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公益诉讼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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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10-29 10:10
【摘要】环境公益诉讼作为社会发展中群体性环境损害和侵权的救济手段,具有极大的合理性与优势。我国新的环保法及司法解释确立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制度,完善了相关措施,具有极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但是,想要真正的认识和理解环境公益诉讼,并在以后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不断完善和发展,必须首先认识环境公益诉讼的价值。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宪政价值;经济价值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大工业时代的推进,人类也逐渐面临极大的环境损害。国内外学者和政府无不在积极关注环境问题,也都在法律和制度层面建立了一系列的措施来预防和规制环境损害,努力促进环境和谐。仔细研究我国的立法,也在多种层面上确立了环境保护制度,如《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2015年1月生效的新环保法及司法解释更是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具体操作,完善了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进一步促进了我国环境保护的发展。
新的法律、法规的制定有利于我国环境公益权的维护,有利于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但我们理性地看到,该制度仍存在完善的空间。具体如何更好的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仍需进一步探讨和研究。但是,如果不能首先确定环境公益诉讼的价值,再好的制度也会因缺乏相应的理论基础而成为遗憾。构建完善的环境公益诉讼价值基础,成为设计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前提。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宪政价值
1、环境公益诉讼与基本人权
来源于自然法上的人权不因社会发展、经济制度、法律制度而改变,是作为人最基本的权利。作为社会生活所必须的环境权益,当然属于人权的基本范畴之内,同时两者又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人的基本权益只有在合适的、舒适的环境中才能实现,从这个角度看,环境权与人权是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
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就是为了不特定多數人的基本利益,属于公共权益;人权包含着人类的基本生存权、环境权,以及社会的和谐发展。环境公益诉讼的最终目的追求仍然是人权的合理保护。从这方面看,环境公益诉讼涉及到每个人的具体利益,关乎每个人的权益,任何人、任何机关和组织都可以积极保护环境利益,甚至在一定条件下,每一个主体都可以以自己名义向国家司法机关提起法律诉讼,以维护自己和社会的合法权益。
当然,为了实现基本人权,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体系内,我们需要通过法律诉讼的形式来完成,这也从另一个方面解释了只有实体的权利不叫权利,必须从程序上加以保障的论据。
2、环境公益诉讼与公平正义
乌尔比安认为,“正义乃是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自古以来,公平正义都是人们普遍追求的基本理念,也是人类发展所必不可少的基本因素。法律作为人们基本权利保障,首要目标是实现人类的公平正义。在现代法治社会,公平不仅要实现,还要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环境公益诉讼正是实现该正义的主要方式。一方面,环境权利受到侵害,其必然结果会造成环境污染以及生态失衡,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人们享受和谐自然资源的权利,影响到人们的生活,造成地区环境的恶化,打破了环境正义。环境公益诉讼正是针对该行为而设立的,通过正常的诉讼渠道,维护环境权利和环境正义。另一方面,环境公益诉讼的结果将普惠普通民众,通过对环境侵权主体的惩罚以及对普通民众的补偿实现环境正义的应有价值。
3、环境公益诉讼与秩序
秩序,原意是指有条不紊的状态,是与“无序”相对应的。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认为,秩序意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序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
良好的秩序需要严密的法律程序的保障。任何一个社会、一个时代都需要良好的社会秩序,同时社会秩序是社会发展和时代发展的必要基础。社会秩序主要在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存在。环境侵权必然会导致生态环境秩序的破坏,影响自然社会的和谐,自然社会受到破坏,也必然会影响到现有社会秩序的混乱,归根到底,影响的总是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不利于社会良好秩序的建立和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良好经济的运行和发展仍然需要环境的和谐以及生态的平衡,如自然资源的开发与重新配置等。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应该使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同步进行,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目的。
而环境公益诉讼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产生的,环境公益诉讼以其独有的法律途径、全民参与的诉讼方式真正介入到环境与社会的和谐发展进程中,以法律赋予的合法方式,力图重新恢复应有的秩序,实现社会与人的持续发展。
4、环境公益与人民主权
人民主权是现代社会公认的一个社会基本原则,意味着人民可以直接参与国家与社会事物,监督社会和政府的行为,以特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发展环境。环境公益诉讼使人民主权在环境保护领域得到了真正的实现。环境公益诉讼以其特有的法律保障形式赋予了人们参与环境保护的规则。在法治社会,司法作为守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通过其严谨的法律程序、公平的纠错机制为环境权利滥用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与保障。随着社会的发展,世界各国也逐渐确立了以环境公益诉讼保障民主权利的主要形式。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经济价值
