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行为规范化的构建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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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5-26 14:40
【摘要】法律是构建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公民争取权利的最后一个保护伞,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和执行监督者的司法机关,其行使司法权的方式、途径和手段对法治能否实现具有极为直接的影响,所以当前我国提出了司法行为规范化的问题,就是要在我国司法机关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对司法机关的行为进行规范,通过这种规范保证其真正能够提高司法权威,保障公民权益,推进法治进程。但是在当前司法环境下,如何构建其有效的司法规范化的路径是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尤其是在能动司法、软法兴起的时期。
【关键词】司法行为;规范化;构建路径
司法行为的规范化一直是我国司法实践部门重点关注的问题,也是在当前法治大环境下需要集中精力解决的方面。在本世纪初我国一些省份就开始了推动司法行为规范化的活动,取得了显著的成果,近年来,在我国中央部门的重点部署下,司法实践的部门针对司法规范化的专项活动也更具针对性,对一些突出的问题进行了及时解决。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对我国司法部门规范化的行为提出了一个全新的要求,那么我国相关部门又应当如何应当当前国内法治建设和发展的形势,如何更好了构建一种最适合现代化发展的司法行为规范化路径,是本文将要研究的重点。
一、构建司法行为规范化的背景
当前我国法治建设正是一个重要时期,此时,提出构建我国司法行为规范化具有其独特的优势:
1、我国能动司法理念和实践的出现
能动司法概念是一个舶来品,在西方国家能动司法理念已经深入人心,是指司法行为可以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为国家事业的发展和进步进行活动,大力发展能动司法有利于更好的保障社会公民的权益。随着社会发展的速度进一步加快,社会现象和矛盾也层出不穷,多种多样,而法律的制定则具有一定的僵化性,这时就需要司法人员运用主观能动性的分析来更好的解决问题。能动司法与我国当前构建司法行为的规范化具有密切联系,一方面能动司法能够使司法人员在处理相关法律问题时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对面对的新问题及时找到解决办法,化解纠纷;另一方面通过规范司法行为还能更好地推动能动司法的发展,使司法工作人员在能动司法行为时更加注重自己的行为。总之,在能动司法发展的环境背景下,进行司法行为规范化的构建是非常有效且可能实现的,也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所必须注意的时代背景之一,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能够保障我国在构建反腐败体系、教育及医疗防范体系方面做到有的放矢。
2、社会软法的发展
软法的概念是与国家正式法相对的,是指在社会中存在的,能够解决一些社会问题,达到社会治理效果且不具有普通法律所具有的完整体系的社会规范。软法只是一种统称,在社会发展中软法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软法在我国社会中既可以表示成文的法律规范,又可以包括在社会中存在、对人们具有一定约束力的社会习惯;第二,软法的制定主体具有多样性,即可能是国家机关或相关部门制定的,有可能是一些专门的社会组织制定的;第三,我国不论是普通法律还是基本法律,在规定对某种行为进行处罚时都是采用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但是在社会中存在的软法则不同,其多是采用鼓励或者以后行为人的自律进行存在,其多起到引导性的作用。由此可以看出软法与我国当前司法机关适用的法律存在一定的区别,但是这并不影响软法作为推动司法行为规范化的重要力量存在我国司法活动之中,而且,软法作为社会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背景力量,其作用不容小觑。一方面,软法在社会中存在能够更好的达到社会治理的作用,外部规范不可或缺,但单纯的外部规范远远不够。司法行为规范化需要硬法的约束,但是从根本上来讲有赖于软法,软法之治是规范司法行为的必然途径。从司法实践来看,软法在近年来的司法规范化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赋予司法人员以主观能动性的权力,也就是自由裁量权,能够促使司法人员提高责任心,让其更好想行为,保证司法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3、社会环境促使我国必须进行司法行为规范化的建设
前述内容已经提到,我国社会已经进入飞速发展的时期,在这一时期,社会变革不可避免,在社会变革发展过程中,也同时会出现一些新的问题,而且在高速发展的经济社会,这种新问题已经深入到经济、教育、司法等多个领域,对于这些问题的解决直接关系到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功与否。比如在近期出现的许霆案等,面对这些新情况司法的裁决直接引导者民众的认知导向,如果不能采用及时有效应对的方式必然会对社会造成一些负面影响。有上述可以看出,在社会中弘扬一种法治文化,构建规范化的司法行为是非常必要的,这是有效处理社会纠纷、化解社会矛盾、平息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社会风险所必须的方法。可以说社会发展的背景下构建司法行为的规范化是非常必要的,而且在我国十八届四中全会后提出的依法治国策略也需要通过构建规范化的司法行为来完成,可以说这是一举多得的行为活动。
