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简化京津冀纳税人迁移流程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纳税人,税收优惠
  • 发布时间:2016-01-30 10:35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要求京津冀税务部门简化纳税人跨省(市)迁移手续,并明确了适用范围、时限要求、业务衔接、业务操作流程等内容,打破地域税收征管壁垒,促进京津冀三地税收协同发展,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便利企业合理流动。

  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有关负责人介绍,2015年4月出台的《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做出了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2015年12月发布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又提出,要不断扩大区域税收合作范围。2015年11月,京津冀税务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制定了税收征管协作任务分工和计划安排。此次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迁移事项。

  通知明确,京津冀范围内,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简化迁移手续。通知要求,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提出办理迁移的,在完成当期全部申报并结清已申报税款后,不需要经过清算就可以办理有关迁移手续。纳税人在原主管税务机关注销其税务登记或开具《清税证明》后,30日内向迁入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通知还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新设立的“一照一码”户迁移等做了具体要求。

  同时,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跨省(市)迁移中的业务衔接事项,对纳税申报及税款征收、税收优惠政策、相关资格资质、税控机具、发票及各类证件、核定征收、档案资料移交七大事项进行了明确。通知特别强调,纳税人在迁移后原先的税收优惠享受、纳税信用资质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不发生变化。

  通知分别规定了迁出地和迁入地税务机关的业务流程。在迁移过程中,纳税人向迁出地税务机关填报《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迁出地税务机关负责办理结税清票等相关工作。纳税人取得迁出地出具的《纳税人迁移通知单》后,即可前往迁入地税务机关办理迁入事项。

  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表示,京津冀一体化发展需要各部门之间的共同努力,税务部门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此次税务总局对京津冀跨省(市)迁移有关事项进行了进一步明确,解决了企业十分关心的问题,是税务部门携手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又一举措。这在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同时,也为服务税收中心工作和优化区域税收环境提供了保障。

  (记者 米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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