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赌博犯罪是一种仅次于毒品犯罪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赌博罪的犯罪客体体现了多重犯罪特征,其主要客体是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从建国六十余年的社会发展历程来看,赌博的行为严重影响了群众的工作和生活,同时也容易诱发其他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很大,上至党和政府,下至人民群众都强烈要求对赌博的行为应予严厉的打击。
关键词:赌博罪 营利为目的 危害 赌博违法行为 群众娱乐活动
赌博的传统由来已久,一直被视为中国社会传统的糟粕。新中国成立之初,国家加大打击赌博的力度,赌博曾一度销声匿迹。但是近年来,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赌博行为乃至赌博犯罪是越来越呈现公开化的趋势,并引发多种犯罪,极大地危及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客观地说,我国对于赌博犯罪的打击力度是逐年加大的,但赌博犯罪却是屡禁不止。以南明区为例,2011年赌博案件8件,涉案人员28人;2012年11件,涉案人员18人;而2013年8件,涉案人员20人,所有赌博案件均提起了公诉,并作了有罪判决,然而,赌博犯罪仍然时有发生。
一、赌博犯罪的概念及特征
赌博犯罪涉及两个罪名,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分别为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开设赌场罪,是指专门为赌博行为提供场所的行为。
两罪侵犯的客体都是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赌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行为人从中抽头渔利,或者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
两罪的主体均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两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均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经常参加赌博或者开设赌场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且不要求行为人客观上赢得钱财,即使行为人在赌博活动中输了钱,也不影响其成立赌博罪的主观要件。
二、如何认定赌博犯罪与一般赌博行为
如何区分一般的赌博行为与赌博犯罪呢?两者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客观上是否实施了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开设赌场的行为。
1.行为人参与赌博的目的和动机
《刑法》条文明确规定,赌博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并以获取钱财为根本目的。如果行为人只是为了消遣娱乐、打发无聊、联络感情等因素,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不宜认定为赌博犯罪。
2.赌博的次数和金额
在日常的生活中,亲朋好友之间的赌博输赢数额较小,或经常聚赌,但参赌者并不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对此也不宜认定为赌博犯罪,但若应此而扰乱邻里安全或者带来家庭矛盾等一些问题,则可视情节给予一定的治安处罚。
3.参与赌博的行为人的真实身份
聚众赌博的人;以赌博为常业的人;或者有正当职业,但以经常参与赌博,且输赢的数额大大超过其正当收入的数额的人;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的人。对上述四种人,依法应当以赌博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4.参赌人员之间的关系
参与赌博犯罪的人员一般是职业赌徒或者社会上的一般闲散人员,此类人员经常聚赌,一般来说涉赌数额非常大,容易因赌债、口角等原因引发其他严重犯罪,同时扰乱社会管理秩序。
三、赌博行为的危害
1.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形势严峻
在当今的社会,我国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情况十分严重。主要有下列表现:
(1)参加赌博的未成年人数量多。在我国,数以万计的未成年人或多或少的都参与了赌博。比如在学校宿舍同学打牌、打麻将赌博;有的学生在家里,和父母、亲戚一起赌博也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
(2)未成年人赌博的场所和手段多样化。社会上,在游戏厅等娱乐场所设有赌博的电子游戏机,如老虎机和跑马机等,此外还有麻将、扑克、骰子、牌九等。
(3)未成年人赌博往往伴随着未成年人的犯罪。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经常引发故意伤害和抢劫等犯罪案件。一些犯罪学家,将未成年人赌博列为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诱因是有道理的。
2.成年人参与赌博同样会对国家、社会和家庭造成巨大危害。
社会上也有一些人认为“小赌怡情”,人们可以享受赌博的乐趣,一般是不会导致什么问题。笔者认为这种认识是片面的,近年来,国内外媒体报道了一些因赌博而引发的爆炸案、以及一些群体性事件:有的因赌博反目成仇,使用暴力;有的因缺赌资而参与“两抢一盗”的犯罪活动;有的为偿还赌债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有的自杀、杀人,甚至赌博时受到刺激,当场死在赌桌上。大量事实表明,人民群众特别是党政机关干部参与赌博,会阻碍了社会经济发展和民族的振兴,甚至会使党员、干部丧失共产主义的信念,使群众丧失对党的信心,影响到党的执政地位和国家的安全,为此,一些地方政府已下发了“禁赌令”,更是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党的纪律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入手,狠杀人民群众及党政干部的赌博风。
卢勇 刘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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