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任制度下高等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研究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聘任制度,高等学校,法律关系
  • 发布时间:2015-05-27 09:34

  【摘要】高校教师的身份一直以来都被归类为国家干部,高校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行政法上的内部行政关系。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以及高校人事制度的不断改革,使高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朝着相对平等的方向逐步发展。2000年,《关于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出台,为高校与教师之间新型法律关系的确立提供了有利的依据。本文从高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改革入手,对在聘任制度下高等学校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关键词】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制;法律关系

  一、高等学校与教师法律关系的历史沿革

  教师经过高等学校的任命后就成为了国家干部,高校与教师之间形成了一种行政隶属的关系,从而教师的权利义务变更都必须报教育行政机关批准。1993年的《教师法》、1995年的《教育法》和1998年的《高等教育法》中都规定了在高等学校中实施教师聘任制度。2000年,《关于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强调应在高等学校中全面推行聘任制度,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高校和教师通过签订聘任合同确立受法律保护的劳动服务关系。《意见》中指出深化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按需设岗、平等竞争、公开招聘、严格考核、择优聘任、合同管理”。《意见》中强调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高等学校和教师通过签订聘任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且这种关系受相关法律的保护。以上法律法规逐步确立了高校与教师之间的劳动关系,在高校与教师之间逐步建立起一种地位平等的法律关系。

  二、高等学校与教师法律关系的性质

  1、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民法通则》将法人划分为四种类型: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按照这种方法划分,高等学校应当被划分为事业法人,但作为事业单位法人的高校的法律地位的特殊之处主要体现在:一方面高等学校享有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高等学校具有类似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享有颁发学业和学位证书等特殊权利。随着高校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高校被划分为行政主体的观点逐渐被动摇,在高校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中,高校体现出不同于行政主体的特殊法律地位。这种法律地位与劳动合同关系中的用人单位更加接近,因此,本文认为高校与教师之间的聘任合同法律关系属于劳动合同关系。

  2、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明确指出,实行教师聘任制改革的基本前提就是明确教师的法律地位。

  第一,教师不同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常享有一定的行政权力,从事的是行政管理工作,高校教师在学校主要从事学术科研和教育教学的工作,不属于行政管理工作的范畴。第二,高校教师是依靠提供劳动谋生的。《教师法》中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这表明,高校教师是一种以智力付出为特征的脑力劳动者。第三,聘任合同是劳动合同关系的表现形式。高校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后,高校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不仅需要依据国家的文件来调整,还需要有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的及时出台为高校教师聘任合同提供了法律依据。综上所述,高等学校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劳动合同关系。

  三、高等学校与教师之间法律关系的特征

  法学界对高等学校与教师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有着不同的界定。有学者认为,高校教师虽然不是公务员,但其仍具有事业编制;有学者提出,行政法律关系已不适应高校与教师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权利义务发展,高校与教师之间应是一种有限制的行政法律关系;有的学者认为,劳动法应当调整包括高等学校与教师关系在内的一切劳动关系。1高校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相比较有其鲜明特征:

  第一,主体之间的平等性。高等学校可根据教学计划设置岗位。教师则根据本人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岗位进行授课。聘任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合同条款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第二,法律关系的程序性。高校教师的聘任程序可分为三个环节:根据高等学校的工作需要设置岗位权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在此基础上明确岗位职责;根据岗位任职要求选择合适人选,由校长代表高校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2第三,法律关系形成后主体之间的隶属性。高等学校与教师之间通过签订聘任合同建立法律关系之后,高校享有以下基本权利:对教师实施包括奖励、处分在内的管理活动;组织实施合同约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等。教师必须遵守高校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认真履行教学职责、执行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

  四、结语

  《中华人名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为高校教师聘任合同提供了法律依据,笔者通过对高等学校与教师法律关系的分析,得出高等学校通过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结论。其意义在于实现了教师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教师从国家干部转变为劳动者。这种平等的法律关系,使教师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有了一定的法律基础保障。

  注释:

  1 柳国辉.论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J].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4.1.

  2 吴冰.法律视角下的高校教师聘任制分析[J].洛阳师范学院学报.2007.4.

  参考文献:

  [1]章群、牛忠江.劳动争议仲裁与司法诉讼之衔接分析[J].财经科学.2008-11.

  [2]方勇.如何理解和规范人事争议仲裁制度[J].人才资源开发.2006.11.

  [3]梁明伟.完善教师权益法律救济制度的若干思考[J].继续教育.2005.6.

  文/闵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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