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住房公积金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住房公积金,房租
  • 发布时间:2015-10-29 09:55

  【摘要】住房公积金制度伴随我国住房制度改革而生,在过去解决职工住房问题上发挥了重要作用,面对新型城镇化的考验,只要能够不断改进,与时俱进,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大众。因此本人旨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问题;建议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的设立旨在保障居民基本的住房问题,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原有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也越来越凸显出它的缺陷,越来越难以适应新时代的要求,本人旨在分析现有公积金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对策。

  一、住房公积金存在的问题

  1、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缺失

  根据《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储存、财政进行日常监督的基本原则。但在实际工作中,房委会的决策流于形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基本代替履行了其全部的职责,从归集、提取、发放贷款、购买国债以及增值收益分配等具体业务操作全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个部门来完成,房委会形同虚设,致使住房公积金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不可避免的隐患。此外,监管的不到位。根据<条例>的规定,尽管住房公积金的运作、管理应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但这是一种事后监督,并不能防患于未然,监督的力度非常有限,不能保证公积金的安全。

  2、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中的存在的问题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另外《最高人民法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项也规定,婚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也从侧面说明住房公积金属于公民的个人财产,且是个人合法财产,根据我国民诉法规定,个人合法的财产可以被强制执行,只是在保留被执行人个人生活或家庭生活所必须的财产方面有所限制。这为住房公积金可以被执行在法律上提供了基础。

  然而,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第1款规定,职工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2.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2 离休、退休的;

  2.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2.4 出境定居的;

  2.5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2.6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从上面的规定不难看出,享有公积金的人离婚、法院的司法裁决都不是可以提取公积金的法定事由。

  因此,民诉法的规定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之间有冲突.

  3、住房公积金覆盖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条例>的规定,所有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都有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但是,目前住房公积金制度主要覆盖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大多数非公企业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造成了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的不全面,没有发挥出它应有的专门为解决公民基本住房问题的功效。

  4、住房公积功能发挥方面存在的问题

  首先,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手续复杂、步骤多、拖延的时间长,为数不少的购房人放弃使用公积金贷款,而是使用商业贷款弥补资金的不足,造成公积金利用率不高此外,由于住房公积金制度宣传力度不够,一些人不了解公积金政策,从单位离职后,没有办理公积金转移,不利于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二、解决的对策

  1、切实发挥房委会的作用

  应把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设成一个常设机构,全面履行其的监督与管理职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是管委会的下属机构,打破现实生活中公积金管理中心“一条龙”式的服务,应该尽快发挥其应有的职责,为公积金的运行起到带头决策作用,此外,切实落实财政部门的监督作用,现实中,财政部门普遍只停留在对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的预决算情况进行审核,没有按《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由于民诉法属于法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上位法应该优于下位法,为了使两者之间不冲突,笔者建议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增加第七条“其他可以提取的情形”或者直接明确表示人民法院裁定划扣的,做到法律与法规的统一。

  3、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

  一方面,依靠法律的强制力,有针对性地加大对个体、私营、民营等非公企业住房公积金的催缴力度,将非公企业作为住房公积归集的主要增长点,提升住房公积金的覆盖率。另一方面加大单位不缴或是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处罚力度。

  4、减少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加大宣传力度

  完善法规,尽量减少公积金贷款的手续,时间,做到高效服务,加强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普及住房公积金相关知识。让人们了解住房公积金是什么,怎么用以及与自身的关系,从而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

  参考文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A].2002(3).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国外住房金融研究汇编[C].国城市出版社,2009(10).

  [3]师伟丽.提升住房公积金资金效益之我见[J].时代金融2013(12).

  [4]周煜苓.对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思考[J].时代经贸,2007(5)

  [5]叶倩.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之对策[J].湖南社会科学,2007(4)

  文/邵亚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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