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職務侵占案

  • 来源:中国怡居
  • 关键字:職務,證據,中醫院
  • 发布时间:2015-08-12 13:39

  【案情簡介】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二日,劉某被普陀公安分局以涉嫌職務侵占罪刑事拘留,同年九月二十七日被普陀區檢察院以詐騙罪批準逮捕。該檢察院起訴意見書認定:二〇〇一年十月二十三日,劉某代表某醫療設備公司與湖南省某中醫院(下稱「中醫院」)簽訂一份價值人民幣九十五萬元的醫療設備銷售合同。醫療設備交付給醫院後,院方支付了貨款七十五萬元,還有二十萬元尾款未付。二〇〇三年八月劉某(當時已辭職離開公司)為這二十萬元尾款去中醫院協調,商量處理未果。之後,劉某以公司的名義與中醫院簽訂了一份付款協議書。二〇〇三年九月十日,醫院將剩餘貨款二十萬元以現金方法全部交給劉某,劉某拿到錢後逃匿。

  劉某辯稱,當時自己已經離職沒有公章和委托書,根本不可能代表公司與中醫院簽訂付款協議書,且自己九月十日在外地出差根本不在該市,不可能收到二十萬元現金。

  【律師觀點】

  律師認為,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劉某構成職務侵占罪的事實。理由如下:

  1、中醫院沒有向劉某支付過二十萬元貨款。從現有證據來看,對於這二十萬元款項,中醫院只有入帳記錄,沒有出帳記錄。起訴意見書列明的相關證據:中醫院二十萬元款項來源依據、醫院財務記帳憑證,的確證明了二十萬元的來源及入帳情況,但是就此推斷這二十萬元一定作為貨款付給了劉某沒有依據。

  2、起訴意見書認為,中醫院是以用現金方式向劉某支付二十萬元貨款,因此沒有匯款記錄的問題。律師認為,醫療設備公司與中醫院在銷售合同中明確約定貨款付款方式是票匯,且前三次付款共七十五萬元,也是通過匯款的方式直接打到上海公司的帳戶。無論從合同約定還是操作慣例來看,雙方都未提出過以現金方式支付貨款。中醫院作為國有事業單位財務制度相當規範完善,不可能用一張「白條」來入帳。因此,中醫院在沒有發票的情況下予以付款且以現金形式支付是不符合情理的。

  【公訴意見】

  普陀區檢察院採納了律師的辯護意見,認為劉某涉嫌職務侵占罪缺乏事實依據,不能認定劉某構成犯罪,遂於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不起訴決定,並將劉某釋放。

  【業內評價】

  罪與錯,距甚遠,界在兩端。律師根據法律認知和生活經驗,對中醫院向劉某支付涉案款的形式、方法、慣例都提出了異議,亦間接對劉某涉嫌職務犯罪提出了質疑。或許,劉某與中醫院、包括原工作單位之間確實存在著經濟糾葛,但劉某的行為,與公訴機關欲指控的職務侵占罪的犯罪構成似難以相符。故公訴機關採納了律師的意見,作出了不起訴的決定,劉某重獲自由。

  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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