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收集贿赂案件破案证据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贿赂,犯罪,证据
  • 发布时间:2015-05-27 08:45

  【摘要】当前,贿赂犯罪呈现出新的特点,表现在行贿手法多样、贿赂关系长期稳定,集体受贿呈上升趋势。因此,打击贿赂犯罪已成为检察机关当前的重头戏。而要顺利侦破此类案件,最主要就是在收集犯罪分子的犯罪证据上下功夫。贿赂案件的证据主要包括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笔者试从当前我国贿赂犯罪表现出来的新特点;贿赂案件的特点两个方面入手,提出在收集贿赂案件言词证据实物证据的几点戳见,供大家探讨。

  【关键词】贿赂犯罪;证据;收集

  近几年,打击贿赂犯罪势在必行。而要侦破此类案件,最主要就是根据我国贿赂犯罪呈现出来的新特点;贿赂案件的特点两个方面着手。

  一、当前我国贿赂案件的特点

  贿赂案件与其他经济犯罪案件相比有其自身的特点:

  1、案件证人(行贿方)总是牵涉很大利益关系,很难使他(她)能充分客观地作证

  首先,行贿人总是与受贿方之间存在重大的利害关系,只要有一方因检察机关介入而利益受到损害,另一方的利益也相应受到威胁。其次,行贿人在贿赂交易中总是处于被动地位,在行贿之前就总是讨得贿赂对象欢心,并信守秘密,除非自己的利益没有得到实现,一般不愿公开内幕。再者,当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要行贿方作证时,行贿方开始都会不积极配合,因而需要检察机关做大量的工作,让其消除侥幸的心理,最后将作证作为其最佳的选择,这需要较长的时间。

  2、犯罪活动大多采用一对一的方式单独进行,且隐蔽性较强

  行受贿双方只要达成默契后,甲方利用权力和工作之便为乙方谋取不正当利益,乙方在事前、事中或事后都会给甲方好处费,双方暗中交易,由于这种交易只在甲、乙两人之间进行,此种案件证据难以收集,查处难度较大。

  3、定案往往以双方的言词证据为依据

  受贿犯罪大多是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单独进行,其直接证据只是受贿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行贿人的证言,因此,受贿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固定和行贿人的证言十分重要。在获取言词证据后发现线索,从而顺藤摸瓜,获取物证等其它证据,再扩大线索,在证据调查上下功夫,形成有力的证据链,使其它证据与言词证据联接起来,达到证实的目的,防止翻供。

  二、贿赂犯罪破案证据的收集

  1、言词证据的收集

  1.1 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及时固定有关细节

  1.1.1 获取口供就是挖掘细节。犯罪嫌疑人处于特殊的法律地位,既是证据的来源,同时又有可能成为刑罚的对象,他们的供述和辩解往往既有真实性,又有虚伪性。对此,我们不能简单地采取盲目相信或断然否定的态度。供述笔录对贿赂犯罪事实的记载不能过于简单、概括。当大量细节,尤其是重要细节能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时,即使能够印证的证据数量不多,但供述笔录的可信度也大大增强。

  1.1.2 依靠细节,堵住后路。在审讯犯罪嫌疑人时,要注意堵住犯罪嫌疑人日后可能翻供的渠道:有的可以直接加以驳斥,有的则同时需要通过外围取证来解决。通过讯问,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准确地确定下来。另外,侦查人员应估计到犯罪嫌疑人日后可能会出现的辩解,在审讯中事先堵住其后路,并详细记录,以防日后翻供。

  1.1.3 利用细节,制服翻供。贿赂案件中,有的翻供发生于转念之间,有的翻供则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制服,有的翻供则需要较长时间。纠翻的方法当然是在审讯中问深问细有关细节,通过犯罪嫌疑人想象以外的大量细节来制服其翻供。为此,侦查人员必须强化对口供细节的固定意识,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老实了,恢复了原来的口供而忽视了此项工作。通常的做法可以是制作两份笔录:一份是纠翻笔录,一份是翻供笔录,特别是在纠翻笔录中,必须把犯罪嫌疑人的翻供理由,为何而翻的所有细节加以详细固定,必要时还应让其亲笔书写供词,需要取证时要立即取证,形成证据链,以防其再次翻供。

  因此,固定犯罪嫌疑人供述笔录应当从三个方面进行:首先,办案人员在制作供述笔录过程中,力求使犯罪嫌疑人供述笔录的内容合理化。其次,办案人员要认真防止供述笔录的内容自相矛盾。以解决存在的矛盾,使供述笔录的内容一致化。最后,办案人员应尽可能收集更多的其他证据印证供述笔录。

