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被敲诈勒索从5元钱开始

  2008年9月25日晚,郑甲(男,1990年11月18日出生)以某中学学生陈某讲其坏话为由,勾邀郑乙(男,1991年8月11日出生)要殴打陈某。当晚,郑甲、郑乙把陈某叫到某第二中学附近的一拖拉机修理店旁,共同对陈某施以殴打。后经在场的学生劝解,并叫陈某请郑甲、郑乙吃饭了结此事。陈某因害怕继续被打,只好许诺三天之后给被告人郑甲、郑乙100元人民币。28日晚,郑甲、郑乙窜到某第二中学,将正在晚自习的陈某从教室里叫出,又带到该中学附近的那个拖拉机修理店旁,向陈某索要三天前许诺给他们的100元钱,拿走陈某身上仅有的5元人民币。郑乙追问还有95元何时给,陈某答应等下个赶集日再给。

  郑乙还威胁陈某:“以后嘴巴说话注意点。”当晚,郑甲、郑乙用索要来的5元购买了两包香烟。一周后的一晚,郑甲、郑乙又窜到该中学,将陈某从教室叫到该校实验楼背后空地处,又向陈某索要前次答应给的余额部分。当陈某说没钱时,郑甲、郑乙各朝陈某的脸部打了一巴掌,郑乙还逼使陈某在5分钟内去借20元钱,送到本县某游戏机店,当晚8时许,陈某到指定地点时,正好遇见同校学生郑某,便把事情经过告诉了郑某。此时,已在指定地点等候的被告人郑甲、郑乙听到陈某与郑某的谈话后,郑甲、郑乙便对陈某施以拳打脚踢,郑乙还用烟头烫陈某的脖子,并叫陈某次日要送来30元钱。次日晚,郑甲、郑乙又窜到该中学将陈某从教室里叫出。在教学楼的楼梯口,郑甲向陈某要钱,陈某因惧怕被打,便把身上的30元钱交给被告人郑甲。当晚,郑甲、郑乙将所索取得30元人民币均分。后郑甲和郑乙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判处刑罚。

  敲诈勒索是指,以暴力胁迫、恐吓要挟的手段,使他人因产生心理上的恐惧而交出财物或者财产上的利益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1000元到3000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青少年学习法律知识是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青少年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首先,要知道自己有哪些合法权益,更要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也需要学习法律知识,才能在法治社会中生存和发展。通过法律学习,可以让青少年学生了解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特点及产生原因。当前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的特点有:1.青少年犯罪数量急剧增加,年龄却越来越低龄化。据相关统计数据分析,90年代以来,青少年犯罪的初始年龄比70年代提前了2~3岁,14岁以下的犯罪案例明显增多,年龄最小的还未满10岁。

  2.青少年犯罪形式上具有突发性和盲目性。

  未成年人性情容易急躁、激动,好感情用事,不善于控制自己,由于这些心理特点,形成了其犯罪动机简单、单纯,有很大的盲目性,他们考虑的比较简单,甚至为一件小事就以残忍野蛮的手段将人杀死。这种突发性的行为反映了未成年人感情易冲动,不善于控制自己,不计后果,法制观念淡薄的特点。

  3.青少年犯罪类型明显增加,犯罪性质恶性化趋向明显,暴力性加重。90年代以来,我国青少年犯罪的新类型比以往明显增多,依次排列是:盗窃、抢劫、流氓、强奸、伤害、绑架等。其中主是盗窃和抢劫,约占75%左右。近年来,在青少年犯罪中以暴力为后盾的重大刑事案件日渐增多,施暴程度不断加重,而且青少年犯罪时在作案过程中很少顾及后果,作案手段野蛮和残忍,社会影响极为恶劣,据统计,目前全国的刑事案件中青少年刑事案件占65%。

  4.青少年犯罪手段向团伙化、成人化方向发展,但同时又表现出一定的幼稚性。未成年人不管身体发育多好,力量多大,胆怯和恐惧是他们首次作案的常见心态。同时,由于他们的思想还不是太成熟,缺乏作案经验,作案时心理压力大,在实施暴力犯罪中,总担心被害人反抗,觉得一个人作案势单力薄,所以常常是同学结合,邻里结合,患难结合,校内校外结合。

  编辑/赵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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