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央行加强第三方支付监管的影响

  • 来源:时代金融
  • 关键字:央行,第三方支付,监管
  • 发布时间:2015-10-08 15:40

  【摘要】2015年7月31日,央行公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告(简称《办法》),对第三方支付的业务范围、客户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与客户权益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的详细规定,其实质是禁止第三方支付机构银行化、银联化,使其回归支付结算的本源,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兼顾效率和效益。《办法》对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和消费者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也是央行规范互联网金融业务迈出的重要一步。

  【关键词】央行 第三方支付 监管 影响

  2015年7月31日,央行公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告(简称《办法》),对第三方支付的业务范围、客户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与客户权益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的规定。意见稿公布后,一石激起千层浪,各方人士、专家学者对此都发表了自己的看法。那么,加强第三方支付监管究竟对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消费者有何影响呢?它是否会阻碍金融创新和普惠金融的发展呢?

  一、第三方支付概况

  第三方支付是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独立机构,采用与各大银行签约的方式,提供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接口的交易支持平台的网络支付模式。在中国的支付系统中,分为线上和线下两块,线上支付主要是第三方支付,如支付宝、财付通、银联在线、快钱等。根据艾瑞咨询的统计数据,2014年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达到80767亿元,同比增长50.3%。在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结构中,网络购物占比31.5%,基金占比14.7%,航空旅行占比10.4%,电商B2B占比7.4%,电信缴费占比4.3%,网络游戏占比2.4%。此外,2014年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交易规模达到59924.7亿元,较2013年增长391.3%。而2013年,第三方移动支付的增长率达到了707.0%。移动支付已连续两年保持超高增长。这些数据说明,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环境的不断改善,支付场景的不断丰富,第三方支付业务得到快速增长。而且,随着支付场景的拓展,移动支付逐渐成为网民继银行卡、现金外惯常使用的支付工具,而宝宝类货币基金的规模化和现金管理工具化更带动了移动支付用户黏性的增长。

  跟传统金融相比,第三方支付具有交易成本低、操作便捷的特点,而且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网上支付结算中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信用风险问题。但是,在实际运营中,第三方支付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一是道德风险,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客户有大量沉淀资金,一旦被挪作他用就会产生道德风险,损害客户利益。另外,对于平台上的资金沉淀,如果缺乏有效的流动性管理,则可能引发支付风险;二是反洗钱风险,由于互联网金融是在虚拟环境下完成支付交易,对用户的身份审查不够严格,缺少核实交易真实性的有效手段,可能为洗钱活动提供可乘之机;三是经营风险,目前,支付机构的内控风险体系建设不够完善,抵御外部风险冲击的能力较弱;四是主体资格和经营范围不明确,第三方支付从事的业务介于网络运营和金融服务之间,其提供的支付结算服务对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产生了一定的替代效应,但法律地位尚不明确。此外,在为买方和卖方提供第三方担保的同时,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积聚了大量在途资金,表现出类似银行吸收存款的功能。这部分资金是否也应被定义为负债,纳入到央行的准备金监管当中呢?这些问题都需要监管部门予以思考和规范管理。

  二、《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客户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与客户权益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七章、共五十七条,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支付限额、开户门槛、验证方式都给予了从严规定。《办法》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网络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机构。其中,最核心的、也是最引发争议的是第九条和第二十八条。其主要内容是:对第三方支付为客户开立的支付账户进行限额管理,其中综合类账户年累计额不超过20万元,消费类账户年累计额不超过10万元;支付机构如采用不少于两类要素,但其中不包括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单日累计5000元限额,仅采用一类验证要素甚至不采用验证要素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1000元。单笔金额不足200元的小额支付业务及公共事业费、税费缴纳等收款人固定且定期发生的支付业务的交易验证权利则放给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办理或者变相办理现金存取、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支付机构的网络支付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从《办法》中可以看出央行未来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定调:未来支付结算的核心仍然是银行,第三方支付作为小额便捷支付服务商与银行支付清算服务形成互补,禁止第三方支付机构银行化、银联化。第三方支付账户不具备银行账户的转账、提现、投资理财等功能,不能吸纳存款,形成沉淀资金池,并且不能为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托管服务,上述业务只能通过银行账户实现。因此第三方支付不能再绕开银行实现资金清算,从而倒逼第三方支付回归通道的角色定位。

  三、对有关各方的影响

  《办法》预示着央行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逐步加强,这种监管的强化对目前我国支付结算市场会产生哪些深远的影响呢?

