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土家族地区婚姻习惯法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习惯法,土家族,婚姻
  • 发布时间:2015-05-27 09:10

  【摘要】习惯法存在具有客观性,通过习惯法存在的合理性和对与社会关系调解中的作用的论证,探究习惯法在调控民族群体的生产、生活方面的积极意义以及习惯法尤其是民族地区习惯法与国家法之间的关系,揭示习惯法存在的长期性及其对于社会进步的积极意义。我国土家族地区的习惯法主要包括婚姻,继承,宗家方面。

  【关键词】习惯法;婚姻

  一、土家族民间法的概况

  从形成土家族的最初椎型,到现在土家族形成和成熟,大概经历了1000多年的历史,笔者为了弄清楚土家族更多的民间法,于2008年寒假及春季期间,对土家族聚居的地方,恩施土家族苗族自制州,进行了大量的实地考察。最终对我国土家族地区习惯法做了系统的解读。

  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习惯法是土家族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由恋爱和一夫一妻制是其基本内容。土家族习惯法,在婚姻人数方面规定了一夫一妻制,并禁止有妻再娶行为;在通婚范围方面认可了在不同历史时期的不同规定,有群婚、血缘婚、氏族外对偶婚等不同形式,确认了姑表婚、收继婚、转求婚、换亲婚的合法性;在婚姻程序方面规定了恋爱自由制度和订婚、结婚的程序;在婚姻效力方面规定了婚后新娘宗族亲属关系,夫妻平等关系、夫妻财产共有与特有关系;在家庭成员方面规定了成员组成与家庭分立、成员平等与家长权利、扶养与敬老关系等;在家庭财产方面规定了分家、析产、继承的程序与效力。

  二、土家族习惯法的类别

  1、恋爱自由制度

  历史上,土家族人婚姻自由,青年男女订亲完全出于自愿。土家族人喜爱歌舞,恋爱婚姻全过程均有歌声相伴,对歌可以站在对面山坡进行,也可以站在吊脚楼上进行,还有一些地方有专门的节日,如花朝节、女儿会等等。按照土家族地区的风俗习惯是,男女婚姻是以自由婚配为主的,女子在婚配上有较大的自主权利。在恩施自治州西北部的咸丰县的土家族的聚居地方,长期以来一直以歌为媒,婚姻自主,在男女心目中视为理所当然之事,尤以女子在婚姻上的自主权。青年男女在选择对象的方式上,首先并不是说媒,而是以一种叫“女儿会”的集会方式出现。

  2、婚姻关系订立程序与仪式

  由于地处中原,土家族人的婚姻仪式与规矩,不免受汉族伦理规范的影响,但仍有自己的民族特色。其特色的程序是:(1)打样。这是土家语称谓,译成汉语,即“瞧样子”,就是“相对象”。媒人意欲为某两家做媒,就向两家青年男女示意,授使他们相互暗地带“打样”,视“人材”满意之后,再正式出面登门说亲。(2)求婚。打样之后,双方满意,男家则正式请媒人去女家求婚。媒人到女家去求婚,提一块肉,带一把伞,至女家门,将伞撑开,倒立在门外。女家若将肉收下,并把伞顺立过来,则示意不拒绝这门亲事,否则表示拒绝。(3)取八字。当地人叫“讨红庚”。求婚未遭拒后,男家接着备办点酒肉,由媒人送至女家,向女家“讨红庚”。(4)定亲。当地人叫“插芋香”。合了八字,男女生辰没有相克之处,那就是“天作之合”,男家则择日定亲。(5)行冠礼。土家族人将成年冠礼与婚礼一并举行的,而且很隆重。(6)拜堂。这是土家族姑娘出嫁的最重要程序,有着复杂的仪式,在民族法中,着证明缔结夫妻关系的践成行为功能。经过这样的严格的六道程序之后男女双方就正式确立了婚姻关系,即使不到明证部门去拿结婚证,其婚姻的效力也能得到认可,

  3、骨种婚姻

  其意思是,姑姑家的女子首先要嫁到舅舅家,这叫还种,只有在舅舅家没有男子的时候,姑姑家的女子才能够有嫁到别家的可能性。这就是当地流传的俗语:“姑家女、伸手取。”“舅家要,隔河叫”的说法。舅之女嫁到姑妈家,名为“侄女赶姑”,俗话说:“侄女赶姑,狠似五阎王。”人们在实践中已认识到这种有血缘关系的“姊妹开亲”,结果总是不好的。在土家族地区,历史上还存在过一种调换亲,举例说张家的女儿嫁给李家为媳,而李家的女儿又嫁到张家为媳,两家结为姻亲,有了子女以后,对任何一方,既是舅妈,又是姑妈。故人们说:“调换亲,亲上亲。”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姑表结婚、换亲结婚都是习惯法认可的婚姻制度。其实,这种婚姻制度是我们现在的婚姻法所不允许的,我国婚姻法规定,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不能结婚,但是,这样的婚姻制度在土家族地区并没有得到全面的实施。

  4、再婚制度

  在历史上,土家族人的恋爱、结婚都是自由的,也认可妇女再婚,但并不很自由,须遵循“收继婚”和“转求婚’’的规矩进行。“收继婚”也叫“填房”,其形式:“叔就嫂”,即亲兄死后,其单身弟(嫂称其弟为“小叔子”)可同亲嫂结婚,故流传有“叔就嫂,千般好”的谚语,好在那里?好在相互了解,有利于维持这个家庭的财产关系;二为“伯就弟”,伯指伯哥,弟指弟媳,即弟弟死了,单身哥哥可与弟媳成婚;三为“姐死妹继”,即出嫁的同胞姐姐死了,其妹可与姐夫结为夫妻。若叔、伯、姐夫皆不愿娶,寡妇方可外嫁,但须守孝三年,外嫁时只许带走其当时娘家嫁妆,夫妻存续期间财产均归夫家,且婆家尚要收取“赎身钱”、“棺材钱”、“满堂酒”。若男女青年双方正式订婚后,男方死去,女方无权退婚,男方有权“转求”,即要求她嫁给死者的兄或弟,甚至堂兄弟;若男方不再“转求”,女方方可退婚,与他人订婚,此为“转求婚”。这些都得到土家族习惯法的认可,在清代“AiRA,,后,政府派的官员曾发文告禁止土家族人的寡妇再婚制度,但到上世纪中还是没有完全消失,有些偏远村寨一直按习惯法的规矩办事。

  参考文献:

  [1]尤金·埃利希:《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2]哈耶斯:《法律立法自由》,北京:民族出版社,2002年版。

  [3]霍姆斯:《普通法》,北京:中国法制山版社,2005年版。

  [4]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文/刘宗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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