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六年談判 兩岸租稅協議終於完成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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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10-08 10:34
經過六年談判,兩岸兩會第十一次高層會談已在八月二十五日於福洲完成兩岸租稅協議簽署,這是避免往來兩地的雙方人民與企業遭重複課稅,台商的租稅負擔將會因此減少。未來協議仍需立法院修法審查通過後才能生效,須併同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並從協議生效後隔年一月一日後開始適用。兩岸租稅協議基於「四不原則」,即不溯及既往、不作刑事案件使用、不作稅務外用途、不是具體個案不提供,希望可以減少立法院及台商抗拒的阻力。
這項協議對台商來說有許多層面的影響,建議企業宜檢視集團的投資架構和投資模式是否要進行調整,以及簽署後要注意的事項,包括在何種狀態下要啟動雙邊協商機制,以及股權移轉的課稅權等議題,都需要事先思考及準備。
兩岸租稅協議內容主要包括各類所得減免稅措施、爭議解決機制及防杜逃漏稅措施三部分,適用對象為兩岸各自稅法規定的個人及企業。在各類所得減免稅措施方面,所得來源地係就原依其內部稅法可課徵之所得稅提供合宜之減免稅優惠,並由居住地提供稅額扣抵,以消除雙重課稅。該協議生效後兩岸課稅規定,擇要說明如下:
一、營業利潤:台灣居住者企業在大陸未經由「常設機構」從事營業所取得之利潤,大陸應予免稅。例如該企業在大陸無固定營業場所,在大陸承包工程期間在十二個月以下,在大陸提供服務天數於任何十二個月期間合計在一百八十三天以下,在大陸設立發貨中心僅從事貨物儲存及交付,均不構成常設機構,其營業利潤可向大陸申請免稅。
二、股利所得:台灣居住者從大陸取得之股利,倘為公司組織且直接持有給付股利之大陸公司百分之二十五以上資本時,大陸對該股利課徵之上限稅率為百分之五;其他情況,百分之十。
三、利息所得:台灣居住者從大陸取得之利息,大陸課徵之上限稅率為百分之七,另符合特定要件之利息免稅。
四、權利金所得:台灣居住者從大陸取得之權利金,大陸課徵之上限稅率為百分之七。
五、轉讓股份所得:台灣居住者轉讓其所持有大陸公司之股份或其他權利取得之所得,僅由台灣課稅(即大陸應予免稅)。但該股份之百分之五十以上價值直接或間接來自大陸之不動產,大陸可以課稅。
六、移轉訂價相對應調整:在租稅協議生效前,由於缺乏相應調整機制,導致所調整的利潤遭受到重複課稅,且無法申請雙邊預先訂價協議。而在租稅協議生效後,集團企業遭移轉訂價調整時,可爭取透過稅局間相互協商,對交易他方進行移轉訂價相應調整,也可申請雙邊預先訂價協議,其內容同時拘束兩地企業及稅局。另外大陸稅捐機關對大陸企業與台灣關係企業之交易進行移轉訂價查核,調增該交易之利潤並據以課稅時,該台灣關係企業得向台灣稅捐機關申請「移轉訂價相對應調整」,倘經審核大陸稅捐機關之調整符合常規交易原則時,台灣稅捐機關將作適當之相對應調整,以解決重複課稅問題。
在爭議解決方面,雙方居住者於對方面臨本協議適用問題,例如移轉訂價相對應調整問題或雙邊預先訂價協議等事宜,可透過中央層級平台,即台灣財政部及大陸國家稅務總局努力協商解決;所面臨之稅務問題亦可透過該平台反應溝通,減少歧異。
另在防杜逃漏稅措施方面,為彰顯兩岸租稅協議避免雙重課稅之意旨,該協議訂有嚴謹之要件及範圍,雙方同意交換「為實施本協議」或「為課徵所得稅」相關且必要之資訊,且負保密義務,並明定資訊交換四不原則約定如下:
一、不溯及既往:僅適用於該協議生效之次年一月一日以後開始之課稅年度之資訊,假設該協議本年生效,即僅交換一〇五課稅年度以後之資訊。
二、不作刑事案件使用:一方依該協議所取得之任何資訊,不得用於刑事案件。
三、不作稅務外用途:一方依該協議所取得之任何資訊,僅得為所得稅之核定、徵收、執行、行政救濟目的使用。
四、不是具體個案不提供:一方並無義務進行「自動」或「自發性」資訊交換,即僅進行「個案」資訊交換。
按國際租稅慣例,間接投資大陸的台商原不得適用兩岸租稅協議,因為租稅協議係適用於締約一方的居住者,而依多數國家稅法規定,公司係以設立登記地或管理處所所在地認定其居住者身分。由於台灣現行所得稅法僅以設立登記地認定公司居住者身分,台商經由第三地區公司間接投資大陸取得大陸來源所得,其所得人為第三地區公司,非屬台灣居住者,不得享有本協議利益。這次協議規定,台商間接對大陸投資所經由的第三地區公司,其實際管理處所在台灣並依台灣稅法繳納所得稅者,可認定為台灣居住者適用兩岸租稅協議,為因應外界將間接投資大陸的台商納入本協議適用對象的期待,經台、陸雙方多次溝通,於兩岸租稅協議中增訂以實際管理處所認定公司居住者身分規定。換言之,台商間接對大陸投資所經由的第三地區公司檢具相關事證,經台灣稅捐機關依兩岸租稅協議認定其實際管理處所在台灣,且依所得稅法及兩岸關係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繳納所得稅致產生重複課稅者,即可認定為我方居住者,享有兩岸租稅協議提供的減免稅優惠。屆時九一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因政府法令限制僅得經由第三地區公司間接投資大陸的台商,或基於商業理由間接投資大陸地區的台商,均可納入本協議的適用對象,享有減免稅利益。
兩岸租稅協議簽署後,將併同兩岸關係條例第二十五條之二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查,倘能儘速完成生效程序,可讓台商企業及人民儘早享有該協議之效益。為此,財政部將積極配合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辦理,並依前開條例之授權規定按該協議內容訂定子法、配合訂定或修正適用租稅協定相關規定,並與陸方就該協議執行細節續予溝通,以確使雙方稅捐機關依該協議執行,落實協議效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