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弱势群体,民政局也困惑
- 来源:廉政瞭望 smarty:if $article.tag?>
- 关键字:民政局,弱势群体 smarty:/if?>
- 发布时间:2015-06-11 13:34
民政局的困惑源于两方面:一是其承担的调解社会矛盾的功能过于强大,影响到对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的救助;二是其介入社会极深,但行政能力又有限,行政效果会大受影响。
笔者前些日子在县级机构调研时,听到一句俗话:财政是爹、民政是娘。从民政局的工作对象看,主要分为三类:弱势群体、涉军群体和特殊群体。对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的救助,民政局起到了“托底”作用。对涉军群体的优抚安置,则有调节社会矛盾的功能。
在所有县级机构中,民政局或许是接触老百姓最多的,因此,也是介入社会治理较多的机构。一般人的印象中,民政局基本上都是“做好人”的活,工作难度不大;殊不知,当前的社会治理,“好人”也不易做。
从我调研的情况看,民政局的困惑源于两方面:一是其承担的两种社会功能之间有冲突,调解社会矛盾的功能过于强大后,影响到“托底”功能的实现;二是其介入社会极深,但行政能力又有限,行政效果会大受影响。
低保新政难防宗族势力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个“兜底”政策。但在操作过程中,“生活困难”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如普通群众往往认为,那些好吃懒做而陷入困顿的人不应“吃低保”;再如,基层民政人员往往把居住标准纳入是否领取低保的标准中,可有人可能接受亲戚救助而有较好的居住条件,却不意味着其生活条件较好。总之,低保标准定得再客观、再细,也无法穷究现实生活中“贫困”的可能性。因此,低保的评定极大依赖于基层行政力量。
一旦依赖于基层行政力量,就会受基层治理环境的影响,基层政府会优选考虑民政调节社会矛盾的功能。客观上,这种考虑有历史合法性。城市居民低保制度本来就与上世纪90年代国企改革等造成下岗工人生活困难相关,因此,低保一开始就服务于社会稳定,这一历史惯性一直未变。只不过,每个时期有不同的社会稳定问题。
一些基层政府为了维稳,也把低保作为一种政策手段“收买”上访人员。甚至在拆迁过程中,给予被拆迁户低保指标也成为很多地方通行的“补偿”手段。
久而久之,低保塑造了特定的利益群体:下岗工人、上访钉子户、被拆迁户等。由于低保覆盖范围逐年扩大,导致很多现在生活并不困难的人仍然在吃低保。
由于低保评定存在一定主观性,再加上民政部门基层行政力量不足,使得低保政策落实基本依赖于基层自治组织,这意味着低保会受各种社会因素的影响,进而出现了“人情保”、“关系保”。低保调节社会关系的功能取代了社会保障的“托底”功能,这是一种异化。
2014年开始,民政部要求清理“人情保”、“关系保”,对所有低保户重新评定,并对低保评定程序作了完善。具体而言,低保评定主体从民政局转到基层政府,评定小组由乡镇干部、村干部、民政工作人员、群众代表共18人组成。这一程序解决了很多问题,但并非尽善尽美:如,评定小组中乡镇干部的发言权客观上要大一些;群众代表也会受制于村庄权力结构的影响,大姓大族大自然村会占优势等。
“临时救助”多用于维稳?
临时救助资金虽不多,但却是自由裁量度最大的一笔,相对也容易发生功能异化。
首先,主动寻求临时救助的群众基本上都是特定人群。社会上知道民政局有临时救助资金预算的人并不多,但有两类人群较为清楚:一是懂政策的村干部;二是经常到民政局上访的人。
其次,临时救助的一大笔开支用于春夏荒和冬荒救助。但一般家庭季节性的生活困难已越来越少。因此,遴选这种类型的被救助对象较难落实。
再次,特定节日的领导“送温暖”资金也来自于临时救助。除了一些特定限制外,救助对象也有极大的随意性,基本取决于领导意志。
后两点意味着,基层政府在临时救助资金使用上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我在一个乡镇政府调研发现,这笔资金基本上用于“维稳”了。一部分用于上访协调资金,如我调研期间恰逢八一建军节,县政府要求各乡镇慰问金发放应优先考虑信访工作中的“退伍军人重点监控人员”。一部分资金则用于与可能上访的人“拉关系”。
可以肯定的是,只要民生资金过于考虑调节社会矛盾的功能,就难以避免其社会保障功能的消退,有可能激起社会不公感。而这种不公感并不是民政系统的问题。事实上,民政局的行政能力非常有限,这同样影响了其社会保障功能的实现。
难以应付的流浪者
随着民生资金的逐年增加,即便是贫困县的民政局也不再受困于财政限制。民政工作的真正困难在于,它没有足够的行政能力来处理应由民政系统解决的“社会问题”。
流浪者救助,是民政部门的职责之一,其难度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只有没有家人的流浪者,才符合救助条件。但确定其身份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不少人要么身体有缺陷,要么精神有障碍。民政局真正从事社会救助的人不多,也没有完备的身份查询系统。
麻烦的是,绝大多数流浪者,哪怕确定了身份,家庭也很难负起照看责任。因为愿意照看的家庭就不会让家人出去流浪。所以,我调研这个县有两个已确定身份的流浪者在被民政局送回家后,很快又回到街头流浪了。理论上,法院可以判定其亲属履行抚养责任,可现实中却较难做到。
对于那些必须救助,却不符合救助标准的流浪病人,更显得有心无力。2012年,该县民政局接到一个重病在身的妇女,户籍在本县,嫁到浙江,丈夫在其生了重病后将其抛弃。县民政局找到了其亲属,但对方拒绝接收,民政局只好花钱请人照顾、治疗,直到一个星期后被救助者医治无效去世。
第二、流浪人员是否有暴力倾向,有无破坏能力,非常关键。如果是有破坏倾向的流浪人员,就得公安局介入,还要送专门的精神病院。这就涉及到县级民政系统的救助能力及部门之间的衔接。
当有暴力倾向的流浪者在街头肇事后,该如何处置?2010年,该县所在的省政法委专门出台文件,规定由公安局先处置,再交由民政局救助。
这个规定的原则没有问题,但在实践中却可能出现技术问题。县民政局就有几次和公安局发生纠纷,因为老百姓碰到类似问题肯定是打110,但公安局又认为不是他们的职责,而民政局认为公安局有义务调查清楚肇事者身份——从社会救助案件角度说,公安局没有义务主动调查精神病人的身份;但是,从治安案件上说,调查清楚肇事者身份理所当然。
其次,确定了肇事精神病人的身份后,民政局怎么办?不少县民政局都没有条件救助精神病流浪者。我调研这个县民政局每年都会救助不少此类流浪者,但无一例外,救助一两天后,被救助者就翻墙走了。因此,民政系统急需在每个市建立专门护理精神病流浪人员的救助中心。
县民政局还常碰到来“敲诈”寻求社会救助的外地人员。一次,一名求助者找到该县民政局,开口要300元,民政局解释这不符合政策,按政策只能给予其到下一站的路费和生活费。这名求助者嫌少,当场想生事,所幸被劝下。
事实上,对于职业乞讨人员,民政局多只能被动救助。这是因为,新的救助条例规定,民政局没有强制收留遣送的权力。但在大多数群众眼中,职业乞讨者是需要治理的社会问题,民政局以乞讨者没有救助意愿为由不予“管理”,就有失职之嫌。
文_吕德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