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银行业混业经营的风险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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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10-08 16:00
【摘要】混业经营是银行业发展的潮流,我国银行业在迈向混业经营的过程中,面临着不小的风险,这就要求银行加强内部控制,提高人员素质,提高整个社会诚信意识,才能降低风险。
【关键词】银行业 混业经营 风险
一、混业经营是我国银行业发展的大势所趋
从广义上说,凡是专门从事各种金融活动的组织,均统称为金融中介、金融中介机构或金融机构,意指经济生活中起中间媒介作用的金融活动主体。[1]在金融发展历史上,金融机构的经营模式出现了多次混业经营、分业经营的循环演进现象。分业经营是指对金融机构业务范围进行了某种程度的“分业”管制,即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机构等都限定在各自的传统业务领域内经营,不得超越既定业务范围。混业经营,是指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金融机构在业务上相互融合、渗透与交叉,实现业务多元化经营。
1979年至1993年期间,我国金融业形成了混业经营的局面。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中国的银行业是既“混”且“乱”,这种混业经营给中国的经济带来了负面影响。从1994年起,中国进行了一场影响深刻,意义深远的金融体制改革,形成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局面。
分业经营的优点显而易见。但是随着世界经济环境的变化,商业银行由于业务受限,经营越来越艰难,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大。为了改善商业银行的经营环境,一些发达国家率先放松了对银行业的管制,商业银行逐步突破了原有的业务范围的限制,走向混业经营的道路。如美国于1999年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法案》,该法案彻底结束了银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局面,允许以金融控股公司方式实现银行机构、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之间的相互渗透,如存贷款、保险承销、证券承销和经纪以及投资银行等,揭开了美国金融业走向混业管制制度的新纪元。[2]我国金融业虽然目前仍然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局面,但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影响下,这种局面必定会改变。
二、两种混业经营模式的比较
当前国际上主要的金融混业经营模式可分为全能银行型和金融控股公司型这两种。全能银行源于德国,又称为综合银行,是指不受金融业务分工限制,能够全面经营各种金融业务的银行,有的还可以持有非金融企业的股权。该模式要求市场主体和监管当局有完善的监管体系和较高的监管效率,否则易诱发和积累金融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或可称为金融控股集团一般是指母公司经营某类金融业务并通过控股兼营其他金融业务及工业、服务业,其混业经营是通过各个子公司经营不同性质的金融业务来实现的,各子公司在法律和经营上是相对独立的法人。[3]该模式有利于保障银行经营安全,降低制度转换成本。
三、我国银行业混业经营模式的选择
金融控股公司兼备了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优点,其最主要的特点是“集团混业,经营分业”。从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历程来看,采用金融控股公司这种混业经营模式更恰当。事实上我国部分银行已经在向混业经营模式转变。如中国光大集团拥有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光大信托三大机构,同时还拥有在香港上市的三家子公司:光大控股、光大国际和香港建设公司,与加拿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联手组建中加合资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由中国建设银行和摩根斯坦利合作成立,可以从事股票承销等投资银行业务。这些都可以看成是中国银行业向混业经营转变的代表。
四、混业经营模式下风险应对措施
银行由于经营的业务的特点,决定了这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混业经营拓展了银行的盈利渠道,但同时也使银行面临更大的风险。为降低风险,银行业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建立完善的内控机制、降低风险
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是银行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健全且有效的内部控制将有利于银行实现长期盈利,规避风险,保证资产的安全。成立于1763年的巴林银行集团,是英国伦敦城内历史最久并声名显赫的商业银行集团。但最后却因为内部控制失效而倒闭。可见,内控失效会给银行带来灭顶之灾。近期各地连续发生多起银行存款失踪事件,储蓄安全引起社会公众广泛关注,仔细研究,大家会发现这些案件与银行的内控失效有很大的关系。建立健全银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流程办理业务,对于降低风险有重要的作用。
(二)提高人员素质、积极管理风险
银行从业人员素质的高低,作为影响银行业发展的主观因素,在国家经济发展、结构转型的过程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从学历结构看,我国银行系统从业人员学历结构明显高于社会平均水平,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银行系统从业人员的整体学历水平仍然较低。而且很多从业人员并不是金融专业出身,没有受过系统教育,不具备专业知识。这就直接制约了银行新业务新产品的创造和推广。为解决这个问题,银行应对员工进行定期培训。通过培训,促使员工不断学习,不断创新。
(三)树立诚信理念、远离风险
目前,社会上尚未树立起诚信理念,诚实守信之风远未形成。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数据显示,我国每年由于逃废债务造成的直接损失约1800亿;于合同欺诈造成的直接损失约55亿元;于产品质量低劣和制假售假造成的各种损失2000亿元;于“三角债”和现款交易增加的财务费用约有2000亿元。几项相加,我国每年由于失信造成的经济损失大概在6000亿元,这相当于一个省一年的财政收入总和。[4]整个社会诚信观念缺乏,法律意识淡薄,这就给银行的经营造成巨大的风险。我国应效仿西方国家,建立诚信档案,对诚信缺乏的企业和个人限制其投资和消费,通过强有力的措施提高全民的诚信意识。
参考文献
[1]宋玮.金融学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版.
[2]付一书.中央银行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2月第一版.
[3]子波,王迪明.我国银行业混业经营模式的选择[J].科技经济市场.2006年第4期.
[4]王宇鑫.我国商业银行诚信缺失问题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
曹芳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