  1.2 证人证言的收集和固定

  贿赂案件中的主要证人大多是行贿行为的当事人,他们往往出于某种利益关系、情面关系或害怕作证后影响自己,而不愿意作证。因此,要积极创造条件和环境,采取秘密和公开相结合的方法,先易后难,先小后大,先近后远地去收集和固定证词。

  1.2.1 行贿人的证词要全面地体现犯罪构成的要件。

  办案人员在向行贿人取证时,应围绕以下重点进行:一是重点查明行贿人是否基于何目的、出于何动机给受贿人行贿。通过行贿,行贿人得到了什么利益;二是问前深入摸底,摸清行贿人的姓名、职业、年龄、性格、家庭情况、社会背景以及与受贿人有哪些交往,二者关系如何等情况;三是及时补证,防止翻供。对一些似是而非的问题,要及时查清确定,不留给行贿人日后翻供的机会。

  1.2.2 多形式固定证人证言。贿赂案件的证人由于涉及其自身利害关系,且极易受外部因素的干扰而改变证词,所以同样具有不稳定性。因此,必须及时地以多种形式固定其确定的证词,可在证人愿意的情况下,让其书写亲笔证词,对于重要证人还可以在询问过程中进行实时监控录像或公开摄像,以固定其作证的内容和作证的过程。

  1.2.3 证人间多角度印证。在贿赂案件中,有些行贿人的意志和行为是通过第三人去表达和实施的,有些行贿人的部分行贿细节有第三人知晓,这就要求我们在一对一的证据中善于发现并及时去收集和固定其他证人的证言,以形成较稳固的证据板块。如某财务员由单位负责人授意和安排,为筹措筹措资金而到某犯罪嫌疑人家中向其行贿,行贿时犯罪嫌疑人父母及爱人在场。此例案件中,至少有三名证人可以印证这节事实,应当逐一固定他们的证言。

  1.3 在言词证据的固定中要注意两个方面

  1.3.1 涉及上下级制约关系的案件或有经济业务活动要突出利用职务便利的要件。对发生在商务活动中的贿赂双方言词证据,要体现犯罪嫌疑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和他们之间的业务交往,排除其他如劳务提供等可能性。对于行政上下级之间的贿赂行为,所固定的双方言词证据,不但要体现犯罪嫌疑人职务上的便利,更要具体明确地体现某项利益中存在的制约关系。

  1.3.2 贿赂意思须明确体现。贿赂犯罪是一种故意犯罪,有的案件双方往往以借为名,行贿之实。因此要注意双方在行为表达方面的细节,从深层次加以固定,寻找双方在行为表达上的结合点,揭露双方的真实意图表示。

  2、实物证据的收集

  2.1 向被索贿方收集证据。被索贿方对索要贿赂的一方心有余悸,一方面怕事情透露出去自己的利益受到威胁,另一方面虽然这样下去自己的利益有所损,但权衡起受打击报复的危害来还是忍气吞声好一点。侦查人员在向其调查取证的时候这些人往往会主动配合工作。被索贿方往往把自己被索贿的金额及过程记录下来,侦查人员在搜查过程中应该特别注意他们的记事本之类的东西。

  2.2 通过查明受贿人如何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来充实证据。查证行为人“为他人谋利益”应分两种情况:一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已实现,则应查清行为人如何提出利益要求,受贿人如何利用职务予以实现,谋取的具体利益是什么;二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尚未实现,则只要查清双方是否形成了为行贿人谋利的合意,即查清行贿人如何提出要求、受贿人是否答应。这种合意的形成,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

  2.3 通过查赃款赃物的来源、去向来充实证据。受贿人受贿后,或存银行,或藏匿于某处,或用于消费等。因此,通过采取查询其银行账户、搜查其住宅、办公室及相关处所等侦查手段,查清赃款的去向,从时间、金额、状态等角度印证供述。同样,行贿人如果是从银行取款用于行贿,通过查询其银行账户,以及调取其流水账和记事本来印证其供述。

  当前,在贿赂现象相当普遍、贿赂犯罪高发的情况下,严厉打击贿赂犯罪人成为检察机关的重要任务。我们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应针对贿赂犯罪案件现有的不同情况而采取相应的侦查手段,及时、准确地固定言词证据,进而获取更多的案件线索,最后达到发案必立、立案必破、破案质量高的目标。

  文/杨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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