二、司法行为规范化的设想
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大环境下进行司法行为规范化建设具有其重要意义,但是,这种构建活动并不能一蹴而就,而是应当采取扎实基础、逐步完成的策略。从规范化的设想来说,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1、形成完备的法律职业群体
法律职业群体的概念最高在我国的理论界产生,并且随着我国法律群体的壮大和司法队伍素质的整体提高,吉林大学的理论研究院提出了完整的法律职业群体建构的理论,在这一法律职业群体中,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是其中的主角,也是在法律运行和社会法治建设过程中的主导力量,这一理论研究获得了各领域人员的欢迎。构建规范化的司法行为也应该如此,只有拥有完备的法律职业群体作为支持才能够更好的保障司法行为的规范。在形成法律职业群体的过程中要注意几个问题:首先就是做好司法人员的培养工作,这一工作应当从法律学院的教育开始,从理论的学习逐渐向理论结合实践的学习方向转变,尤其是在研究生教育阶段,对于学生的教育应当更具有针对想,培养学生职业素养和对法治的认识;其次就是在司法人员工作期间,保障司法人员的独立性,赋予司法人员合理的权限范围,在工作期间对其进行定期培训,对最新的法律规定或者热点案件进行梳理性的学习,提高司法工作人员对法律的认知能力。最后,就是构建起独立的司法工作体系,比如在当前已经确定并在落实中的领导人员干预记录机制,这样可以防止外界行政力量对司法行为的干涉,也可以保证司法工作人员行为的更加规范、有效。
2、提高司法公信力
社会公众对法律的理解更多体现在司法人员工作的质量方面,比如说检察官做出的决定、法官的裁判及其他司法人员做出的一些行为。如果在社会中体现出了司法的不公正,那么社会民众将不再相信法律,而是更多的是动用私权利解决纠纷,或者走关系、找认清,那么我们的法治建设也就无从谈起;相反在一个法律贯彻行之有效的社会,司法裁判会更多的获得社会工作的认可,公民对法律的认可度就高,公平、公正的法治社会的建设也就更加顺利。在构建规范化的司法行为时要特别注重司法公信力的培养,这是司法软实力建设的重要表现,司法行为规范化必定能够提升司法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独立性,能够保障司法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更加积极主动的运用法律解决社会问题,而避免外界因素的干扰影响司法的质量。如此看来构建规范的司法行为与提升司法的公信力是密切相关、不可分割的。需要指出的是,在提升司法公信力方面需要做好以下工作:首先是司法裁判的公开、透明,阳关是最好的防腐剂,只有保障司法信息的公开和透明,才能使社会公众了解司法活动,也同时能够监督司法活动,这样将有效的提升司法行为的规范化和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其次就是严格司法程序,我国相关诉讼法对司法人员的司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程序,这是保障司法工作的基础、也是提升公信力的保障,所以司法人员要根据诉讼程序进行行为,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力和义务;最后就是要做好司法能力的提升工作,司法人员的行为不一定依照法律办事就能实现公平公正,这需要司法工作着具有优秀的工作能力,提高业务素质,这样才能服务人民和党的事业过程中发挥司法最大的效能。
3、做好基层司法工作建设
在我国大部分的司法工作都需要在基层完成,基层面临的工作压力巨大,但是,当前我国基础司法工作者的数量却极为有限,难以满足当前社会建设的要求,所以在我国要实现社会主义的法治建设、构建规范化的司法行为首先要做好基层司法人员的建设工作:首先要鼓励人员到基层进行工作,将基层作为自己事业的起点,在基层工作中锻炼自己的能力,提升业务水平;其次是在人才培养方面要针对基层的工作实际进行人才培养,面对繁琐、多样的基层法律困境,每个基层司法人员都要有独当一面的能力;最后国家加大基层的投入,这种投入不仅仅是经济投入,更多的是要做好后备工作,保障基层工作的开展、执行等能够做到优先,提高基层工作者的积极性。
4、构建完善的司法体系
司法体系的建设能够有效的实现司法的规范化和有效,在我国司法实践过程中已经逐步开始向这方面转化,司法体系不是单指某一个方面的内容,而是一整套的工作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构建规则约束系统,在所有的行为中,只有具有了约束性的规则,才能保障行为的合法,所以司法行为的规范化建设也应该如此,运用规则指导司法人员的行为,同时也约束司法人员的行为,防止其出现违法裁决,保障每一项司法行为都能够公正、公开和有效。比如在我国已经存在的《法官法》、《公务员》、《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等都是对司法人员进行约束的规范,在实施过程中也起到了相应的效果。其次是程序控制系统。程序控制系统强调从程序上对司法行为进行规范。为避免司法权的“恣意”、“武断”和“专横”,应当通过程序确立一个“公民权———司法权”互动、制约的机制。程序控制系统由当事人程序和司法机关程序组成。当事人程序强调当事人的有效参与,保障当事人在交流、对话中享有充分的陈述权、申辩权及救济权。司法权程序注重于司法的理性和公正,强调司法程序的公开、透明,推行阳光审判。再次是矛盾控制系统。矛盾控制系统既是一个风险防范体系,也就是说在司法行为中要充分保障每一项司法行为都能够保障法律的实施和解决社会中的现实问题,起到定纷止争的目的,比如当前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体现,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吸收当事人双方在损失赔偿方面达成和解,最终促成司法的合理化,也通过双方的积极参与,达到防止犯罪的目的。最后是构建有效的监督体系,构建监督体系的目的就是对司法工作人员形成一种约束,这种监督体系应当包括两个方面:第一种是司法内部的监督,这是司法体制内部形成的自我监督机制,在监督体系内部,能够有效的规范司法行为;第二种是司法外部的监督,比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这种监督多是指定一些规则。
