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法之近因原则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保险法,近因原则,保险赔偿
  • 发布时间:2015-05-27 07:55

  【摘要】近因原则是保险法中的一个重要的原则,通过近因原则,判断出所发生的风险是否在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内以确定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故其在保险理赔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对近因原则先做一简单介绍,包括近因原则的含义、近因的确定及近因原则的意义,后具体阐述了近因原则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关键词】近因原则;近因;运用

  一、近因原则的介绍

  1、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原则是在确定保险赔偿责任,进行保险理赔时所遵循的一个基本的原则。在进行保险理赔时,首先要明确保险赔偿责任,而决定保险人是否有保险责任的决定性因素在于造成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否在承保的范围内。那么要明确保险赔偿责任,我们首先就要确定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近因原则就是我们在确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原因是所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它要求我们在确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原因时,应当以最直接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作为“近因”来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2、近因的确定

  如何确定“近因”?学理界大致有“时间说”与“效力说”两种观点:“时间说”认为当损害结果由多个原因引起时,按时间发展的前后来判定,时间上最靠近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即后发生的原因为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近因。该观点较死板的采用原因发生时间先后为判断标准,没有认识到不同的原因对损害事实造成的影响程度不同,不承认多个原因中有较重要的原因的存在。

  为弥补“时间说”存在的不足,后又产生了“效力说”。“效力说”认为效力最显著的原因为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近因,否定了单纯按时间发生顺序来判断近因的标准,而应该考虑不同原因与损害结果之间的效果关系,当出现多个原因时,通过比较,对损害结果有最重要影响的为近因。“效果说”虽考虑到了不同原因对结果的影响,但其弊端是认为多个原因中只有一个为近因,无法解释多因一果的情况。故在具体实践中,应当综合考虑“时间说”与“效果说”,克服两说存在的不足,以更科学正确的判断出“近因”,使近因原则具有更好的可操作性。

  3、近因原则的意义

  根据近因原则确定损失的原因是理赔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对近因的确定,并根据保险合同判断所发生的风险是否属于保险人承保的范围,从而确定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对保险人也是一种保护。如果是属于保险人承保的保险责任,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如果不属于保险人承保的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近因原则能够有效地防止被保险人道德风险的发生。导致保险事故的发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些原因是可以避免的,有些是无法避免的。通过近因原则,判定出导致事故发生的最主要原因,能够辨别出被保险人是否是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者谎报保险事故,从而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

  二、近因原则的具体运用

  在具体实践中,近因原则的运用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1、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

  这种情况比较常见也最简单,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那么这个原因就是近因。如果该单一原因在保险合同承保的范围内,那么保险人就要承担保险责任,如果该原因不在保险合同承保的范围内,保险人就不承担保险责任。

  2、多个原因造成的损失

  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又可以分为多个原因同时发生、多个原因连续发生和多个原因间断发生三种情况。

  2.1 多个原因同时发生

  若造成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为一个以上,且这些原因同时发生并对保险事故的发生起着最直接的、实质性的影响,那么这多个原因都属于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近因。如果这些原因都属于保险合同承保的范围内,那么保险人就要承担全部责任;如果这些原因中有一部分属于保险合同承保的范围,一部分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只承担所保风险导致的损失部分的责任;如果这些原因都不属于保险合同承包的范围,则保险人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2.2 多个原因连续发生

  如果导致损失发生的原因是两个以上,且多个原因的发生是连续的,各原因之间因果链并未中断,后面原因的发生是前面原因发生所导致的必然结果,那么最初发生并造成以后一系列原因发生的原因为近因。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大致分以下四种情况:若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多个原因都在承保责任范围内,保险人要承担全部责任;若导致事故发生的前因即近因不在承保范围内,但后因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后因是前因导致的必然结果,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若导致事故发生的前因即近因在承保范围内,但后因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后因是前因导致的必然结果,则保险人要承担赔偿责任;若导致事故发生的前因和后因均属于除外风险,则保险人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2.3 多个原因间断发生

  如果造成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有多个,且这多个原因之间没有关联关系,即后来发生的原因是新出现的且是完全独立的,不是前一个原因的必然结果,若后因虽作用于保险标的,但并未造成损害结果,未打断前因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则前因是近因,否则后因是近因。例如,人身意外险的被保险人患心脏病多年,因车祸入院,急救过程中因心肌梗塞死亡。在本案中车祸虽使被保险人处于非正常境地,但其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关系被介人的心肌梗塞因素所中断,而这一因素对死亡结果独立地起到决定性作用,故在本案中后因心肌梗塞为近因。当近因属于保险合同承保的范围时,保险人要承担保险责任,当近因不属于保险合同承保的范围时,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参考文献:

  [1]贾林青.保险法(第三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2]任以顺.保险近因原则之“近因”概念内涵探析[J].保险研究,2008(5):82-84.

  [3]王应富,龙伟.保险近因原则之“近因”概念内涵探析[J].宜春学院学报,2010(2):90-94.

  [4]李丹,张永刚.论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J].鸡西大学学报,2007(3):31-33.

  文/张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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