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以审判为中心的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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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10-29 09:19
【摘要】从侦查中心到审判中心是人类社会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趋势,中国过去所推行的侦查中心的刑事诉讼模式,导致庭审虚化等不良后果。要完成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任务,就必须转变观念,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确立相关的规则,包括公、检、法之间互相制约的规则、保障法官对证据的直接审查规则等等。
【关键词】刑事诉讼;侦查中心;司法体制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审判中心主义是现代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刑事程序法治化的体现。
一、司法反思—从一起冤案说起
1999年5月8日,河南商丘市赵楼村在挖井时发现一具无名尸体,经调查公安机关将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刑拘,后赵作海作了9次有罪供述。2002年,商丘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河南高院在二审判决中予以维持。
2010年4月30日,被赵作海“杀害”的赵振晌回到赵楼村。
面对“亡者归来”的尴尬,河南高院迅速决定启动再审程序。当年5月9日上午,河南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赵作海一案的再审情况,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宣告其无罪,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蒙冤入狱11年的赵作海无罪释放。
上述案件,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缩影,一切都仿佛在正当的程序中进行,但一切又仿佛隐约存在一些问题,于是冤案就这样发生。侦查机关在侦查案件时本身就非法取证,检察机关又对这一非法证据视而不见,到了审判阶段,被告人还有一线希望,又被法院偏向控方的长期习惯无情打破。这个案件映射了中国刑事诉讼构造的重大缺漏,存在几个严重弊病:
一是法官预断案件,长期以来受侦查中心主义的诉讼模式的影响,审判法官在案件开庭之前早已根据侦查卷宗在心里预先作出案件的裁判。二是审判阶段非法证据排除难,在审查起诉阶段要排除非法证据极其困难,导致大量事实上的非法证据流入审判阶段,而审判阶段又不能将其排除,导致冤案的发生。三是司法审判带有严重的纠问式色彩,控辩双方地位不平衡,司法审判带有浓厚的偏向性色彩,被告人及辩护方的权利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二、建构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模式的意义
以审判为中心是保障人权的根本需要。刑事诉讼法作为小宪法承载了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的重要使命,刑事诉讼的结构完善与制度安排也必须贯穿人权保障这一主线。审判的中立性要求以人权保障为出发点,对侦查、起诉活动进行司法审查,使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机会;审判的公开性及多方参与性也使得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原则制度及被告人的各项权利在审判这一阶段得以最充分的实现,使得程序正义有得以实现的程序空间。
三、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的重构路径
1、保障审判独立
一是消除地方对法院人财物上的控制。对此,需要改革司法管理体制,《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提出了构建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制度,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二是禁止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审判工作。对此,《决定》指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具体规定:“按照案件全程留痕要求,明确审判组织的记录义务和责任,对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批示、函文、记录等信息,建立依法提取、介质存储、专库录入、入卷存查机制,相关信息均应当存入案件正卷,供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询。”1
2、强化庭审活动作用
以庭审为中心的具体要求体现在如下三方面:第一,所有定罪量刑的证据都必须在法庭上进行调查,不能仅仅通过庭下阅卷的方式进行裁判,没有在法庭上进行调查的证据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第二,必须充分保障辩方的举证、质证和辩论权;第三,裁判结果必须形成于法庭之上,确保案件裁判不受法庭外因素的影响。上文中谈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准确地概括了以庭审为中心的上述三项要求,即“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2
3、细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每一起冤假错案的发生,背后都存在非法取证问题,公检法三机关之间要改变以往“重配合、轻制约”的观念和做法,更加注重依法制约,从“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出发,真正做到依法居中裁判。检察机关必须从思想到行动上都要高度重视。首先,从思想上必须改变“口供为证据之王”的旧理念,树立和发展“实物证据为王”的新证据理念;其次要不断学习,提高自己的法学理论素养和公诉实务技能。再者要建立公诉人与辩护律师、律师协会以及司法、行政机关的交流机制。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了律师执业的相关规定,完善律师相关的权利。当案件进行审查起诉环节时,通过律师行使相关权利时发现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以及违法取证的线索,并对影响律师行使合法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控告。
注释:
1 参见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 参见张吉喜.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J]法律科学,2015年.(3)
参考文献:
[1]付泽,法制日报,2015-5-11.
[2]杨丽,浙江省公安厅回应张辉、张高平冤案有错必纠,中国新闻网,2013-4-10.
[3]陈兴良,从“法官之上的法官”到“法官之前的法官”———刑事法治视野中的检察权,京师刑事法治网,2013-4-15.
[4]陆远,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下我国证据制度构建初探[J].群文天地,2011第9期.
文/王丽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