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残保金”政策 “招人”比“交钱”更重要(四)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残保金,财政预算管理,残疾人
  • 发布时间:2015-09-24 08:42

  李老师:《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保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而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文件中对“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要求就是“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残保金作为一种政府基金性收入,要求其公开收支情况,应该是名正言顺的事情,没有什么可争辩的。而财政部1995年发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要求残保金实行“专款专用”。对残保金开支不公开,公众又怎么知道这如此巨额的资金使用是否“专款专用”了呢?

  小左:是呀,我们常说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残保金既然是取之于民,就要“取”得清楚,而要用之于民,也要“用”得明白,没有公开,就无法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许哥,除此之外,你认为残保金制度还有什么需要改进的地方吗?

  许亮:我的另外一个意见,就是残保金征收标准采取一刀切的做法,伤害了中小企业。我认为,若必须推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制度,那也应该根据企业大小、所处行业和工作性质决定残疾人就业比例。比如,韩国规定雇员人数少于300人的企业可以豁免配额,西班牙和德国分别将豁免雇员人数上限设在50和20人。相比之下,中国残保金制度则不管企业大小,这对小微企业来说,就是一笔不小的负担。

  小左:国家不是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今年开始对小微企业实施免缴政策了吗?

  许亮:这个我知道,对小微企业的免缴新政,只是局限2014年10月31日以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以前成立的小微企业是无法享受这项优惠政策的。

  小左:我倒有个新的想法,不知对不对?既然任何企业和单位都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对于职工规模较大而聘用残疾人比例又很低的企事业单位,可否采用累进式的单位人员残保金缴纳方式,也就是说,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越低,单位人员残保金缴纳金额就越高。

  许亮:你的想法不错,但实施起来恐怕就没有这么简单了。

  小左:罚不行就奖嘛!我建议用人单位达到安置比例不但可以减免残保金,还能享受到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及超比例奖励,其补贴可用于残疾人职工的工资补贴、福利、社会保险补贴等。这个主意怎么样?

  许亮:你这回说得还比较靠谱,其实,残保金制度对超额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有奖励制度的,但只是奖励的力度有限。以北京为例吧,2015年企业和单位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需缴纳残保金41712元,而每多安排一人只奖励5000~10000元,这奖励额度太低,起不到吸引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

  小左:咱们这么一议论,我发现现行的残保金制度确实需要进一步完善。李老师,对此您有什么好的建议吗?

  李老师:我看咱们还是听听权威人士是怎么说的吧,就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黄炳章建议,完善残疾人就业体系,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黄炳章认为,解决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是实现残疾人走向社会的根本途径。然而,目前整个社会就业形势严峻,供大于求的矛盾十分突出,残疾人就业工作面临困境,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政府应提供优惠政策,鼓励残疾人自谋职业,并在税收上给予重点优惠;同时依法收缴按比例就业保障金,用保障金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和社会竞争力。他的建议得到了30位全国人大代表的联名附议。

  小左:这真是一位有责任心的人大代表。他的具体建议有哪些呢?

  李老师:黄炳章对残保金的管理和使用提出如下建议:一,各级主管部门应建立透明公开的残保金运行和监督机制,优化支出结构;二,规范和明晰残保金的支出范围和支出比例,严格执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严禁截留、挪用、挤占,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与残疾人就业不相关的领域;三,实行政务信息公开,阳光操作。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出台残保金专项支出细则,使用残保金需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同时应定期公开残保金收支的相关明细信息及支出依据,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小左:我相信,只要全社会都重视起这件事情,残疾人就业难的问题就会迎刃而解,残保金的使用也会更加规范、更加透明,从而对残疾人就业和生活,起到实质性的帮助作用。

  (完)

  文 吴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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