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委托中介代办高新认证须防骗(中)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高新认证,税收减免,中介
  • 发布时间:2015-08-19 08:20

  王总:这些名词我似曾相识,您再给我解释一下什么是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吧?

  李老师:我们所说的税收减免,实际上就是减少应纳税额。而任何一个税种的应纳税额,都是计税依据与税率的乘积。因此,税收减免就是三种方式,即:减少计税依据、降低税率和减少税额。其中税基式减免,就是对纳税人应税收入项目,以缩小税基的方法给予减除或免除,包括税收豁免、起征点与免征额。

  许亮:第二种是率式减免,它就是通过降低法定税率对纳税人进行税收照顾。比如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是25%,而小微企业执行20%甚至更低的税率,高新技术企业执行15%的税率,都属于税率式减免税。

  李老师:第三种是税额式减免,简单的理解就是直接减少税额。如企业所得税关于节能节水设备投资的10%可以直接抵免税额的规定以及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免二减三、再投资退税、税收抵免等。

  王总:经你们这么一解释,税收减免的这三种方式我清楚了,但我不明白减免税中为什么不包括出口退税呢?

  李老师: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的货物、劳务、“营改增”服务,实行免税或零税率的政策。这是增值税在消费地纳税原则的正常制度设计,属于国际惯例,也是WTO规则允许的。由于出口退税不属于税收优惠范畴,所以不在税收减免之列。

  王总:原来是这样,那新《办法》为什么也不包括财政部门办理的减免税呢?

  李老师:《43号公告》中的不包括财政部门办理的减免税,不是说有关政策不是减免税政策,而是由于财政部门不属于税务局系列,所以财政部门不执行《43号公告》。

  王总:我的企业前几年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是3%,这算不算是税收减免呢?

  李老师:你说的这种情况属于简易征收,简易征收是与一般计税对应的一种增值税征收方式,不是税收优惠。如果在简易征收的基础上再降低,就是税收优惠了。比如,税费规定对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减按2%计税,就属于税收优惠性质。

  王总:您刚才说新《办法》将报批类减免税改为了核准类减免税,您给我解释一下什么是核准类减免税吧。

  李老师:按照《43号公告》规定: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和备案类,两类减免税的办理程序和开始享受减免税的时间不同。我先说说核准类减免税,就是纳税人必须先报送减免税申请材料,待税务机关受理并核准后,才可以享受减免税,且税务机关在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情形变化后可以重新审核。新《办法》简化了办事程序,全面简化和压缩了审批类减免税的申请范围和流程,凡是属于审批类减免事项,必须由法律法规明确授权许可。

  王总:这个我理解了,您再给我说一说什么是备案类减免税吧。

  李老师:对于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可以在申报纳税时享受减免税的同时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材料或附送材料向税务机关备案,也可以在申报征期后提交报备资料,税务机关受理之后,如果纳税人符合减免税条件,在政策存续期间可以一直享受减免税。但是无论何种情形,纳税人都不得未向税务机关履行相关程序而自行享受减免税。

  王总:看来还是备案类减免税手续要简单一些,由于它采取的是一次性备案,所以确实减轻了纳税人办税负担。不过,前几天我和一个朋友聚会,说起减免税的事情。他说,他们企业就不关注这些政策,因为减免税对企业来讲,根本省不了几个钱。而申请减免税不仅手续麻烦,还要对税务局的人低声下气,您说,他的这种想法对吗?

  许亮:这是一个误区,对纳税人而言,依法纳税很重要,依法享受减免税优惠也很重要,因为这是合法降低税收负担的最有效的方式。再说,申请减免税本身就是纳税人的权利,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纳税人向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有什么麻烦的,特别是备案类减免税,一次报备,一直享受,既简单又省事。

  李老师:当然,权利和义务总是对等的,纳税人享受减免税也有三点义务需要明确:(1)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如果材料虚假,需要承担被税务局依法处理的责任。(2)纳税申报的义务。无论是在办理减免税手续前,还是办理手续后,纳税人所享受的减免税,都应当进行申报。(3)变化报告的义务。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资质需要进行重新审核。

  王总:说完了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您再说一说税务局的权利和义务吧。

  李老师:税务局的权利,我理解是这样的,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材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税务局同意,税务局不承担责任。

  (未完待续)

  文 吴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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