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职务犯罪初查机制问题研究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职务犯罪,初查机制,缺陷
  • 发布时间:2015-05-26 15:49

  【摘要】职务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极大,而且,在现阶段我国职务犯罪的在整体犯罪数量中占有的比例呈上升趋势,这就对我国职务犯罪初查机制提出了挑战,针对当前的形势,应当及时回应问题,加大职务犯罪的查办力度,完善初查机制,尽快处理职务犯罪行为。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国对职务犯罪的初查还存在一些缺陷,这些问题的存在极大的影响了我国对职务犯罪的侦查和处理,本文针对职务犯罪的初查问题展开探讨,并提出合理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职务犯罪;初查机制;完善建议

  “初查”在我国产生由来已久,其意思就是指检察机关在立案前对获得的线索进行审查。但是,由于初查对象的特殊性以及初查方式的专业性,初查更像侦查的一种前置性措施,但是依然有的学者认为,初查有其特殊性,不应当一概而论的归入侦查。笔者在本文中主张将初查归入侦查进行探讨,但是也应当注意的是,初查过程中有一些措施、手段和方法是不能适用,并且必须严格规范的。

  一、职务犯罪初查存在的问题

  职务犯罪的初查工作极为重要,初查也是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行为的一种前置性措施,对于是否立案侦查等后续的活动提供重要的依据,如果不能做好初查工作,对于整个职务犯罪行为的处理都是非常不利的,我国刑诉法没有对初查进行详细规定,致使在实践过程中初查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1、法律效力存在问题

  初查是不是正式的查明事实的活动和初查是不是必须要初查对象的配合是当前困扰侦查机关的两个重要问题,也是初查活动法律效力存在瑕疵的主要原因之一:第一,初查在我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有所体现,其所为立案的一个程序进行了规定,由此可以看出,初查活动的规定是人民检察院内部的规定,只是对内部具有一定的约束力,而不是一个全国性的法律规定。这就造成了在实际初查中,如果初查对象拒不配合,检察人员也没有相应的办法进行处理,容易造成初查的理不直、气不壮;第二,在证据方面,初查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个诉讼程序,其是在立案之前进行的活动,那么在初查阶段是否能够对证据进行收集那?在初查阶段获得的证据是否可以在法庭上出示那?这都是困扰检察机关重要问题,随着我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越来越重视,这种没有严格依照诉讼程序收集的证据将会更加受到关注。

  2、初查活动的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初查进行的规定比较原则,缺乏细化的标准,容易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不同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贪污、贿赂案件初查工作的意见》,初查是“检察机关对案件线索在立案前依法进行的审查,包括必要的调查”;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侦查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初查指“对受理的控告、报案、举报和自首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事实的初步调查”。可见,初查程序的内容包括了审查和调查两项内容。由此可以看出,首先我国相关规定明显将审查和调查阶段进行了分离,调查阶段才属于初查阶段,而且初查需要专门的程序,一定程度了增加了诉讼成本;其次是对立案材料进行调查需要三个主题进行审批,手续相当繁琐,这对于案件的及时处理存在严重的消耗,不利于诉讼效率的彰显。

  第二,从我国检察机关初查职务犯罪的实际情况来看,初查工作有审查和调查不同的阶段,在这两个不同阶段需要控申部门及其相关领导、侦查部门及相关领导对案件的举报线索进行处理审查,但是举报的线索有时很复杂而且真假难辨,这就造成在实际的工作中操作部门面临着一定的责任风险,但由于案件经历过多人处理,对于案件的实际审查情况又难以把握,最终会造成案件线索的处理有可能不真实,影响检察机关的形象,所以对初查主体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3、初查的手段不足

  在具体工作中,检察机关对于职务犯罪的初查存在着手段有限、各方面协同不力的现象。我国相关的规定虽然对初查过程中规定可以采取查询、询问、勘探及鉴定等侦查措施,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这些措施有时很难获得充分的证据,致使难以找到案件的突破口,而且检察机关在初查阶段与相应的部门之间还没有形成有效的联系机制,不能达到有效的资源共享,对查证案件不利。

