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在“议事中”不要质疑别人的“动机”

  • 来源:新智囊
  • 关键字:辩论,柴静,雾霾
  • 发布时间:2015-05-06 09:27

  辩论使人类社会能够得以产生理性而有价值的认识与决定。辩论的对象必须是议题本身,而不是就此议题发表观点的发言人,即大家都会挂在嘴边的一句话:“对事不对人。”

  议事规则明确规定:在议事(辩论)中严禁攻击或质疑别人的动机。为何要如此规定?在后面会展开论述。让我们先看看中国历史上因动机问题而导致的荒谬史实。

  《史记·绛侯周勃世家》记载:周亚夫【(公元前2世纪—前143年),汉朝军事家,沛郡(今江苏丰县)人,是汉代开国功臣周勃的儿子,在七国之乱中,他统帅汉军,三个月平定叛军。后来因为得罪汉景帝,绝食后吐血而死于狱中。】在平定七国之乱后不久被任命为丞相,后因在太子刘荣的废立和皇后兄长王信封侯问题上与景帝意见不一致,遭到别人的不断攻击而逐渐失宠,随后周亚夫称病被免相位。不久,汉景帝召周亚夫入宫赐宴。席上放了一大块没有切开的肉,又没有放餐具。周亚夫心中不高兴,就叫人去取餐具。景帝说:“阁下还不满意啊?”周亚夫才急忙向景帝跪拜谢罪。汉景帝说:“起来吧。”周亚夫快步出宫,不告而别。景帝于是说:“这个人如此愤愤不平,可不是少主(指汉武帝)的臣子啊!”后周亚夫之子为其准备后事,私自购买五百具盔甲准备陪葬用,因苛待雇工,未给工资,被告发。按汉朝法律,买卖兵器按谋反罪论处,此事遂牵连到周亚夫本人。汉景帝谴使询问,周亚夫却拒绝回答。于是景帝命令廷尉以谋反罪审理此案。廷尉责问曰:“您想要造反吗?”周亚夫申辩:“臣所买的军用品,是陪葬用的器具,怎么说是造反呢?”廷尉竟回道:“您纵使生前不在地上造反,也打算死后在地下造反!”于是更加威逼。周亚夫自知“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亦知绝无活路,不愿受辱,乃绝食五天,吐血而死。其妻得知后于家中自杀。封国也被废除。

  张汤【(?—前115年),西汉杜陵(陕西西安东南)人,汉武帝时期的著名酷吏。】在执行法律的时候过于严酷,甚至发明了“腹诽罪”。汉武帝与张汤研商发行“白鹿皮币”,变相勒索王公贵族。武帝征求大农令颜异意见,颜异提出异议:“今王侯朝贺以苍璧,直数千,而其皮荐反四十万,本末不相称。”武帝大不高兴。张汤本与颜异有仇隙,后来有人告发颜异,于是武帝命令张汤审理颜异一案。据《史记·平准书》载:“(颜)异与客语,客语初令下有不便者,异不应,微反唇。汤奏当异九卿见令不便,不入言而腹诽,论死。自是之后,有腹诽之法,而公卿大夫多谄谀取容矣。”

  由以上两段事实可见,周亚夫和颜异横遭屠戮竟是“肚子里面的动机”惹的祸。动机能否治罪,史上文献曾有论述。中国古代最著名的会议非公元前81年二月至七月召开的“盐铁会议”莫属,桓宽【生卒年不详,汉代汝南郡(今河南上蔡西南)人,治《公羊春秋》。汉宣帝时举为郎,后官至庐江太守丞。其知识广博,善为文。】在距“盐铁会议”至少10年后编纂出版的会议纪要——《盐铁论·刑德》中曰:“法者,缘人情而制,非设罪以陷人也。故《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的确,法,应该顾及法、理、情。但是,程序才是法治的基石。没有程序正义,史实和经验告诉我们:毫无结果正义可言!

  谋反,是历代专制者最担心发生的事,是枭首的重罪。然统治者仅凭“揣测动机”,就断然定罪惩处,冤假错案,数不胜数。美国人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形象地把公正程序喻为“切蛋糕”的规则。没有在合理规则之下建立起来的公正程序,何来正义?法律即程序。动机定罪,荒唐至极!然“动机问题”依然在议事(辩论)中“贻害”着我们!何谓法律程序?实施法律行为必须遵循的步骤和方式即为法律程序。不妨先来体会一下两则典型的国人议事(辩论)案例:

  一、“鸡蛋版”议事

  甲:这鸡蛋真难吃?

