚地了解该评级公司的评级方法与银行内部评级方法的差异和外部评级结果与内部评级结果所对应违约概率的差异,并坚持把内、外部评级结果的对照作为监控模型日常表现工作的一部分,及时发现差异并了解原因,修正并形成对内部评级模型表现的客观判断。

  内部评级体系的压力测试方法

  压力测试的基本目的是测试在极端事件发生的情况下,银行资本对风险的承受能力。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后,可以将压力事件的发生与银行客户的违约概率、资产损失率和资本充足率等的变化结合起来,纳入日常风险管理体系之中。压力测试可以分为针对极端事件对银行公司业务和零售业务两个方面的影响展开。一方面,例如房地产价格下跌50%,对银行的公司业务,将会影响到房地产开发和投资企业的现金流,进而可能提高这部分客户的违约概率;同时,房地产价格下跌也会影响到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的清偿价值,引起抵押品损失率的变化。在已知房价下跌情形下所有从事房地产开发和投资企业客户的违约概率水平和以房地产作为抵押品的损失率数据时,银行可以计算得到资本充足率的变化情况。另一方面,同样假设房价下跌50%,针对银行的零售业务,会对住宅按揭贷款和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的个人贷款等造成影响,如影响新进入个人客户的投资意愿、住宅的抵押率(Loan to Value Ratio)和与房地产业相关人群的可支配收入等。通过个人信用评分工具的使用,银行可以对房价下跌造成的个人客户住宅按揭贷款的违约概率变化和以房地产作为抵押品的损失率情况进行模拟,将模拟结果代入内部评级法下资本的计算公式,就可以得出相应的资本变化情况。最后,综合房价下跌对银行和公司业务和零售业务两方面的影响结果,就可得到在房地产价格下跌50%情况下银行资本充足率下降的幅度。

  (作者单位:中银香港风险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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