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某等人假冒注冊商標案

  • 来源:中国怡居
  • 关键字:商標,律師
  • 发布时间:2015-08-12 13:38

  【案情簡介】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上海市公安局經偵總隊、徐匯分局經偵支隊破獲李某、姚某等人夥同英國籍犯罪嫌疑人蘇某製售假冒「強生」、「妮維雅」等商標的化妝品案,抓獲蘇某等六名主要犯罪嫌疑人,繳獲假商標標識、成品八十五萬件及大量原材料和生產加工機器,涉案價值五百餘萬元。公安部在二〇〇五年四月七日召開的「保護知識產權宣傳周」新聞發佈會上,公佈了打擊侵犯商標專用權犯罪「山鷹」行動十大案件,本案被列為第一大案。

  【律師觀點】

  蘇某作為第一被告,將面臨最高刑期七年的刑事處罰,律師對本案被告蘇某提出了以下辯護意見:

  一、蘇某不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

  公訴機關在起訴書中指控蘇某等六名被告人均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律師根據事實和法律,從客觀行為、主觀故意和立法意圖三方面,提出了蘇某實施的行為並不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其性質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

  二、蘇某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

  公訴機關認為蘇某、李某和李某均系主犯,且依據蘇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將其列為第一被告。律師認為,蘇某沒有李某等人製造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共同故意,其主觀故意僅在於購入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後再予以銷售。蘇某沒有參與李某等人製假的犯罪行為,不應以假冒注冊商標罪的共犯論處,更談不上主犯。

  三、對蘇某犯罪數額的認定

  律師提出李某等人二百零六萬餘元的非法經營數額中,六十二萬餘元的假冒注冊商標商品並未銷售給蘇某,此部分商品金額不能計入蘇某的銷售金額中。

  【法院裁判】

  二〇〇五年九月五日至六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在庭審中,公訴機關認為蘇某、李某、李某等六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且涉案數額達二百零六點一萬餘元,系情節特別嚴重;其中蘇某、李某和李某系主犯,錢一平、孫志輝和夏樹明系從犯。

  經法院審理,法院採納了律師的全部辯護意見,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被告人蘇某有期徒刑四年。

  【業內評價】

  此罪彼罪,是刑事訴訟中的熱點爭論問題。敢不敢於提出觀點,善不善於提出觀點,準不準確提出觀點,是律師知識結構、經驗積累、表達能力等綜合素質的集中展現。本案律師在合適的時間、合適的場合、合適的話題上發表的合適意見,充分展示了律師的風采。非指控之罪,而系它罪;非共同犯罪,也非主犯,非指控之犯罪數額,而系它數,辯護之詞邏輯清晰,嚴絲合縫。此案之範,值得推崇。

  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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