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正抄襲門」「瓊瑤烙」能否「宮鎖于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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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8-24 13:07
瓊瑤是「梅」原創小說的作者,依法享有「梅」的著作權,而含意為改變原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權利的改編權則是著作權利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最常見的就是將小說改編成影視劇本的權利。因此作為擁有「梅」改編權的瓊瑤,沒有她授權許可他人對其作品進行改編,任何人無權將「梅」改編成影視劇本,于正若沒有獲得瓊瑤許可對其作品進行改編,就是侵犯了瓊瑤的作品改編權。
從筆者法律角度的觀察:雙方「口水仗」的焦點在於「宮」的劇本在大陸司法範疇中是小說「梅」的改編作品還是藝術再創作。屬於前者,則于正侵權,屬於後者則不侵權。
「基本表達實質性相似」是關鍵
改編作品也具有獨創性,亦屬新作品;但改編作品與先作品間須具有表達上的實質性相似,否則,縱然兩作品間有某些元素的相似,但新作品中並無先作品基本表達的存在,則不與先作品存在關聯,就不屬於改編作品。
於是,對基本表達實質性相似的判斷,應成為「宮」案的關鍵。根據大陸著作權法理論及司法實踐,應涉及對兩部作品相似成分的比對,在相似成分中應首先剔除在先作品中的創意成分、非獨創性表達成分,再判斷相似的獨創性表達成分是否足以構成實質性相似,即是否保留了在先作品的基本內容、核心情節,從而構成改編作品。
但要注意的是,表達成分不等於創意思想,如果「宮」單純抄襲的是「梅」中譬如「在偷龍換鳳的情況下,一個遺落民間的王府格格與冒牌貝子之間產生愛情,並在過程中受到貝子原配的妒嫉迫害的曲折故事」之題材思想,筆者認為尚不構成侵權,因大陸著作權法對作品的保護,並不延及創意或思想。一般而言,應在創意的表達方面,如故事情節的開展、關鍵情節的設置、人物安排與關係、命運發展、創意對白、個性描述、敘事脈絡、情節之間的邏輯關係等對兩部作品進行對比分析,來看是否具有實質性相似,從而判定是否改編作品。
筆者陪家人看了「宮」的前20集,也比對了兩劇的全部分集劇情介紹,應該說前半段故事不少橋段兩劇有頗多相似之處(如偷龍換鳳,互換的男女主一見鍾情,公主橫刀奪愛,女主曲折進府妻妾爭位等),但還是有不少情節、人物、個性設定、對白存在不同之處,特別到後面兩劇情節拉離得頗遠。雖然「宮」後面的故事太過狗血,什麼失憶、換臉,實在離譜,但客觀來看,「梅」劇沒有的,而恰是「宮」劇重要的人物佟毓秀、江逸塵等在宮外恩怨的部分構成一條全新的線索。加上「前朝奪權」的一些橋段與宮內「爭寵」,是三線並進的結構,和《梅花烙》「爭寵」的單線索有很大不同。
「創意表達」是否抄襲待判定
筆者想起了2011年末大陸發生的一起類似的著作權侵權案件。上海華嚴公司以小說《胭脂扣》著作權人的身份,將上海滬劇院以及滬劇《胭脂盒》劇本創作者推上了徐匯區法院的被告席。原告認為,被告未經許可擅自改編原告作品,構成了著作權侵權,侵害了原告對涉案作品所享有的改編權(注:《胭脂盒》敘述的是上世紀二十年代的上海,評彈藝人如花唱評彈,與富家子弟陳振邦情定終身,遭家庭阻撓,後因發現如花與陳振邦的父親曾有一段往事,兩人的愛情不為時風所容,後兩人喝鴉片酒殉情自殺,不料陳振邦被家人所救……)。
被告雖承認《胭脂盒》的創作的確受到小說與電影《胭脂扣》的觸動,但確實是在參考其他作品基礎上獨立創作完成的新作品,而非《胭脂扣》的改編作品。法院在對兩部作品進行比對後,認為在故事主線上,兩部作品均涉及身份地位懸殊的男女相遇,衝破家庭阻撓相愛,愛情歷經曲折,最終一方殉情而死一方獨自存活的相似;但這種相似過於抽象與普通,難以認定仍屬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且這是愛情悲劇中不鮮見的流行主題,很難說具有獨創性。而在具體情節的開展、關鍵情節的設置、各個情節之間的邏輯關係等方面,兩部作品存在顯著區別,已構成兩個完全不同的故事,因此認定不構成侵權而駁回了原告的起訴。
聯想到「宮」,類似於偷龍換鳳、妻妾爭寵、親女與養子相愛的故事也很難說是瓊瑤獨創,且這種愛情主題應該納入到題材創意的範疇,並不受大陸著作權法的保護,僅以「宮」與「梅」在題材及部分結構有相似之處,尚不足被認定為侵權成立。當然,在訴訟的進程中,是否存在創意表達的抄襲還有賴於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等權威機構在內容上進行分項的權威鑒別,這恐是認定侵權與否的必經程序。
完善法律量化侵權標準
即使最終被法律判定不構成侵權,這種讓人一看此劇就聯想起彼劇的「抄襲」既視感還是令人很不是滋味,筆者認為在道德層面上,是應當對任何抄襲行為進行聲討的。「于抄抄」並不是唯一抄襲的,他的「抄」還算改頭換面的高級抄,大陸影視圈內見怪不怪的東拼西抄,甚至幾近全盤照抄已不鮮見,讓觀眾心生厭倦,只不過本事件中因瓊瑤、于正都是名人,「宮」與「梅」恰是火爆劇或經典劇,瓊瑤又高調發難,才使本事件在公眾視野中持續發酵。
上述事件也讓人反思大陸著作權法只保護表現形式,不保護中心思想的原則,又缺乏表現形式雷同與否的量化標準,確實助長了「拼裁」抄襲、越抄越火的不正之風,也造成抄襲者不以為恥、名利雙收的不公平際遇,這不得不說是原創精神的悲哀。
特色文化是一個國家的軟實力,創新則是靈魂,打擊抄襲,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而打擊抄襲的第一要務就是完善法律、細化法條,量化侵權標準,比如引進美國司法案例中「非專業性評判者認知是否抄襲」作為認定是否侵權的重要參考,以及設定、量化「非字面相似」的「結構性抄襲」、大創作中的「小部分抄襲」亦屬違法等具體標準,讓大陸的著作權法相應的條款更適應針對方式層出不窮的抄襲現象的維權,為原創者築起一層保護牆,令抄襲者付出物質與名聲的雙重代價。
案例重現
不久前,大陸「金牌編劇」于正的熱播劇「宮鎖連城」(以下簡稱「宮」)與瓊瑤的「梅花烙」(以下簡稱「梅」)著作權之爭鑄就了網路媒體的「群歡盛宴」。一邊撕心絞病倒,厲言怒斥;另一邊恭言「致敬」,否認抄襲。網友則幾以壓倒性地姿態群起呼之「于正有難,八方點贊」。
2014年4月28日,抄襲門升級,瓊瑤在官方微博上發佈聲明稱將正式提告于正侵權,引起了一眾看官的莫大好奇:「宮」打上瓊瑤原創的「烙印」是否構成侵權?瓊瑤提告能否「宮鎖于正」(意為由于正承擔侵權責任)?
文|謝宗明 史繼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