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转化型抢劫罪的基础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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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5-26 15:46
【摘要】转化型抢劫罪的基础形态是否必须为犯罪行为,一直以来广为学界讨论。转化型抢劫罪作为转化型犯罪的一种,不应扩大对其基础形态的解释,而放低转化型抢劫罪成立的标准。构成犯罪的行为,才是转化型抢劫罪的转化基础。严格限制转化型抢劫罪的成立,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法治理念,也体现刑法的谦抑性。
【关键词】转化犯;犯罪;罪刑法定;谦抑性
一、转化型抢劫犯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我国对于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刑法明文规定。而《刑法》第263条是对抢劫罪的规定。可见,从我国《刑法》规定的字面上理解,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行为,是转化型抢劫罪的基础形态。
1988年两高联合发布了《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153条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其中规定,“被告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可按照刑法第153条规定,依照刑法第150条抢劫罪处罚。如果使用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从这项规定理解,不必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行为,依然可以成立转化型抢劫犯。
正是上述两种思路的冲突,引发了对于转化型抢劫犯的基础形态是否必须为犯罪的讨论。
二、关于转化型抢劫犯的基础形态的不同学说
学界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肯定说,主张转化犯的基础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否定说,认为转化犯的基础行为可以是违法行为。
1、转化型抢劫罪的基础形态为犯罪的肯定说
支持肯定说的观点又包含不同的视角。1.从罪数形态的角度,转化犯是罪数形态理论中的概念,转化犯是轻罪向重罪的转化,反映了不同罪质的转化。只有基础形态是一种犯罪,才有转化为另一种犯罪的可能。而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在向犯罪“转化”时实际上是一个罪的形成,尚不存在转化。2.从法律拟制的角度,《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原本不符合《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但立法者通过拟制的手段,赋予《刑法》第269条的行为与抢劫罪相同的法律效果。
2、转化型抢劫罪的基础形态为犯罪的否定说
否定说认为,根据《批复》,“被告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可按照刑法第153条规定,依照刑法第150条抢劫罪处罚。如果使用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认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虽未构成犯罪,但后期的行为足以使罪质发生改变的,可以转化为抢劫罪。所以,转化型抢劫罪的基础形态不必达到犯罪的标准,即使是违法行为,在后期行为的加重下,也能够产生转化型抢劫罪。
三、转化型抢劫罪的基础形态应当为犯罪
否定说一方面认同转化型抢劫罪的形成,存在罪质的改变,即从彼罪转化为此罪;另一方面又强调这种“罪质”的改变,是由严重的“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后期行为导致的,而前期行为是违法行为。那么前期行为既然不是犯罪,又何来彼罪向此罪的转化?如此,前期的违法行为因后期行为变为犯罪,是一罪的形成,而非罪质的改变。另外,《批复》在明确规定了“数额不大”的盗窃、诈骗、抢夺不是犯罪的前提下,规定只要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情节严重,不论之前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而之后的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否造成了法定后果都将其认定为抢劫罪。这逾越了罪刑法定的原则,扩大了打击犯罪的范围。结合《批复》出台的时代背景,这种瑕疵是可以理解的,但这不能作为模糊罪与非罪界限的依据。
笔者认为肯定说存在合理性。从转化犯概念的提出来看,该概念的提出是在罪数形态理论下提出的,对于罪数形态有着积极的意义,反映了多种不同罪质的转化,在这个意义上,转化前后的行为必须都是犯罪。亦是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表现。
而至于窝藏赃物等行为,则是实现前罪向后罪转化的必要条件。这一规定的用意在于,防止行为人在实施当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后,一错再错。通过对“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否定评价,鼓励行为人及时阻止犯罪的发生。盗窃、诈骗、抢夺等行为未达到犯罪的程度,尽管发生了后期“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只能认为这是违法行为向犯罪的转化,即新罪的成立,而非转化型抢劫罪的成立。
承认转化型抢劫罪的基础形态应当为犯罪具有极大的积极意义,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之外,更体现了打击犯罪的谦抑性。限制转化型抢劫罪的基础形态于犯罪形态,有利于严格控制打击犯罪的范围,有效地约束司法权力,避免其扩展到违法性、危害性较低的违法行为之中。现代法治保护人民、保障人权的理念,正是在理论的碰撞中成长地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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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蔡梦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