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关系结构演化的法理与经济基础研究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资源分配,经济基础
  • 发布时间:2015-10-28 16:38

  【摘要】伴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确立,劳资关系以及企业内部人事结构日益成为当前学术热点,但多涉人事结构之建立与对策,对其哲学基础研究缺失,本文重在从经济关系基础模型的构建上,系统阐明当前劳资关系动态变化。从知识经济的视野出发,对无形财产于劳资模型的再平衡作用进行衡量。

  【关键词】资源分配;知识产权

  一、资源分配的理论基础及其关系模型

  资源分配假设基于“资源有限性与需求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以资源占有量标准进行社群划分。资源的占有者,自然成为社会的优势力量,类如资方,而资源的非占有者,必须通过出卖的方式作为资源获得的对价。因此形成初态的劳资模型。

  然仅占有一定资源不必然导致优势结果,资源占有者的控制力取决于资源性质,即具有有用性、稀缺性、非替代性特征。有用性即资源的社会化需求,稀缺则是资源占有者获得社会优势地位的前提,在具体经济关系中表现为供不应求,其必然结果为卖方市场的产生。而资源的非替代性在某种程度上为稀缺性提供了助力,在三方面的综合作用下,该资源的占有者与需求者之间形成牢固的以资源占有方为优势群的供求关系。

  资源分配理论以稀缺资源的供求为基础,以人身依附关系为主要表现形式,在资源稀缺,占有方占据绝对实际优势的前提下,法律或制度难以对其行为进行预期与规制,即占有方会绕开法律肆意以资源供给质量要挟需求方而滥用自身的关系优势地位,从而形成不合理或不平衡的实际人身依附关系,即使在法律较为完善的现代市场经济亦无法根除此种优势地位滥用。

  因此,资源分配的关系模式即:稀缺资源的占有方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以资源供给为基点要求资源需求方对其资源需求支付更高的对价,在长期的经济交往中,对价的支付主要有实物与劳动力两种主要形态,对于后者,往往会形成牢固的人身依附关系。雇工主要经济目的是获得雇主实际占有的生存资料,双方以生存资料为基础产生人身关系,在雇主占据优势地位的经济模式下,其倾向于获取雇工更多劳动力作为支付对价。

  二、人身关系之经济模型的类型表现与历史演化

  根植于经济与生产力的发展,人身关系的经济模型也伴随社会生产关系调整而动态演化。人身关系演进在某种程度上而言,亦是资源供给与社会需求关系角力的外部表现形式,在原始社会时期,部族群落采取平均主义的资源分配模式,且未有资源剩余现象出现,对人身关系经济模型的研究主要从剩余私有财产产生开始。

  封建社会早期,土地等重要财产的私有化逐渐确立,在生产力的限制下,适于开垦的土地稀缺(有用性),辅之以“重农抑商”,农业生产以外的生产及流通方式受到限制(非可替代)。雇主与雇农间必然形成牢固而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雇主将对价再次转化为稀缺资源(例如土地),从而导致人身依附关系不断加强,与雇工经济上的差异导致社会地位上的严重失衡,最终通过非正常方式的调节途径得以适当缓和。

  资本主义社会早期,商品经济途径的扩展,填充了作为稀缺资源替代品的真空区域,且生产力发展导致规模化的生产关系变革,资源的稀缺性得到一定缓和,资源在“质”“量”上得到提升,新资源涌现与代际替代周期缩短,引发旧资源的有用性产生折损。作为资源分配基础的资源性质受到冲击,因而劳资双方主体矛盾得以缓和,资方基于资源供给的控制力有所减弱,劳方凭借新的经济途径,其在经济模型中的地位有效提高。

  市场经济条件下无形智力财产对传统的劳资人身关系理论进行再平衡,新兴劳动力要素逐渐凸显,在传统出卖原始体力劳动的对价支付类型之外,产生了科技转化,技术支持等新的对价支付模式,在双方关系上,稀缺资源的占有方逐渐从资方向劳方转移。

  三、知识产权作为对价支付方式于劳资经济模型影响表现初探

  知识产权作为对价支付方式使得传统劳资经济模型产生新的变化:

  首先,传统模型以资源分配为基础,影响人身依附关系强弱的主要矛盾侧重于稀缺资源的占有与对价支付暨分配方式,在此原始关系中,稀缺资源具有非替代属性,而以价值作为对价衡量标准的劳动本身是可替代的,导致劳资双方的经济地位差异。在知识经济下,传统的稀缺资源被可替代的、流通性强的货币取代,资源的货币化过程使得其对劳动者的控制力弱化。而知识产权其本身具有法律归属上的唯一确定性、绝对排他性,经济与人身双重属性,因而从某种意义上而言,知识产权呈现出一种新的稀缺资源表现形式,在发挥经济效能(经济属性)的同时亦提高了知识劳动者的经济地位(人身属性),甚至核心技术产权可以使传统劳资关系模型发生双方地位的根本逆转。

  其次,知识产权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体系逐渐完善,法律制度对劳资双方的规制效应显现,传统资源分配理论的资源倾向于有形物,所有权是确立资源占有方优势的基础,而所有权亦相对独立于法律之外,从而在传统经济关系模型下,劳资关系地位较小受到外部制度的制约,其原生性、内部性特征明显。但知识经济下,作为资源的知识产权,实为法律拟制主体,以其作为根基的双方关系本身就是法律所确立的生产关系的上层建筑,其外部性与移植性尤为突出。

  最后,知识产权参与分配导致资源分配关系演化,于核心技术作为出资要素亦或入股条件方面而言,实质上已无明显的劳资双方主体划分,即劳方可能以必要的无形财产的方式入股,导致劳方以无形资产占有转化为实质上的资方,在某种意义上,知识产权等多样化所有制体制方式确立,模糊了劳资双方主体划分的边界,实为享有知识产权的劳动者,凭借不同稀缺性的技术秘密或专利,提升其经济地位,直至双方差异实现弥合的过程。

  注:本文系兰州大学立项课题“公司治理视野下劳资矛盾的法律分析和解决途径研究”中期成果。

  文/姚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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