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思想道德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核心环节,“以德治国”也对我国新时期建设发挥着重大作用,有利于我国更好更快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我国所实行的“以德治国”方略也有着极其丰富的理论内涵,充分发挥了道德的管理力量,将道德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目标,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同步健康发展。因此,民法规范这一问题在道德的视野下也更容易被人民大众所接纳,本文立足于“以德治国”的高度,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方法以及观点,对以德治国视野下民法规范问题加以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力求创新。
【关键词】以德治国;民法规范;道德
一、民法规范道德化的原因分析
法律或者是民法规范的道德化过程实际上也是我们重新审视法律的过程。对这一原因进行分析,第一点就在于目前法律价值基础的道德化,就法律本身来说,它既包含着人类美好的道德理想,又在人们实现自身理想的过程中起着制约、规范还有保障的作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就好像是一对孪生兄弟一般,随着社会的发展在不断的互动与完善,法治不能离开德治,法律或法治所包含的道德价值也是判断人类精神文明发展的一个重要尺度,人类的道德理论也作为法的精神去追求,所以说,民法规范的道德化不仅仅能体现我国社会文明的整体水平,而且也推动着物质,精神的共同发展。
第二,民法规范道德化也来源于法律精神的道德化。法律的精神就在于正义的道德精神,我们追溯到古希腊与古罗马时期,那个时代法律的根本性质就在于“让每个人各得其所”,这就是一种分配公平的体现,要求社会各成员无论是名誉金钱还是其它财产分配都必须保证正义,所以说这种正义观就是法律观。我们现在的法律也是一样,道德也就是那时候的正义,道德性的法律规范迄今依然是世界各国法律制度的主导,道德就是法律的内在精神,无论是在民法刚诞生的古希腊或是古罗马,还是我们不断发展的现代社会,法律精神的道德化已凝聚到我们的生活当中,成为人类共有的精神财富。
第三,民法规范制定和实施的道德化。立法的基本原则就是公正与正义,若不能遵循这一原则而立法,这一法律法规将会成为立法者偏袒不公的表现,因此,立法者必须借助立法帮助实现道德的法律化,将本社会的道德标准、道德理想渗透于法律之中,只有这样,所有社会成员才会自觉的遵守法律,这就是法律制定上的道德化变现;除此之外,法律的执行过程中也总是会夹杂着道德的情感,能够完全独立于道德的法律是不存在的,毕竟法律的制定与实施都由人来完成,所以人类道德的善恶优劣程度也是必然影响着法律的制定与实施。
第四,法律规范的形成需要道德的指引。民法规范的道德化进程实际上也是内化为法精神的过程,这个过程的不断发展不仅能够让社会公民自觉守法,将法作为是一种生活习惯,也有利于我国全面法治社会的形成。法治社会的形成,需要一些实际条件也需要一些精神条件,只有把人权保证作为宗旨的法律,才能获得社会大众的普遍认可和公共遵守,法治才能说是真正成立,所以,法律只有满足人民的利益和需要,才能带来效益的最大化,因此,法律的形成需要道德的引导,只有在那些冰冷的条条框框中加入温暖,人民才会去靠近它,相信它。
第五,以德治国视野下民法规范道德化的理论基础。法律与道德是存在内在联系的,简单来说,法律以道德为基础,道德也为法律提供必要的准则。道德在法律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起了重要的作用,马克思主义认为,民法规范的形成也是阶级矛盾对立的产物,这是一种自觉结合的过程,法律从一开始必定不是凭空就有的,而是随着人类社会的慢慢发展,人类根据自身意识开始有不成熟的道德观念,再随着这种道德意识的逐渐加强,慢慢产生风俗习惯等等的道德规范,人们用这种规范协调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或矛盾,因此,道德在法律的产生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没有道德,就不会有法律。
二、推进民法规范道德化的方略
1、社会法制建设与社会道德建设并举
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已经进入俄一个新的历史时期,民主建设取得很大成绩,从总体上已经形成了有法可依的局面,但是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目标并没有完全实现,政治腐败等问题依然存在在当前的中国,在这种社会大背景下,我国必然要坚持社会法制建设与社会道德建设并举的方略,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目标,这一步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一步。一方面,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利于培养道德意识,以法律形式将道德规范和制定下来,树立和发扬良好的道德风气;另一方面,道德建设也能为法治建设提供环境,道德建设不仅是法治建设的基础,对它的实施也有重要影响。因此,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必须放到同一层次,实现并举。
2、推动民法规范与公众社会道德相协调
社会公德,也就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它是依靠社会的舆论以及人们的各种生活习惯来维持的,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应该自觉遵循,同时,民法规范和公众的社会道德也是相互渗透,相互补充和相互配合的,我们都知道法律规范对道德具有推动作用,甚至可以直接将一部分的道德规范转变成法律规范。所以说,如果人们都可以运用自己内在的信念来约束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就能够将法律规范贯彻执行的更好,因此,推动民法规范必须与公众社会道德向协调发展,道德规范依靠法律力量来维持,法律规范则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来推行。
参考文献:
[1]2001年江泽民总书记在你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的讲话2001年《人民日报》
[2]罗国杰《论“以德治国”》、《求是》杂志2001.15期,第46页
[3]王家福、李步云等,《论依法治国》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二期
[4]沈宗灵:《法学理》(第二版)
[5]王伟、魏琳:《“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决策与实践》2002年第15期
文/崔智军
……
关注读览天下微信,
100万篇深度好文,
等你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