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 来源:艺术商业
  • 关键字:互联网,艺术品,微信拍卖
  • 发布时间:2015-07-23 09:56

  近两年时间,越来越多基于微信平台的微商活动发展起来。除了刷朋友圈不可避免地碰到各种线下拍卖会推介外,不少商家开始做起了微信圈里的拍卖生意。

  艺术品是当下微信拍卖的主要品类。尽管成交额在整个艺术品拍卖市场的大盘子中份额相当有限,但毋庸置疑,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微信拍卖已经获得了相当的关注度。2014年年底,《艺术商业》杂志把“艺术品微信拍卖试水”列入当年“十大艺术事件”。最近又有一家艺术财经媒体把“2014年度中国艺术权力榜”的年度艺术创意奖颁给了“姐夫拍”。

  分析微信拍卖的“小圈子”买卖,有亲民、便利的基因。拍卖方把拍品的简短介绍、图片上传到平台及朋友圈,只要关注,随时可以获取信息参加拍卖;更重要的是,低廉的拍品信息传播成本帮助拍卖方抓住了以往线下拍卖难以覆盖到的领域:一些在线下拍卖中因高昂运作成本而不得不放弃的低价位艺术品在微信平台上开始变得有利可图。这又与当下中高收入阶层正在增长的艺术消费热情遥相呼应,成为推动微信拍卖发展的重要因素。

  当然,这种小圈子的买卖能走多远我们尚不可知,但可以确定的是,在网络交易从PC端向移动端转移的过程中,微信平台显然已成为一个值得拍卖业关注或尝试的渠道。一些艺术品拍卖企业已经开始针对微信平台开发、构建线下营销和线上移动端拍卖模式,比如“中恒信微拍”。一些大拍卖行开始搭建公司微信公众号矩阵,分类传播拍品信息,这些都为当下在市场调整中寻找方向的艺术品拍卖提供了思路。

  另外,回到微信拍卖本身,圈子虽小,但毕竟是交易。最初的微信拍卖是画廊或货主利用朋友圈转让自有的东西,属半玩票性质。现在,很多微信朋友圈拍卖或微信公众账号的拍卖活动已经有明确的接受委托、收取佣金、阶梯竞价等行为,已经明显演变成经营性拍卖行为。这在客观上带来了比线下拍卖更为复杂的监管问题和法律风险。

  问题核心之一就是微信拍卖的主体资格以及由此延伸出的交易参与者权益保护问题。从常识上讲,微信拍卖同样遵循充分竞价、价高者得的原则,不论叫竞价或其他,我们都很自然地将其视为拍卖。但从当下的情况来看,各类拍卖方在适用法律规范上往往各行其是:拍卖公司的微拍由《拍卖法》调整,其他电商、文化公司等的微拍自定规则,由普通合同法约束。在相对严苛明确的《拍卖法》下,可能促使更多的微信拍卖经营者转而选择以非拍卖企业身份适用责任相对宽松的普通合同法,并不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法律规则的统一。这种现象在PC端的网络拍卖活动中亦是屡见不鲜。值得关注的是:2015年4月,全国人大对《拍卖法》个别条款做了修改,为适应工商商事制度“先照后证”改革的需要,《拍卖法》第十一条明确要求企业从事拍卖业务须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并在六十条规定了相应罚则。这一调整,为各类电子商务企业、艺术品文化公司从事网上或微信拍卖业务打开了取得“拍卖经营许可”的便利之门,也给之前情况各异的拍卖方统一规则、统一监管提供了切实的法律依据。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微信拍卖如果触及文物交易或美术品交易的法规红线,随着微拍案例的积累,引起文物、文化等部门的重视和监管亦是不可避免的。

  总之,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不能把小圈子的生意不当回事,但更不能把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参与者的权益保护不当回事。对此,微信拍卖经营者应有清楚的认识。

  欧树英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副秘书长

  文/欧树英 编辑/岳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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