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受贿罪中口供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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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字:受贿罪,口供,反腐 smarty:/if?>
- 发布时间:2015-10-29 09:43
【摘要】受贿中作为一种多发性犯罪,其具有复杂性和隐秘性的特点,在办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对于认定案件事实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应当准确的认定口供。
【关键词】受贿罪;口供;认定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反腐倡廉活动使得大批腐败分子落马,其中以政府公务人员居多。通过研究大量的案例,我们会发现,在这之中有很大一部分人员涉及到受贿罪。受贿罪是一种常发性的犯罪,具有隐秘性、复杂性的特点,使得涉案人员在进入到司法程序之后,如何通过证据证明其犯罪事实成为办案的难点。在受贿罪的办案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以及行贿人等相关人员的证人证言成为认定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何在侦查以及公诉的过程中,准确合法的认定相关的口供成为急需研究的问题。本文结合办案实际以及相关的理论,试图对受贿罪中口供的认定进行一简单的分析。
一、受贿罪概述
根据《刑法》第385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该罪名的构成要件包括:本罪侵犯的客体要件是国建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权利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只有在行为人是基于故意而实施的犯罪行为才构成此罪。
受贿罪具有较高的复杂性、多变性特点,主要表现在:1、行贿者和受贿者单线联系,较少有第三人在场,也即对受贿罪的认定主要依靠行贿者的证言和受贿者的供述,其他的相关言词证据比较少,但在某些案件中也存在视频、录像、录音等证据;2、对合性,行贿者和受贿者存在钱权交易,形成”攻守同盟“的可能性较大,相互之间的串供等现象也时候发生,给案件的侦查带来相当大的难度;3、流动性,由于认定该罪名的证据主要是言词证据,言辞证据具有不稳定性,犯罪嫌疑人很容易多次翻供,行贿者也极易改变证言,使得对言词证据的规定显得尤为重要;4、复杂性,由于有些犯罪嫌疑人受贿的时间很长、次数很多,因此很难准确回忆当时的情况,再加上行贿者也有可能记不清其行贿时间和次数,因此对于受贿数额的认定以及受贿的时间地点等都产生不利的影响。
通过对受贿罪的简单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在涉嫌受贿罪的侦查过程之中,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认定是否构成受贿罪的主要依据。口供的重要性主要表现在:1、认定基本的犯罪事实,包括受贿的时间地点、受贿的数额、为行贿者谋取何种不正当利益;2、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若其能够主动交代其受贿的事实,表明其认罪的态度,在之后的诉讼过程中可以作为量刑的参考。
二、受贿罪中口供认定存在的问题
1、坚持“口供为王”的错误理念
口供的确在受贿罪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往往给办案人员产生“口供为王”的错觉。若是坚持这种错误的理念会导致两种不利的后果:一是使得非法取证的现象层出不穷,为了获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办案人员可能会利用非法的手段,导致刑讯逼供,也可能产生冤假错案;二是忽视了对其他证据的收集整理,口供的确非常重要,但是仅仅有口供也难以达到《刑事诉讼法》所要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以依靠口供也不能迷信口供,要在合法获得被告嫌疑人的口供的同时,注重对其他证据的收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保证办案的质量。
2、犯罪嫌疑人多次翻供
言词证据存在多变性的缺陷,这导致在办理受贿罪的过程之中,会出现犯罪嫌疑人多次翻供的现象,给案件事实的侦破带来很大的难度。针对这种情况,将言词证据采用录音录像的方式及时的固定下来显得尤为重要。
3、口供所反映的事实难以有其他证据相印证
受贿罪具有隐蔽性的特点,受贿者和行贿者处于“一对一的单线联系”很少有第三人在场,因此很少存在其他的证据。但是在某些案件之中,与受贿者关系比较亲密的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司机等人员有可能会看到或参与犯罪,所以对这些人的证言也要及时的提取。另一种情况,部分行贿者在行贿的过程中,会进行录音录像,因此会存在相关的物证。对于这种物证要予以充分的重视,在办案过程中要鼓励行贿者能够提交改物证。
三、受贿罪中口供认定的重点
1、防止“口供为王”的理念
对犯罪事实的侦查,要全面准确合法的收集所有与犯罪事实相关的证据,不仅包括有罪的证据也应当包括无罪或罪轻的证据,这不仅是法律的规定,也是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保障。因此,我们在实际的办案过程中,要有强烈的证据意识,积极主动的去发现相关的证据,而不能仅仅依靠口供认定犯罪事实。
2、合理运用其他证据进行证据对比,在对比之中发现犯罪事实
证据对比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将受贿者的口供与行贿者的证言相对比,从中发现二者的不一致的地方,再次询问犯罪嫌疑人,要求其作出合理解释;二是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中所供述的基本犯罪事实与其他证据向对比,尤其是身边人(包括亲属、工作人员等》的证言,以及录音录像等其它物证向对比,在对比之中不断的修正所发现的犯罪事实,以实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目的。
3、认真发现其他与犯罪事实相关的证据
办案机关在办案过程之中坚持全面收集证据的原则,对与案件事实相关的人证、物证、书证等进行全面准确的收集。具体到受贿罪而言,银行机构的转账凭证、购物发票、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都应当进行收集。在获取的口供的基础上,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保证能够准确的发现发罪事实。
参考文献:
[1]洪涛、田欢忠.受贿罪证据标准[J].犯罪研究,1999(3):51.
[2]吴明磊.口供补强规则在贿赂案件中的适用[J].人民检察,2001(12):35.
文/马英 张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