  二、职务犯罪初查机制的改进措施

  随着我国逐渐加大对职务犯罪查处的力度,面对当前的形式,必须做好初查工作完善,针对上述初查机制存在的问题,必须及时给予解决,这种解决不一定必须是法律上的,也可以根据实际的工作实践进行整体性的完善。笔者认为应当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1、做好初查策略的完善工作

  初查策略对于整个案件的初查工作至关重要,只有制定一个行之有效的初查策略才能使工作得到顺利开展,初查策略的完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证审查的及时。职务犯罪的初查工作只是一种前置性的审查措施,而不能作为现实的侦查措施进行,所以面对职务犯罪的初查工作,要做好及时审查,对于一些有可能存在犯罪行为的线索及时转交;第二,对犯罪线索快速处理。在所有的线索中,需要对线索进行有效的处理才能使侦查活动得到快速开展,所以在对犯罪线索进行过滤的过程中要大胆处理,当然对于一些线索的过滤可能会存在一定的风险,要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控制;第三,对立案条件进行放宽处理。由于初查工作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这就有一些观点提出,是不是可以将初查作为侦查的一个部分,这是不可以的,首先是我国法律没有任何关于初查的相关规定,另外如果将初查和侦查混为一谈极有可能致使最终工作混,难以开展。所以解决初查问题的最好办法就是放宽立案的条件,使初查在作为立案的一个前置性条件,只要发现一些线索就能够及时立案,移交侦查办理。当然,这种方式也有可能造成在立案后又撤案的情况,但这是严格司法程序必须付出的代价,是值得的。

  2、改进初查方法

  初查方法非常重要,对于是否立案以及之后对案件的处理意义重大,所以要做好初查方法的选择和固定,笔者认为改进初查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初查情况进行合议审查。在当前我国初查的审查方式过于僵化,程序性审查的工作流程也极大的降低了工作的效率,所以应当才有合议审查的方式,这种方面首先能够以最快的速度使审查的情况得到处理,在有不同意见时能够对意见进行反馈,最终可以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办理,其实是能够集合多数人的智慧,对案件初查的情况进行分析,找到突破口,再次这种合议审查的方式还能够减少个人对责任的承担,调动其工作的积极性。同时,在合议审查中也要注意不需要规模过大,应当有五人左右参加,由副检察长负责即可;第二,对案件初查情况的审查要全面。对初查工作的审查多是采用书面材料审查的方式,这种审查对案件的实际定性很难,这就要求对初查获得的线索等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首先是对获得线索的途径、方法、手段及时间情况进行审查,保障初查活动证据线索的各种因素都能够经得起推敲,其次是要对案件的整体情况进行分析,尤其是要注意事实所反映的时间上的先后顺序,是否符合客观事实或者具有客观上的可行性,再次就是做好对初查过程中获得的事实情况的审查,对必要清晰的案件事实可以选择首先审查,然后审查不清楚的部分,这样能够最大的提高审查效率,最后是对初查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都要询问来源,这样可以判断信息的可信度。

  3、创新初查手段

  由于犯罪的智能化,传统的初查手段已经很难适应初查职务犯罪的发展,所以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创新,对在传统初查手段基础上,规定可以采用一些必要的技术措施辅助初查案件,对获取的相关线索可以作为证据进行使用。另外就是做好与相关部门、机关或者单位的协调,在初查过程中通过一定的手续就能够从相关部门、单位获取相关的证据材料,这样才能极大的提高办案效率,在人民心中树立法律的威严。

  三、结语

  职务犯罪的初查活动存在问题,但是这种活动对于侦查犯罪是非常有效且可行的,当前我国对于初查措施的规定还存在细化的问题,应当及时制定一些规范,使初查真正发挥其作用,彰显法律的高效和公平。

  参考文献:

  [1]张国华,李欣.初查措施在职务犯罪中的作用[J].法学家,2013(7):102—113.

  [2]卢乐云.职务犯罪初查制度研究现状及其展望[J].广东社会科学,2010年第2期.

  [3]马丽霞.完善我国职务犯罪初查制度[J].河南社会科学,2009年第5期.

  文/谢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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