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5年1月,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士照明”)创始人吴长江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广东省惠州市检察院正式批准逮捕。根据雷士照明董事会出具的文件显示,吴长江违规对外提供银行借款担保,而被担保企业逾期未还借款,因此雷士照明已有超过5亿元存款被银行划扣。
2013年8月至2014年8月期间,吴长江违规使用重庆雷士的银行存款为多家公司向银行的借款提供巨额保证金质押担保。这8笔贷款涉及贷款本金共计3.962亿元,保证金质押共计4.025亿元,累计被银行强制履行担保责任约3.946亿元。若将所有担保责任扣款加总,重庆雷士总计被银行强制扣划约5.486亿元用于履行吴长江违规担保引发的连带担保责任。
对于上述重大违规担保事项,吴长江并没有告知雷士照明董事会,更没有获得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议和批准。根据董事会对吴长江的授权范围,他无权对超过300万以上的额度进行担保。但吴长江绕过了监事会、董事会、股东大会等监督决策机构的监管,直接借用重庆雷士的名义,为相关公司的大额贷款进行违规担保,损害了企业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相关银行也在其中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为吴长江的违规操作提供便利。
评述
2014年有不少上市公司陷入了违规担保的泥沼中,此类违规担保的事件频频发生,不禁让人产生疑问:为什么这样的事件屡禁不止?
从本案例来看,企业的内外部控制存在缺失。按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与《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来看,对于担保这样性质的重大事项,应该制定相应授权和审批制度,特别是达到一定金额的担保,更应该经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这样的权力机构批准。而吴长江能绕过董事会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除了其作为公司创始人、最大股东拥有极大话语权的原因外,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对公司高管监控的缺失也为违规担保提供了可趁之机。
在雷士的内控体系中,公司担保业务的经办部门和人员也存在问题。经办人员作为流程执行的最后一环,应起到一定的风险控制作用,若发现可能存在超越权限审批的担保业务应拒绝办理。而重庆雷士的担保业务经办人员却并没有发挥这样的控制作用,也未能及时反馈相关信息。
在违规担保的案例中,外部机构往往也扮演着负面的角色,需承担一定的责任。在本案例中,相关银行在询证时提供了存在虚假信息的询证函和贷款卡,让公司和审计人员未能及时发现违规担保的情况,从而造成重庆雷士的利益受到损害。如果不断出现类似事件,银行很可能就面临社会信任危机。
像违规担保这样问题难治理的深层次原因,其实来自公司治理机构的不完善或流于形式。以上市公司为例,公司的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股东大会及董事会都拥有控制权,而像监事会、独立董事等这样的权力制衡机制又难以真正发挥自身的作用,控制人由此可以上市公司名义为其及其关联企业提供担保,从而侵吞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因此,要整治违规担保的问题,首先要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组织架构入手。要确保像监事会和独立董事这样的权力制衡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真正发挥其在公司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监督制约作用。
其次,需完善担保业务的相关制度,明确业务人员的权责范围,并加强对重要岗位的监督。明确业务人员的权责范围,提升其风险内控意识,对于违规担保风险也能够起到一定的防范作用。而对于担保相关的财务信息,公司的权力机构也应该及时了解,并对风险进行把控。
最后,需要严格追究违规担保有关方面的责任,在问题发生后及时采取追责措施。对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利用公司为其违规担保出现损失的,公司应向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追偿。此外,对违规担保负有责任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同样要追究其连带责任。
文 鲍睿 陈皓 高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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