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新农村建设矛盾重重的当今社会,确立其法人资格已经成为大势所趋。确立村民委员会的法人地位首先对村民委员会在新农村建设中定位的现状进行分析,剖析对村民委员会进行法人定位的原因。从法人制度的改革,完善立法肯定村民委员会的法人地位,转变理念推进新农村建设三个方面来阐述对村民委员会进行法人定性的方法。并且总结赋予村民委员会法人地位将最大限度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村民委员会;法人地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新农村建设
村民委员会制度是农村生产生活发展的产物,也是新农村建设的关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节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但事实上村民委员会的实际效能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期望值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一、村民委员会的职能
新农村建设的重点是农村社区建设,推进新农村走向城镇化,优化医疗、住房、教育和土地改革,减少城乡之间的差距,改变农村闭塞落后的局面。在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村委会不但是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身份出现,同时也是最好的上传下达的枢纽中端。村民委员会作为被赋予了法定职能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甚至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保驾护航,理应将其法律和现实职能发挥到最大。
土地抛荒、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等的推广都是需要村民委员会出面解决的大事,这些使得,村民委员会和市场经济之间的联系更加密切,村集体将各项事务的决策和协调的权力交由村民委员会处理,在市场、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三方相协调的大背景下,村民委员会充当的是代理人的角色,同时也是城镇化建设的枢纽。
但是,现实告诉我们,村民委员会并没有找准自己的位置,当村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时,村民委员会处于何种法律地位,成为纠纷解决和责任承担中的一大难题。
二、村民委员会定位的现状
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决定村民委员会的性质,而对于村民委员会的准确定性决定着村民委员会职能的发挥,这是一个环环相扣的过程。因为宪法和组织法对于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规定存在缺陷,且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定位,和新农村建设的现状并不相符,使得纠纷解决和责任承担存在很大的分歧。
近年来我国农村基层管理体制有两种权力并存。一种是从中央到地方的国家权力,乡镇政府作为基层权力执行机关,职能便是将国家的行政权能传递到农村社会。另一种是农村的村民自治权,村民委员会是执行机构,职能便是在有关法律范围内,以基层自治组织的身份对村民加以管理[1]。对村民委员会的性质难以定位的分歧就来自于此。一种被认为是行政权力,一种则被看做是民事权利。
在实践中,权力和权利的并存有难以避免的内在矛盾:一方面乡镇政府的职能要求加强对村民委员会的行政控制,进一步减弱村民自治的效能,这便给了村民委员会行政法上的地位,但是这并不利于农村城镇化建设的进程。村民委员会在责任承担中将责任推卸给乡镇政府,给了村民委员会“甩手”不管的可趁之机,村民权利的保障工作,很难进行下去,更无法贯彻落实宪法和组织法赋予的村民自治精神。而另一方面,村民自治的意义在于减少行政干预,摆脱乡镇政府的管理,明确区分村民委员会和基层政权的界限,区别于乡镇政府,只肯定乡镇政府的指导和帮助功能[2]。那么村民委员会就因此具有了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也就确定了村民委员会民事主体的地位。
村民委员会法律地位的矛盾分歧,造成了新农村建设中的种种难题,比如:村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证,诉讼无门;村民委员会名存实亡,规避责任承担;乡镇政府干涉过度,盲目推进社区建设等等。法律赋予了村民委员会一定的职权,在职权行使的过程中,由于对村民委员会的定位不够明显,在责任承担和村民维权过程中便产生了分歧。在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农村土地改革,公共服务职能的落实、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都少不了村民委员会的参与和决策,但是在这决策过程中,剥夺村民合法权益的现象层出不穷,甚至村委会干部滥用职权的腐败之风,这也直接影响着新农村建设的健康发展。在村民、村民委员会和市场的三方关系中,面对争议村民委员会是否能成为适格当事人,是作为行政主体还是民事主体参与诉讼,都成为了争议的焦点[3]。
参考文献:
[1]张升平.新农村建设中我国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关系探讨[J].安徽农业科学,2010,38(1):419-422.
[2]李云.新农村建设中村委会的角色定位问题探析[J].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08,22(4):111-113.
[3]叶敬忠,汪淳玉.村委会在新农村建设中的角色[J].中国农村,2008,(2):69-75.
文/马泉
……
关注读览天下微信,
100万篇深度好文,
等你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