美国最伟大的法律经济学家波斯纳从经济理论与经济效率有关的市场经济原理分析法律,提出了著名的法律经济学理论,为我们从经济视角研究法律问题提供了良好的平台和基础。著名的波斯纳定理认为,如果如果市场交易成本过高而抑制交易,那么,权利应赋予那些最珍视它们的人。波斯纳定理实际上告诉人们一个道理:真正的“公平”,应以“效率”为出发和归宿点。该理论在法律领域适用的出发点是:法律也应该考虑其经济价值,也即“效率”。
纵观世界各国关于环境诉讼的方式,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以下几类:环境个人诉讼、环境代表人诉讼、环境公益诉讼等,每一种诉讼方式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也合乎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但根据波斯纳定理以及效益模式的经济学分析,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上,我们需要考虑效益的两个基本要素:成本与收益。即当收益远大于成本时才能体现诉讼的效率与经济价值。
按照我国目前的环境法律诉讼制度,现有的环境民事诉讼的成本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司法机关的人员及办公费用支出;原被告双方参与法律诉讼的相关费用;原告起诉所需要提前垫付的起诉费、资料费、鉴定费、证人费、差旅费、误工费及调查费;律师费用等。
环境民事诉讼的收益主要包括诉讼结束后当事人预期的收益及不利益的避免,当然也包括环境生态的修复等。
1、个人诉讼分析
个人作为环境诉讼的主体有其必要性与合理性,从利益的相对性考虑,环境侵权往往直接侵犯到当事人个人的切身利益,作为直接的利害关系人,个人往往比较积极的提起环境诉讼,环境诉讼的收益也完全归个人所有。但从经济价值以及效益模式来考虑,环境侵权往往不只侵犯一个人的利益,往往涉及不特定多數人利益,如果每一个直接的利益受害者都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综合起来的诉讼成本其实是非常高昂的,也严重的浪费了本就紧张的司法资源,不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也会造成另一种形式的破坏,另一方面,个人诉讼往往只考虑个人利益,而不会主动估计整体环境的修复以及生态的平衡。由此可见,由个人提起环境诉讼,是在不增加环境收益的情况下直接的增加环境诉讼的成本。
2、代表人诉讼分析
代表人诉讼是指众多当事人一方为了维护自身利益,推选出代表而进行诉讼的行为。代表人诉讼的结果具有一定的扩张性。代表人诉讼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集体诉讼制度。环境诉讼往往涉及不特定多数人利益,提起环境诉讼代表人制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与众多的个人诉讼相比,代表人诉讼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诉讼成本,节约了一定的司法资源及经济负担,较好的实现了环境诉讼的经济价值。但从另一方面看,代表人诉讼仍无法突破当前传统民事诉讼的困境,仍然要求代表人必须与案件具有直接的厉害关系,且存在着法律程序复杂、周期较长的法律困境,也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环境诉讼的成本。如著名的“三鹿奶粉”案中,经过协商采取了代表人诉讼制度,但是在该案的前期当事人登记过程中,都存在上万人的登记程序,严重的阻碍了司法的效率化。且代表人诉讼制度还会产生“搭便车”行为。另外,当相关当事人没有按期登记的话,同样会导致重复诉讼,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以及诉讼成本的增加。
3、环境公益诉讼分析
作为环境侵权的对象,个人往往较为积极的提起诉讼,但高额的诉讼成本,严重的司法资源的浪费,不利于我国环境保护的发展。此时,我国新环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这与个人诉讼和代表人诉讼制度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当事人,不需要与环境侵权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且可以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强大的资金支持、完善的组织结构、充足的组织人员、专业的水平、目的的公益性都是环境保护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强有力保障。参考其他国家环境公益诉讼的现实,环境公益诉讼不仅具有经济效益,且能够产生极大的社会效益,如对环境的生态修复以及对其他环境侵权单位和个人的震慑作用,同时可将一些较小的环境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环境公益诉讼往往不只考虑经济利益,且会从整体上考虑环境公共利益,相较于个人诉讼,环境公益诉讼的整体经济效果是明显的,相当于以极小的环境成本换取了高额的环境收益。
当然,仔细分析环境公益诉讼我们可以看出,环境公益诉讼往往涉及范围广泛且较为复杂,前期的诉讼成本投入往往是巨大的,如高额的环境损害鉴定费用等。为了更好的实现环境公益诉讼的经济价值及效率,我们国家已经迈出了实质性的第一步,如减免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费用,缓交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费,鉴定费、检验费、律师费等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由被告承担,设立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以及服务功能损失补偿款专项基金,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由专项基本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进行费用补偿等措施,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环境公益诉讼的成本。
环境公益诉讼是在符合社会发展的主流下建立起来的一种法律制度,是顺应历史发展趋势的。环境公益诉讼不仅节约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实现了其应有的经济价值,且符合法治的精神,符合当代人们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理念、人们主权要求,实现了其应有的宪政价值。
基金项目: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2015年度青年基金项目:“环境公益诉讼基础法律问题研究”(2015152001)
参考文献:
[1](美)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
[2]颜运秋:《公益诉讼理念研究》[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
[3]肖北庚:《宪政法律秩序论》[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
[4]刘冬京、易娟:《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价值分析》[J].江西社会科学,2012
文/冯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