  (一)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总体来看,《办法》的出台将使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之间的监管套利空间收窄,商业银行将在与第三方支付的博弈中重新占据优势地位。具体说来,银行将从三个方面受益:一是金融脱媒有望缓解。2013年以来,随着宝宝类理财产品的异军突起,银行活期存款面临着巨大的流失压力,存款增速明显放缓。并且,通过第三方支付渠道办理的理财、P2P融资等业务,也会造成部分资金在银行体外循环,加速金融脱媒。《办法》中的限额支付规定和禁止第三方支付账户变相为客户办理存取款、融资、理财业务等规定,将使资金重回银行渠道,缓解金融脱媒;二是支付结算市场份额增加带来非利息收入提升。第三方支付对银行的支付结算业务形成了明显的替代效应,现在第三方支付重新回归通道本源,将会增加银行在支付结算市场的份额,提升其中间业务收入占比;三是银行将掌握交易“大数据”。以前,支付第三方支付平台上有许多商户在与银行进行交易时,银行不知道具体交易信息和背后的具体商户是谁。而《办法》第二十一条对信息透明度做了相关规定,这对于银行来说,不仅能获得更多的商户信息,也更有利于做风险的控制和后期的营销,并且为未来的网上征信、建立自己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积累“大数据”。

  (二)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影响

  《办法》强调的是,互联网支付机构回归“支付业务”本色,规范业务细节,防止出现支付机构“银行化”和“银联化”。它对第三方支付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一是提高了支付账户的开立门槛。《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支付机构给个人开户,如果不是面对面核实客户身份的消费类账户,需要三个机构为用户身份验证。如果是具备理财功能的综合账户,则需要五个机构来验证。外部渠道身份认证指的不是密码等安全手段,而是公安、税务、工商、银行、教育机构、居委会等能证明用户身份的机构。事实上,找齐五类外部机构在技术上存在很大难度,因为除了公安网有全国公民信息数据,其他的政府部门,例如税务、工商、人行征信、教育部等,都只有部分公民信息,非全量信息,这无疑加大了支付账户开户难度;二是对支付账户的交易额度进行分档监管,超过限额的交易须通过银行账户支付,这会将消费者引导至其他支付方式,使得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沉淀资金减少,资金将重回银行渠道;三是第三方支付平台价值降低。《办法》明确规定支付账户里的钱不纳入存款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且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这将使第三方支付机构为大宗商品交易市场、P2P、众筹平台进行资金托管的服务模式受到极大约束,业务模式回归单一,单纯的支付通道地位短时间内无法为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更多的利润增长点。

  (三)对消费者的影响

  《办法》出台以后,民众质疑最多的一点是会不会牺牲良好的用户体验,造成支付的巨大不便。总体来看,《办法》不会影响消费者的支付体验。根据对国内典型代表性支付机构2014年网络支付业务数据的分析,2014年,61.3%的个人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进行消费、转账、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业务,全年累计付款金额不超过1000元,80.12%的个人客户不超过5000元,98.5%的个人客户不超过20万元;72.31%的个人客户支付账户余额仅用于购物消费,全年累计付款金额不超过1000元,92%的个人客户不超过5000元,99.72%的个人客户不超过10万元。因此,《办法》对综合类支付账户、消费类支付账户分别规定的年累计20万元、10万元限额,对不同安全级别的支付指令验证方式分别设置的单日付款不超过5000元、1000元的限额,超出上述年度和单日付款限额的客户,可以通过支付机构提供的跳转银行网关或快捷支付方式,用自己的银行账户完成对外付款,且无额度限制,能够满足绝大部分个人客户的付款需求,基本不对客户支付体验造成影响,且有效兼顾了安全与效率。

  近两年,各类风险案件频频发生,对于客户资金安全、电子支付市场稳定乃至金融安全造成了一定影响。而风险隐患主要来自支付账户管理要求不清,处于金融监管真空地带;支付账户功能存在跨界问题,易形成系统性金融风险;支付账户存储海量客户信息,存在泄露客户信息的安全隐患;监控体系尚不完备,易发生违规交易;过度追求客户体验,难以兼顾风险与效益的平衡。在国际上,不少金融监管当局把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作为重要工作。如美国,2008年金融危机后,专门成立金融消费者保护署,英国也设立了金融申诉专员。《办法》第四章有24条,专门讲“风险管理与客户权益保护”,用近一半的篇幅阐述如何防范风险和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这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无疑是一个重大进步。

  四、结语

  总之,规范网络支付业务,有效控制风险隐患,保障个人客户的资金安全,促进网络支付业务有序健康发展是《办法》出台的初衷。未来,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回归其支付结算业务的本源,在保障客户资金安全和支付便捷性方面兼顾平衡发展。

  参考文献

  [1]赵海荣.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及监管探析[J].现代经济信息,2014(6):340-341.

  [2]杨晨.关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法律监管的研究[J].财经界,2014(12):114-117.

  [3]唐琼琼.第三方支付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J].河北法学,2015(4):115-124.

  赵海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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