  乙:我们要看到,下蛋的鸡:是一只勤劳、勇敢、善良和正直的鸡。

  甲:我没说下蛋的鸡不勤劳、勇敢、善良和正直,我说的是鸡蛋不好吃。

  乙:那你这么说是何居心?你到底有何目的?

  甲:我只是说出一个问题(这鸡蛋不好吃),我能有什么居心?

  乙:那我问你,隔壁家的鸡下的蛋更难吃,你丫咋不说?

  甲:这关隔壁家的鸡(鸡蛋)什么事儿呀?

  乙:说吧,隔壁养鸡的究竟给了你多少钱?

  甲:你无理取闹!瞎扯什么呢!

  乙:你才无理取闹!有本事你下个好吃的鸡蛋给我们尝尝![龇牙]

  二、“柴静版”议事

  甲:柴静拍的那个关于雾霾的纪录片怎么样?

  乙:她的孩子肯定不是因为雾霾得肿瘤的。

  甲:我问的是柴静拍的那个关于雾霾的片子怎么样?

  乙:她的孩子是在美国生的。她抽烟,还开车。

  甲:柴静已经否认了她抽烟。我问的是柴静拍的那个关于雾霾的片子怎么样?

  乙:她曾经是小三。

  甲:我问的是柴静拍的那个关于雾霾的片子?

  乙:她背后有人支持。背景可复杂呢,不是你我能明白的。说不定有环保公司给她钱!

  甲:我问的是柴静拍的那个关于雾霾的片子怎么样?

  乙:石家庄那年雾霾天只有264天,她说265天

  甲:(终于有个正面回答的。)我问的是柴静拍的那个关于雾霾的片子怎么样?

  乙:我不反对她本人,但她无法说服我。

  甲:咱们应该立即治理雾霾吧?

  乙:《寂静的春天》这部书导致DDT停用,疟疾肆虐死的人比希特勒杀的人还多!

  甲:咱们应该立即治理雾霾吧?

  乙:农村烧柴火产生的PM2.5浓度更高!

  甲:咱们应该立即治理雾霾吧?

  乙:北京污染全国第二,人均寿命81;云南空气质量全国第二,人均寿命69!我希望我的孩子生活在北京!

  甲:(彻底崩溃!)

  不知道你我能否从上述两个“议事(辩论)”案例中找到自己的影子?我们不妨都扪心自问一下!在“议事(辩论)中”质疑别人的动机、不断地转移话题和逻辑混乱(其实那本不是逻辑),这简直“要了人的命”!

  从某种意义上讲,“辩论”是人类文明的基本元素之一。辩论使人类社会能够得以产生理性而有价值的认识与决定。在协商会议中,“辩论”特指就某一“议题”(的利弊)而展开的讨论。在此不对辩论做过多论述,马上回到本文的主题:为何在“议事(辩论)中”不要质疑别人的“动机”?

  一、为保证议事(辩论)能够顺畅而有序地进行,发言人的发言内容必须“切题”。站在质疑别人动机的角度来辩论的发言人,本身就偏离了当前“议题”,没有“切题”。

  二、后发言者即使强烈反对已发言者的观点,哪怕后发言者可以使用比较强烈的语言去指责“观点本身”或者可能的后果,但是必须禁止人身攻击,而且无论如何都要严禁攻击或质疑已发言者的动机(包括习惯、偏好等)。辩论的对象必须是议题本身,而不是就此议题发表观点的发言人。即大家都会挂在嘴边的一句话:“对事不对人”。比如,要是有两个人都共同目睹了某一件事,但却有截然不同的描述,那么在辩论中,绝对不可以说某一个人在说谎。依据“议事(辩论)规则”而应该说,“我相信我们有充分的证据表明某一位被误导了。”会议主席(主持人)一旦在议事(辩论)中听到有发言人指责别人“欺诈”“骗子”“撒谎”“是何居心”“想干什么”“居心叵测”“你的动机是什么”诸如此类的言论,必须立刻果断制止,以避免情况恶化。

  三、动机不可证实。某位发言人就议题发表的观点是重要的,观点背后的动机也许只有他本人知道【有时候他本人也是“一知半解”,要不然怎么会有行为心理学呢!“行为心理学意义上的动机”(当作激励讲),在管理学上已经发展出了丰富的动机(激励)理论,对企业管理而言意义重大。但是却不在本文讨论范畴。】。每个人行为的背后都有追求自身利益的动机成分存在,要正视他人的“利己性”,只要不伤害其他人与社会,无可厚非。动机背后的利己性更不是我们在“议事(辩论)中”需要关注的!

  综上,希望我们在“议事(辩论)中”不要再去质疑别人的“动机”(包括习惯和偏好),回到议题中来,对事不对人地展开辩论!

  魏立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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