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宝大战将会计准则重大缺陷暴露无遗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万科,宝能,股权
  • 发布时间:2016-01-30 10:33

  2015年资本市场最热闹的事情莫过于万宝大战——万科与宝能的股权之争。如今,这一事件仍没有一个明确的结尾。而从会计角度来看,这一事件让保险企业会计准则存在的重大缺陷暴露无遗。

  在去年12月份宝能第四次举牌万科的时候,万科精神领袖王石做出了回应。他是这么说的:“他们购买万科的第一份钱来自万能险,我认为就是短期债务……短债长投,这个风险是非常大的。”

  按照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保费不全是负债,而是部分资产(保费收入)和负债(准备金)的组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准则》”)规定,满足下列三个条件就可以确认保费收入: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对于如何可靠计量,《准则》是这么处理的:在保险人应当在确认保费收入的当期,提取相关的准备金,并确认准备金负债。

  按照《准则》的说法,王石的说法是不正确的。但笔者认为,王石完全可以主张他自己的看法,因为《准则》存在硬伤。

  《准则》存在的一个基本问题是没有对保费收入做出明确的定义,但从《准则》的内容来看,保费收入就是保险学上的普遍定义:保险公司为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向投保人收取的对价收入。然而,保费收入的计量可靠不可靠呢?会计信息可靠性是企业所提供的会计信息质量的基本要求。在或有事项完全无法确定的情况下,这个“可靠”谁也不敢担保。计提准备金是不能达到可靠计量的要求的,准备金的作用只是防范风险,而不是彻底消除风险。

  因此,将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收取的对价收入扣除部分准备金后做收入处理,这是违背会计信息质量的基本原则的。事实上,保险公司的收入,主要应该是保费收入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即保险公司利用资金流入与流出的时间差,通过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事实上,王石“风险极大”的观点是有一定道理的。假若万科为抵制收购最后抛出“毒丸计划”,导致“万宝”两败俱伤,宝能系投资势必大亏,这种情况下,宝能系旗下的保险公司的偿(赔)付能力又如何保证?投保人的权益又如何保证?

  如今,保监会就此已经做出了监管举措:要求保险公司举牌上市公司股票须披露资金来源,并特别指出,资金来源于保险责任准备金的,应当按照保险账户和产品,分别说明截至交易日,该账户和产品投资该股票的余额、可运用资金余额、平均持有期。

  那么,会计准则存在的缺陷是不是要修正弥补呢?

  文 夏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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