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某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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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12-03 15:29
【案情簡介】
二〇〇七年,九〇後輟學青年牛某只身來到上海,經人介紹進入位於上海松江區的裝潢公司作一名普通的玻璃及鋁合金門窗加工安裝工人。二〇一〇年的一天,牛某被公司的部門經理孫某指派到某工地從事玻璃雨棚的安裝工作。在沒有防護措施的保護下,牛某被要求在四米高的玻璃雨棚上徒手作業。由於管理人員的錯誤指揮,牛某不幸從雨棚高處跌落,其頭部在空中受到嚴重撞擊,造成顱腦重型損傷、肺部感染、皮膚和軟組織等多處損傷。在場工友及時將牛某送入醫院,經及時治療牛某的生命無恙,但高昂的醫療費用卻讓牛某及家人不堪重負,面臨絕境。牛某所在的公司以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為由拒絕為牛某辦理工傷申請。工地負責人孫某表示自己不願意賠錢也沒有錢可賠,而出事地公司表示該事故與自己無關也不願賠償。
【律師觀點】
律師認為,此案的難點:一是需要證明牛某與用工單位之間存在著勞動關係或者事實勞動關係;二是需要證明牛某確系在工作時間、工作範圍內造成了人身損害。思清想定,律師認真著手進行了訴訟前的以下準備工作:一是想方設法、幾經波折尋找到該公司知情員工,以曉之以理、動之以情的誠懇態度,成功說服了幾名知情員工對受害人牛某為裝潢公司工作的事實作證;二是考慮到證人系用工單位員工,證人堅決不願出庭作證的具體情況,律師採用證據公證的技巧將這些證人證言予以固定;三是調查收集該公司對牛某工資的支付記錄、員工宿舍的住宿記錄等其他諸多證據,對牛某與用工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事實予以證據補強;四是在勞動仲裁程序中力爭確認牛某與用工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事實;五是在確認存在勞動關係的前提下,對用工單位或責任人提出民事賠償。
【法院裁判】
在勞動爭議仲裁程序中,仲裁書確認牛某與用工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用工單位不服提起訴訟。律師隨後代理牛某起訴孫某與事出地公司要求人身損害賠償。
訴訟中,用工單位主張自己公司並未承接該項工程,故公司與該事故無關,牛某到事故發生地作業是孫某的個人行為所致。為了釐清責任人的範圍界限,律師找到作業地的公司進行調查,提出如關鍵事實情節不清,將考慮把作業地的公司作為第一被告要求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利益權衡之下,作業地公司終於提供了承包合同,原來該工程確系用工單位承接,而非孫某個人承接的私活,至此,牛某的人身損害事故確系工傷範圍基本落定。
然而,工傷損害賠償的範圍只是對傷者給予最基本的醫療費用補助,無法補償傷者因事故造成的全部損失。對於在工傷索賠中無法主張的那部分損失,受害人仍然有權從人身損害侵權的角度提出權利主張。為謀求當事人利益最大化,律師提出本案一攬子解決爭議,即:用工單位須當庭一次性支付牛某人民幣現金三十萬元作為賠償;牛某對起訴孫某和出事地公司的案件作撤訴處理。否則,將繼續進行既有的訴訟。最終,用工單位接受提議,雙方達成了和解協議,用工單位一次性支付人民幣現金三十萬元調解結案。
【業內評價】
員工與用工單位之間發生紛爭,總體上多處於弱勢。若要訴訟維權,員工一般都面臨舉證難、調查難、維權難等諸多困難。律師在代理牛某求償的訴訟中,用清晰的思維,細致的調查,周密的步驟,完善的方案,攻克了此類訴訟一系列的困難,努力爭取到了一個圓滿的結果,維護了牛某的正當民事權益。律師在此案中的許多工作方法,工作精神,工作態度,值得同行們學習借鑒,發揚光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