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法治湖南建设评估指标体系的基本原则与要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法治中国。依据《法治湖南建设纲要》,结合湖南省两型社会建设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内外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以细化和量化法治的要求为出发点,采用科学的标准,选择有代表性的重要指标构建法治湖南建设评估指标体系,考察法治湖南建设的进展和成效,对客观评估法治湖南建设的现状,反映法治湖南建设中的问题和引导法治湖南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构建法治湖南建设评估指标体系的基本原则

  法治湖南建设评估指标体系设计是构建评估系统的关键环节,指标体系设计的科学与否直接关系到评估结果是否客观和准确,“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原则是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因此,建立法治湖南建设评估指标体系,必须坚持“科学性、目的性、系统性、参与性、可操作性和动态性”的基本原则。

  1.科学性。在借鉴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法治湖南建设评估指标体系必须反映法治湖南建设的内在本质和价值要求,符合被评估对象本身的性质和特点,指标名称、涵义、内容、计算范围、计量单位、计算方法、指标数量、指标权重等符合科学原则的要求,彰显法治湖南建设的科学发展导向,体现法治湖南建设的科学性、指标性和实效性,能客观、有效地评估法治湖南建设的进程和阶段性效果。

  2.目的性。法治湖南建设评估指标体系的设计必须紧密依据评估的目的,具有明确的目标指向。法治湖南建设评估是针对建设进程和建设效果客观、真实、全面的评估,而非单独针对建设效果的评估,因此,法治湖南建设评估指标体系通过设置基本举措、客观成效和主观感受等三方面的指标,既考核被评估对象贯彻和落实《法治湖南建设纲要》各项措施的进程,也考核贯彻和落实《法治湖南建设纲要》的效果,为法治湖南建设积累有益经验,对被评估对象具有明显的引导性作用,成为推进法治湖南建设的内在驱动力。

  3.系统性。法治湖南建设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法治湖南建设评估指标体系的设计必须坚持系统性原则,反映法治湖南建设的基本面,各指标具有内在关联性和独立性,从不同维度反映被评估对象的情况,各指标之间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共同构成一个系统、立体、全面、直观的法治湖南建设评估指标体系,指标体系的整体结构和框架,以及每一指标的构成都体现系统性的特点。

  4.参与性。法治指数要始终贯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民主民生等三大着力点,探索不仅党委和政府自上而下推进,专家和普通公民也要成为过程的参与者为保证法治湖南建设的评估结果能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接受,党委和政府、专家、社会公众必须参与评估过程,因此设计法治湖南建设评估指标体系时,根据不同考评内容的性质和特点设置不同的指标,考评主体分别由党委和政府、专家、社会公众等担任,体现广泛的参与性。

  5.可操作性。《法治湖南建设纲要》表现为制度建设层面,考评内容是否易量化、评分方式和标准是否好考核、能管用,是法治湖南建设评估指标体系能否有效实施的基本前提。因此,必须通过将《法治湖南建设纲要》的内在要求进行分解,变虚为实,变抽象为具体,宏观与微观相结合,将法治湖南建设的内在要求和精神实质转化为易于操作和判别的具体标准,建立法治湖南建设评估指标体系,反映考评内容的各指标应含义明确,易于为考评主体和考评客体理解,同时具有一定程度的灵敏性,能够明显反映法治湖南建设变动的征兆-考评方式可操作性强-评分方式科学,评分标准直观、清晰。

  6.动态性。法治湖南建设是一个长期、渐进的动态过程,其内涵和外延会随时间而发生微妙变化,因此,法治湖南建设评估指标体系必须体现时代特征,实现指标体系的“可持续性改进”,即要避免选择那些较长时期内都变化不大的指标,且随着实践的深入和认识的深化而适时地调整指标体系,使评估结果更具解释力和科学性。

  二、编制《法治湖南建设评估指标》的要求

  法治湖南建设评估指标体系是对法治建设规划《纲要》的具体化,它以实现规划的目标为目的,其内容来自于规划,又不能完全等同于规划。因为规划的实行需要持续多年的制度建设,而考核则相对于阶段性问题,因此,法治湖南建设评估指标比法治建设纲要的内容更详细,更具时间感和操作性。一套切实可行的法治湖南建设评估指标,还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1.可识别。首先,精神文明重在建设,法治文明也重在建设。由于法治湖南建设评估指标的工作重心定位于制度建设,所选定的指标既要求全面反映法治建设方面的变化,在法治理念、法律制度和法治行为方面均符合法治文明的基本要求,又要求在法治文明建设的初期,将指标体系主要突出到制度建设方面,强调对制度建设方面的基本举措的考核。其次,法治湖南建设评估指标的选定,必须能够与纲要所设定的目标或要求相关联,与纲要的规定具有对应性。这就要求我们选定的指标,是实现纲要目的所必要且可行的制度或行为特征。

  2.易操作。法治湖南建设评估指标体系不同于法治建设纲要的一个显著区别,就在于其是实现纲要总体目标的具体手段和步骤,因此其具有鲜明的阶段性特征和地域性差异。因此,要确保指标易操作,就需要按照年度工作的要求,或者制度建设的阶段性特征,准确选定循序渐进的指标,体现指标的连续性。而分年度,分先后进行制度选定,是将纲要细化落实到阶段性目标的前提条件。

  3.能比较。法治湖南建设评估指标的选定,其目的是通过考核,进行工作成绩的量化评分,对不同地域不同单位的法治建设工作成绩进行区分;同时通过考核,对照指标的要求,查找出所存在的问题和差距,按照指标的要求逐条加以改进。因此,这就要求指标既能保障不同单位之间的比较,也能保障同一单位前后时间段的工作差距及通过指标所标识出的某一单位在法治建设方面工作的不足之处。

  贺进 贺志明 王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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