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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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10-29 09:49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金融业许多方面的问题越来越需要深化,而金融深化的突破口就是金融创新。作为一种管制手段的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不仅具有促进作用,同时也具有很大的阻碍作用。金融创新的类型的不同又决定了对金融监管方式的变化。金融业的快速发展离不开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互动博弈。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和信息竞争的日益加剧,金融监管与金融风险的市场化配置也结合了起来,这样一来金融监管效率提高的重要手段就是金融创新。
【关键词】金融创新;金融监管;监管问题
一、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关系
当今世界,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金融创新与金融创新之间在相互作用的同时,也在相互推动。在某种程度上,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反映的是经济个体之间的矛盾关系。这些经济个体所遵从的基本原则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实行的国家法制为代表最广大公众的利益。各个学者对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两者之间的关系有着基本一致的定义,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共同推动着金融业的发展,它们对市场经济的促进作用都是在“博弈”互动的过程当中实现的。
首先,现代金融监管的根本点在于促使金融风险的水平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这就要通过外部干预来实现。金融监管以风险为基础,而金融创新的进一步发展对市场配置的形成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市场化的配置手段可以加快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而市场自身所具有的约束力也对风险监管进行了很有效的补充。
其次,风险配置市场发育的水平影响着金融创新发展的广度和深度。通过外部干预,金融管理机构对市场自我调节的时间有效地缩减,同时也能减少交易费用,保护、规范市场的正常运行机制。
二、我国金融监管所存在的问题
1、监管体制抑制创新的发展。金融组织功能的演进、对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关系的再认识、金融创新理论的发展等,不但在金融理论方面需要探讨,同样也需要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和设计方面进行研究。特别是对于像我国这样的转型经济国家而言,过去以“加强监管”作为金融监管体制演进的核心内容,忽视了市场约束与外部监管之间的密切配合,把希望完全寄托在利用监管去促进金融创新,然而,这样一来实际监管水平不能得到实际意义上的改善,同时也抑制金融了创新的潜在能力。
我国是一个转型经济国家,金融创新正处在方兴未艾时期。在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过程中,特别应留心防止由理论认识上的失误带来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方向上的偏差。
2、监管体制不够完善。从我国金融业的稳定程度来看,金融体系中大量不良资产的形成,既有政策性、经营性方面的原因,也是在特定的制度背景下,各方利益博奕产生的一个必然结果,由于形成机制、存续时间等方面的中国特色,很难采用国外那种集中化、一次性的方式加以解决。同样,由于企业管理者政治激励与约束的力量在相当长的时期中仍然会大于市场激励与约束,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建设、风险管理约束、市场退出等方面,简单引入国外的做法很难起到实际效果。要客观分析认识我国金融问题的基础,积极学习国外经验,促使金融创新的情况下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
3、金融监管人员素质普遍不高。在金融监管的过程中,不管是从金融风险的认识、判断还是最后的化解,需要的工作人员应都是具有丰富监管经验和金融理论知识扎实功底的。当前,全球化进程不断推进,市场经济也在不断发展,对金融监管人员的职业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由于金融监管当局许多执业人员理论知识的欠缺、知识结构的模糊,根本不能将艰巨的金融监管任务高效地完成。金融监管所要求的金融、管理和计算机网络方面的综合型人才还比较欠缺,目前的监管人员对各项指标还不具有深层分析的能力。从而与预期效果相比,金融监管人员水平还是与艰巨的监管任务有很大差距。
三、对金融创新活动监管的对策
1、各金融监管机构加大协调力度。易丹华等学者认为,目前我国在金融业方面实施的政策是分业监管、分业经营。这种政策造成了后果就是各金融机构之间信息不能共享和信息在传递过程中滞后或失真,这不仅降低了金融监管的效果,同时也浪费了很多金融资源。再者,我国除了政府主办的金融监管机构之外,其他机构如法律、舆论、审计等机构的力量还很是薄弱,要想形成一个对金融业的监管有效的网络体系就有一定的困难,目前最首要的事情就是各机构加强风险监管的协调统一,真正实现对金融创新活动高效、统一的监管。
2、金融监管机制更加完善。吕汀月等学者通过对我国目前金融机构监管方式的研究,认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主要监督方式是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资产负债表等其他会计报表。但是这样的监督途径都是资产负债表日到来,即金融企业经营活动完成之后才会进行监督,所以这样的监督方法都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我国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规范还没有完全形成一个完整体系,这就导致本应该依法进行的监管方案不能正常实施,在具体细则操作中执法操作不规范、约束不严格、难度大,最终大大降低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在对金融监管创新活动监管的过程中,要更加注重金融监管机制的完善。
3、金融监管进程急需加快。目前,我国存在的监管模式下,只有具有明显外部性的传统金融机构才能吸引公众存款,传统金融产品接受较为严格的监管,而不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受到的监管较为松懈甚至严重缺乏。此外,金融机构的类型不同和地区不同,所面临的监管制度和规则也就不同。即使从事同类业务的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也同样会由于金融监管机构的不同,受到监管的标准高低不一,监管制度存在很大的差异。再加上金融监管当局之间的协调与配合不够积极,为监管套利创造了发展的空间。这样监管套利使得表外产品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速度飞速加快,甚至远远超过传统金融产品。所以,金融创新的监管所面临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就是要加快其建设的进程。
四、结语
我们要看到创新和监管体制中存在的不足,按照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关系以及现代金融创新理论的重新界定,积极加强对国内风险配置市场的培育,首先有利于丰富社会金融投资工具,商业银行改善其产品结构,逐步改变我国长时间存贷款业务扩张无序的局面。其次有利于行政化的监管方式转变为外部监管与市场约束相结合,利用市场的力量补充和完善现有监管体系的不足,逐步构造可长期依赖的创新与监管协调发展的新局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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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徐铭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