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刑事诉讼法对于社区矫正的调整
1、正式完整地确立了社区矫正制度。新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以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社区矫正制度正式上升到了法律层面,已被赋予了刑罚执行的性质。
2、明确了社区矫正的对象。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258条的规定,社区矫正的对象为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四种罪犯。这条规定也进一步明确了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不属于社区矫正的对象,不再实行社区矫正,由公安机关监管。
3、明确了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258条的规定,社区矫正由隶属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公安机关不再是执行主体,改变了以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执法主体和工作主体相分离的状况。
4、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66条第一款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第269条第二款规定:“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这些规定对未成年犯的矫正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
二、新刑事诉讼法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影响
1、社区矫正队伍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在基层司法所,司法干警的工作量非常大,无法专职于社区矫正一项工作。同时,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的专业结构不够合理,法律知识、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与社会矫正工作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
2、社区矫正工作体制机械化、形式化。按照2012年实施的《社区矫正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矫正机构应当全面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情况,并进行综合分析,制定有针对性的教育改造计划和措施,并根据矫正效果和需要,适时做出调整。但现在不少矫正方案都基本雷同,体现不出“个案”的特点,这就导致社区矫正的实际效果无法达到。
3、明确社区矫正机构为社区矫正执法主体后,需要根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统一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流程,进一步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监狱的协调配合。
4、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未成年犯的矫正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未成年矫正对象处在特殊的生理、心理阶段,要针对其特点对其采取特殊管理和个别化教育,同时还要采取积极措施,保障未成年犯的上学、就业等问题。
三、积极应对新刑事诉讼法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影响
1、深入学习刑法修正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社区矫正制度作出的法律规定,切实做好学习宣传贯彻施行工作。
2、增加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数量,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素质。开展资格考核,制定严格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标准,保证工作人员的素质。同时,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心理咨询专业知识培训,使他们掌握心理咨询的基本方法。另外,对社区矫正志愿者的选择应以社区居民为主,广泛吸纳具备社区矫正工作能力的社区志愿者和民间团体。
3、社区矫正机构应积极与法院、检察院、公安、监狱协调配合。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统一规范工作制度,统一执法标准、程序和法律文书格式,加强监督、管理、指导,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运行。
同时,通过与派出所、社区、学校、法律援助机构等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前延后伸工作,有效预防重新犯罪。
4、科学制定矫正方案,综合规范矫正方法。一是积极探索建立社区矫正评估体系。对社区服刑人员危险性进行科学评估,为实施科学有效的矫正方法提供依据。二是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分类管理。以社区服刑人员人身危险性大小为分类标准,结合回归社会的趋向程度,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科学分类,实施不同的矫正措施。三是尽可能的增加对矫正对象的职业技能训练,使他们能够自食其力。四是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分阶段教育。根据他们在接受矫正不同阶段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和需求变化,设定相应的教育目标、教育内容和教育方式,增强教育工作的系统性、科学性、实效性。五是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心理矫正。充分利用社会现有心理矫正资源,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六是注重个性化教育。个性化教育是在日常管理、集中教育和个别教育的基础上,采取有针对性地社会化、人性化教育方法和手段,提高社区服刑对象接受社区矫正的自觉性,帮助他们顺利回归社会。
5、将教育矫正摆在了对未成年犯矫正工作的突出位置。加强形势政策教育、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文化教育,特别是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为他们接受义务教育创造条件。对未成年犯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心理矫治,使其能够适应社会发展。还可以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培养他们积极健康的生活情趣。
6、加强保障能力建设。社区矫正的执法权由公安机关转移到司法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经费也应向司法行政机关倾斜。当前应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基础设施建设,尽可能满足基层的实际工作需要。此外,还应加强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社区矫正工作信息平台、社区矫正人员信息库,不断提高社区矫正信息化应用水平。
佟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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