三、司法规范化构建的路径分析
根据我国发展的实践,司法规范化建设应当注重社会效果,并且在构建过程中注重我国的国情,在现实的司法中还出现了司法地域化的特征,就是司法行为的规范化不同省份出现了不同的规定,当然这在全国司法过程中是可以理解的内容,但是在总的路径方面一定要把握好适度的原则,以下就对几种具体的发展路径进行分析:
1、审判为中心,诉讼参与人充分参与
这是以司法本身为主线的构建路径,在具体的构建中需要做好切实的保障工作,首先是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规范和约束,比如在“十条禁令”等,这样可以有效规范司法人员的行为,促使其在工作过程中能够秉公司法,同时在一些职责规定方面还需要对比如院长、审判长、书记员等工作进行明确分工;其次是对其他人员进行约束,制定一些有效的措施,对司法人员以外干预司法的行为进行约束,防止不审理案件的人插手案件的处理;再次是对当事人的权利进行明确规定,比如当事人参与案件的方式、时间等,要有充分的保障程序,在诉讼过程中通过法律文书的方式告知当事人,并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再一次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以案件司法流程为主线进行构建
司法流程工作过程中具有严格的执行规范,比如我国在诉讼法中对工作的每一项具体细节问题都进行了规定,比如按照立案、审判、监督和执行的基本环节,从程序入手,分别依照立案、庭审、调解、文书制作、执行、涉诉信访处理等工作流程,全面规范司法行为,把规范贯穿于司法行为的每一个环节。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每一个环节的工作程序都需要严格核实,不能出现违法行为的现象。这种构建路径能够保障程序实施的合理和规范,是司法行为规范化建设过程中的重要方法之一,也是最能够看得见、效果最明显的方式,这种构建路径应该明确以下问题,首先是对程序的遵守是严格性的,比如不能先查证再立案,如果不能遵守程序,那么获得最后的实体性结果也是容易出现问题的。
3、利用现代科技推动司法行为的规范化
现代社会的发展需要运用科技作为支撑,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表述最精湛的表达出社会的本质,在司法领域也是如此,在规范司法行为的过程中更应该注重对现代科技的运用和发展,比如利用现代网络平台、信息化对一些司法行为进行规范,信息公开,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这都是规范司法行为的重要措施。这一构建路径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信息公开要全面且有区别的公开,司法工作需要接受社会的监督,所以司法信息要及时公开,但是司法工作中涉及到一些需要保密的信息,比如个人隐私、国家秘密等,这些要么关系到个人人身、财产权益,要么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对于这些信息不但不能公开,还要做好保密工作;其次是公开的途径一定要能为社会大众所熟知,在公开时要利用现代信息网络发展的优势,在本院工作网站或者其他一些途径进行公开,也可以在司法机关工作的场所制定专门的公开屏幕,根据需要不断更新信息;最后是要做好信息查询工作,让社会民众能够通过简单的申请手续就能够查询到相关的信息。
4、积极探索,以点带面,推动全面司法建设
在司法建设过程中,面临着许多的困难,也是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面临的难题,因此,在规范司法行为建设的过程中需要针对这些问题进行逐一解决。我国司法机关要发挥主观能动性,结合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范制度,同时还要探索一些可行的制度措施,通过搞试点、找方法来推动我国司法行为规范化建设,比如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下,司法系统自上而下开展了规模宏大的“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各地高级人民法院纷纷动员、策划开展专项整改活动。规范化建设的方向是由上至下部署、传达的,规范化建设的实践则是由下至上总结、提高的。各地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通过争创司法行为规范化建设示范点,成立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制定示范创建方案,积极探索规范化建设。
四、结语
司法行为规范化的建设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我国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后,通过了多个推动中国法制进程的文件,尤其是在规范司法行为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还应当看到,囿于多年的司法习惯、司法人员的自身素质、社会外界力量等方面的影响,我国的司法行为规范化建设必定还在前期面临一些阻力,但这同时也是我国进行司法规范化建设的必须克服的困难,相信中国法治建设在党中央的力推之下必定能取得圆满成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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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周光权.在司法改革中规范司法行为[J].人民检察,2014年第21期.
[4]李少平.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J].中国审判,2012年第11期.
文/王锦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