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約銷售代理合同糾紛案

  • 来源:中国怡居
  • 关键字:特約銷售代理,糾紛
  • 发布时间:2015-12-03 15:30

  【案情簡介】

  二〇〇九年,長沙D公司以某電梯公司提前解除合同構成違約為由,向湖南省郴州市蘇仙區人民法院起訴電梯公司及其湖南分公司,要求:1、支付其已代理銷售項目的傭金六十二餘萬元;2、賠償其經濟損失一百五十餘萬元。

  同年十月,該院做出一審判決,認為電梯公司提前解除合同構成違約,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某電梯公司不服,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法院以事實不清為由,將該案發回一審法院重審。一審法院重審後於二〇一一年四月作出重審判決,認為電梯公司雖不構成違約,但因雙方間終結委托代理關係時,長沙D公司並不存在過錯,所以電梯公司應對其損失進行賠償並支付傭金。重審判決後某電梯公司仍不服,再次向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〇一一年十月,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維持原判」終審判決。

  【律師觀點】

  該案訴訟歷時兩年,一、二審法院一共作出三次判決一次裁定,上海諾維律師事務所作為某電梯公司的訴訟代理人,參與了這一系列的訴訟。盡管該案已經二審終審定論,但代理律師認為,二審終審的定論仍然存疑:

  一是雙方間的委托代理關係應該是終止而非解除,某電梯公司不存在違約。雙方間的委托代理協議本就是一年一簽,期限均為一年,本案所涉的最後一期協議於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到期,電梯公司向長沙D公司發送《關於終止(特約代理協議書)的通知》的行為只是告知其不再簽訂次年的代理協議,並未提前解除協議,雙方間的權利義務也未產生變更,故雙方代理關係應系合同到期後的自然終止,而非解除,故電梯公司不存在違約行為。重審法院適用《合同法》第九十七條及第四百一十條關於解除合同的法律規定來處理合同到期自然終止的案件,系與事實不符且適用法律不當。

  二是既然雙方間的委托代理關係是終止,某電梯公司對長沙D公司似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首先,由於雙方間的委托協議屬於到期終止,且電梯公司不存在違約行為,故無需承擔違約責任。其次,長沙D公司對所主張的損失提交的依據是其公司歷年來的開支情況以及報備案項目中可能簽約的電梯產品所將得到的預期利益。長沙D公司歷年來的開支費用是其正常經營成本而非損失,電梯公司沒有理由承擔這部分支出。而關於預期利益的問題,電梯公司設立項目報備制度僅是起到便於掌握各區域的市場信息、防止代理店間就同一區域內的同一項目產生不正當競爭的作用。電梯作為一種關乎公眾安全的特種設備項目,國家法律對其的採購和銷售是有著強制性的法律規定的,就是必須要經過招投標程序,電梯公司只有在中標後才能與客戶簽訂銷售合同。所以說報備成功並不等同於簽定銷售合同,長沙D公司也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在其報備的項目中實際簽約,因此其主張的預期商業利益也不能成立。所以長沙D公司要求電梯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的要求沒有依據。

  三是支付傭金的條件尚未成就,但是根據實際情況可酌情支付,根據雙方約定的傭金支付程序,只有在長沙D公司完成銷售並為電梯公司收回貨款後才應支付傭金。而本案中長沙D公司所主張的未支付傭金,都是屬於完成了銷售但貨款未收回的情況,應該說未達到支付傭金的條件。但考慮到本案的實際情況,代理協議終止後長沙D公司已經無權代理電梯公司收回貨款,故對於該傭金可酌情支付。

  【法院裁判】

  基於上述認識,律師代理某電梯公司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申訴,該院對原審案件啟動了再審程序,經再審審理,律師的觀點最終被該院全部採納。該院於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四日作出再審判決:撤銷原重審判決;某電梯公司除應支付相應傭金外,無需賠償長沙D公司的其他費用。

  【業內評價】

  追求公平是公民、法人渴望實現的理想目標,堅韌不拔是法律人藉以實現追求目標的可貴精神。本案處理幾經曲直,信心理念備受挫折。在不利境遇之下,能以被代理人的利益為重進行深邃思考,能以所有司法途徑積極進行救濟,能以越挫越勇的精神恒久堅持,律師此案歷練可稱「典範」、「標桿」。律師如此專業敬業,委托人之利益必將得到充分有力的保證。

  薛昌

  上海諾維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曾任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公訴處督導員。在檢察機關工作期間,共辦理或指導辦理了一千多起刑事案件;先後發表了《論刑事審判中的自由裁量權》、《公訴人出庭公訴中的法律性和規範性》等數十篇刑事程序與實體性方面的研討文章。

  作為一名法律人,普及法學知識、傳播法律思想、堅定法治信仰是其人生基本的價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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