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命药之罪”背后的公众判意分析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白血病,公众判意,救命药之罪
  • 发布时间:2015-05-27 09:19

  ——对12月18日《南方周末》载文“从国外买便宜百倍药,白血病患者无意中触了法——救命药之罪”的法理分析

  【摘要】《南方周末》于12月18日报道了白血病患者陆勇因帮助购买印度药物“格列卫”而受到拘留批捕,即将面临审判的报道。但其行为的出发点和法律的关注点出现了较大的分歧,也就导致了相关人士的思考和关注,更有多人联名要求判决陆勇无罪。本文将以此案为出发点,分析在此背后,公众判意的相关问题,以及关于本案的有关法律因素,并帮助司法追求可预测性以及对公众判意的尊重。

  【关键词】公众判意;司法;救命药之罪

  12月18日,《南方周末》载文“从国外买便宜百倍药,白血病患者无意中触了法--救命药之罪”,叙述了一名白血病患者陆勇,由于为病友代购印度药物“格列卫”现遭遇牢狱之灾。众所周知,我国治疗白血病的药物,大多每个月的花费在4万元左右,但印度药物的药效与我国药物极其相似,花费却降低到了4000元每个月,所以,陆勇便开始为周围的病友们购买药物,并成为了印度药物公司和中国病友之间的桥梁。期间,陆勇曾多次帮助联系并举办了多次的座谈会,以帮助印度公司与中国患者增进交流。2013年8月,为方便联系,陆勇从网上购买了三套以他人身份信息办理的银行卡来完成药物购买和支付的过渡,也因此被拘留逮捕,并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销售假药罪起诉。

  案件发生后,多名白血病友联名要求判决陆勇无罪。有关专家学者也根据此事关注我国法律,并有经济学家胡释之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说:“药品真假与否,销售是否有罪,不是看药品本身,而是看有没有经过政府部门的批准,这样一来,你就弄不明白这法律到底是意在保护受害者,还是要不惜制造受害者以保护政府部门的审批权?”

  现在,陆勇在缴纳4.9万保证金后被取保候审,并已退还了涉案资金,同时由于在治疗阶段,也已经申请了延期审理。

  一、法理与公众利益的冲突

  负责起诉陆勇案的湖南沅江市检察院检察员罗剑曾对媒体说,从普通百姓角度看,陆勇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是“英雄式”的,“法律应该惩治犯罪,但是你们媒体可以呼吁国家对相关法律的健全。”这就为我们的讨论带来了一个问题:生命诚可贵,法理价更高?必须承认,陆勇的确是触犯了信用卡类犯罪和销售假药罪。但在公共常理上,陆勇销售印度药物“格列卫”,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方便广大白血病患者的购买,而根本上,则是帮助有关病友解决了白血病“看病难,治病贵”的难处。这也是为什么在陆勇被逮捕后,广大患者联名上书要求判处陆勇无罪的主要原因。

  二、法律可预测性之分析

  作者认为,陆勇所触犯的两个罪名中,通过网络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没有太大的争议,陆勇作为成年人也应当知道适用以他人身份信息申请的信用卡构成犯罪,但在销售假药罪上,则存在着可预测性上的缺失。

  的确,陆勇未取得任何销售药物的资质,也并未进行任何的检验批准,即使“格列卫”有着足够的医疗效果,也构成了销售假药罪。但单从“销售假药罪”的字面意思上看,相信公众并不能直接读出假药的法律含义,更不会有人特意去查询《药品管理法》上的有关规定。依照我国现阶段的法律普及,“销售假药罪”并未有足够充分的可预测性。

  三、公众判意的实际内涵

  所谓舆论,其实就是公众判意。但我国宪法早已明确规定,我国法律不受任何组织、个人的干预,也就是说,公众判意并不能够影响最后的法律判决。但作为现阶段不可被忽略的社会声音,其包含着各种决定性的内容。

  1、以主观善恶为视角。公众对于某一个案件的立场和态度,往往决定于他们对于涉案当事人主观心态的关注。本案中,陆勇作为当事人,其为白血病病友服务,并且担当了购买药物的中间桥梁,其主观是一种服务于大众的热心肠,广大患者对其也是颇为感激。

  2、以生活经验为依据的事实判断。上文中分析了有关“销售假药罪”在可预测性上的缺失,那么公众在日常生活中,也会或多或少的用主观经验来分析事实情理。社会生活中所形成的常识与经验,会成为公众认知司法个案的又一依据。

  3、以自身情况为基点的情感影响。公众关于个案的讨论,一般来说也不会完全超脱中立。但在讨论时,每个人也都会不同程度的带着自己的情感偏向,而这种偏向更是会在与自己息息相关的情况下发挥作用。陆勇案,就像《南方周末》所报道的一样,是关于“救命药”的犯罪。若是没有陆勇的行为,的确不会存在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更不会有销售假药罪,但广大白血病患者却必须去承担每个月数万元的医药费,最终导致人财两空的悲剧。事实上,公众对于个案的讨论,本质上是通过案件的讨论和思考,产生一个自我识别和价值认同的过程。公众在考虑个案时候,并不会运用法律思维和法律技巧,而是会将案件的情境和自己实际面临或假想面临的某种生活经历作对比,自然就会对当事者产生偏向前文中提到的价值落差,会是公众关注的焦点。

  四、公众判意背后对法律偏激的社会情绪

  公众判意不会过分超越法律的规定,具有显而易见的合理性,但以法律人的视角,公众判意存在着不可忽略的偏激情绪。

  公众往往会凭借一己之见,通过个案判决,表现出对法律的质疑和不尊重。必须承认,公众判意中存在着正当合理的社会要求,但在我国社会全面转型,社会结构大幅调整的过程中,很多人的思想中依然存在着旧的法律思维。

  五、法律对公众判意应有足够的尊重

  公众判意不能够成为司法独立性的影响,但它的确是司法机构处置个案的重要参考,是司法公开化、民主化的有益实践。公众判意可以帮助平衡法律资源的有效配置,帮助司法效率的提高,所以,也会是立法完善的一大动力。

  针对本案,司法也应当发挥价值判断和逻辑推理的长处,看到陆勇行为的积极之处,在公正审理的同时,给予对公众合理的尊重。

  文/杜歆

……
关注读览天下微信, 100万篇深度好文, 等你来看……
阅读完整内容请先登录:
帐户:
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