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中国的现实选择
中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刚刚起步,税收信用体系构建也是近几年才得到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重视。在税收信用数据库建设和运行方面,我们既要借鉴国际的先进经验,又要结合中国的现实情况,选择一种实用、高效的税收信用数据库运行模式。如果采取公共模式,则国家的财政负担就比较重,而且数据库的适用范围受限;如果采取市场模式,在中国相关信用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纯粹的商业化运作可能会带来税收信用数据收集困难、纳税人等各类信用主体隐私权受到侵犯等问题,从而会严重妨碍信用制度的确立和税收信用体系的构建。
根据中国的现实情况,笔者认为税收信用数据库建设应采取分步战略,即在建设初期阶段采用“公共模式”,以政府和税务部门为主导,推动税收信用数据库的建立,同时吸纳有条件的市场第三方参与投资和管理,这一阶段政府和税务部门是主导者,市场第三方只是一个辅助者。随着税收信用数据库的不断完善和市场外部条件的成熟,将各项信息采集、整理以及相关技术性工作转由市场第三方承担,政府和税务部门仅负责根据数据库系统对各信用主体的税收信用状况进行评价。这样就形成一种公共模式与市场模式相结合的“混合模式”。
为什么在中国不能直接选择“公共模式”或“市场模式”,而必须选择所谓的“混合模式”,并在数据库建设初期更多地依赖政府和税务部门呢?具体理由分析如下:
第一,尽管中国推行市场经济已经有30多年,但深深植根于人们潜意识中的“权威政府”的理念却始终主导着大多数社会成员的行为。这样,税收信用数据库建设作为一个覆盖面极其广泛的全新事务,如果没有税务机关以政府名义作为主导全力推动,是很难在实践中推行下去的。
第二,受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大部分信息资源由政府垄断,社会公众依靠纯粹的市场难以获得完整的信息。税收信用数据库建设过程首先就是要把政府和税务部门拥有的信息汇总起来并依法披露,变成可供政府和市场共同享用的信息,在数据信息相关法律还不完善的情况下还有必要依靠政府行政力量来保证信息的充分性。
第三,税收信用数据库建设还有其特殊性,并不能完全依赖市场模式来完成。因为税收信用信息还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信用信息,因为这种信息不是产生在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中,而是产生在市场主体和政府部门的税收征纳活动中,所以这就更应当强调政府的主导性地位。
第四,中国目前可以承担税收信用数据库建设工作的市场第三方力量十分薄弱,尚处于初期发展阶段,因此很难要求其成为数据库建设的中坚力量。另外,市场第三方的发展也需要政府更多的监督、扶持和管理。
但从长远分析,为什么中国必须在发展后期更多地借助市场第三方的力量来完成数据库的建设呢?理由如下:第一,从信用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的经验看,税收信用数据库的建设通常是由高效、中立的市场第三方来完成的,且采取市场收费模式运行,这样更能保证税收信用数据库的信息真实性和数据更新的及时性。第二,在未来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第三方按照市场规则采集各类经济信息、社会信息,并对其进行数据挖掘、加工、整理,通过交易提供给政府部门及信用产品的需求者,形成有效的信息产品供给市场,可以大大提高信息资源的社会利用价值。
总之,创建完善的税收信用数据库是税收信用体系构建的重要环节,也是发挥税收信用体系监督作用的重要工具。
文 蔡昌 李梦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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