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反腐之路径探索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法治,反腐,人权
  • 发布时间:2015-05-26 15:08

  【摘要】本文从法治反腐的优缺点来探索法治反腐的具体路径,从而针对法治反腐提出了具体的措施,如建立权力制约机制,完善立法,建立官员财产信息公开制度等。

  【关键词】法治;反腐;路径探索

  腐败一直是历久弥新的话题,腐败可以说是世界党政国家的顽疾。正所谓“有权力必有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必须把权力关在笼子里,建立反腐败的长效性与权威性、预防与惩治相结合、惩治腐败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国法与党纪党规相配合,探索法治反腐的路径,摒弃“运动反腐”、“人治反腐”。

  一、把握法治反腐的优点,摒弃“运动反腐”与“人治反腐”

  1、把握市场经济、全球化的特点

  中国正处于市场经济的转型期,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中国与世界的联系日益紧密。腐败不仅影响到中国的政治发展,更影响到中国与其他国家的投资等经济关系。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全球化的背景下,意味着市场主体地位平等、机会均等、权利平等、契约自由,其内在排斥不当的权力干预。而腐败就是借助权力优势、权力寻租,影响资源的有效配置。所以,必须运用法治进行反腐,规范政府权力,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从历史来看,“运动反腐”、“人治反腐”曾经在反腐败过程中发挥过积极作用,但毕竟作用有限,缺乏长效性和权威性,而且随意性强,越反越腐败。因为“运动反腐”、“人治反腐”都是治标不治本,很难维护反腐败的长期性、权威性和持续性。而法治反腐则不同,其致力于源头,事先对权力进行约束,将权力关在笼子里。同时,法治反腐阻断了不当的利益输送,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提高了市场主体的积极性。

  2、法治反腐具有长效性和权威性

  中国历史上曾出现过“人治反腐”,这种反腐方式一般对统治者的要求比较高,完全依靠领导人意志,没有法律约束,随意性强。中国二十世纪中期至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一直运用的是“运动式反腐”,群情激愤,缺乏权威性。同时,对人权进行无视。但是,“法治反腐”却优于以上两种方式。“法治反腐”是反腐败有法可依,使人民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使反腐具有权威性、长效性,克服了“运动式反腐”的非权威性和“人治反腐”随意性。“法治反腐”使反腐有法可依,使人们在行为时有了心理预期,规范了人们的行为。同时,以法律的强制力树立了反腐的权威性。

  二、法治反腐应注意的问题

  法治反腐虽然有一系列的优点,但是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法治反腐也不例外。为了使法治反腐更好的发挥作用,应该注意一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在法治反腐的目标上,应该注意处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惩治与预防的关系

  关于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方面。法治反腐与人治反腐、运动式反腐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是依法进行的,服务于法治的目标。刑法的目标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反腐败也会牵涉到刑法的问题,就是贪污受贿型犯罪。在司法的过程中,由于特大型贪污受贿型案件的曝光,舆论压力比较大,导致法官迫于舆论的压力通过了“同案不同判”的裁决,这在中国并不少见。但是,为了推行法治反腐,我们必须摒弃这一思想,使法官站在中立的角度进行判案。

  关于惩治与预防的关系方面,应该注意的问题。刑法的条文设计就是惩治与预防相结合。但是,二者孰轻孰重、如何把握是个很难处理的问题。也就是说什么时候应该严刑峻法,什么时候应该以预防为、教育为主。笔者认为,应该依据反腐的社会背景而定。在吏治清明的时候,应该以预防为主;而在吏治腐败的时候应该以惩罚为主。这样不仅考虑到成本效益问题,也考虑到了方法策略问题。

  2、法治反腐应该处理好法律与道德自律的关系

  鉴于权力的“公共性”特质,权力行使者务必接受法治的规控:权力来源务必于法有据,权力界限务必清晰明确,行使权力务必附随责任,越轨行权务必接受对等制裁。麦金太尔曾有过著名的论断:“法律的刚性制度无论多么严密周全,如果握有重权者不具备最起码的道德禀赋,料想其结果也不会多么完美。”因此,国家工作人员的道德自律同样很重要。道德具有非强制性,强调义务,既调节人的行为又控制人的内心,道德靠社会舆论来进行制裁;法律具有强制性,权利和义务并重,通过法律或国家的强制力来保障实施,法律调节人的行为不关注人的思想。因此,法律和道德具有互补性,法治反腐既要发挥道德的引领作用,又要发挥法律的强制作用。二者内外结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法治反腐的发展。

  三、法治反腐的具体路径探索

  对于法治反腐的具体路径探索,我们可以借鉴新加坡的有益经验。例如,首先,“新加坡实现和长期保持廉洁的一个重要因素是依法治贪,把建立健全防止官员贪污的法律制度作为廉政建设的主要内容,使肃贪倡廉规范化、法律化和制度化”;其次,新加坡将反腐从高官权贵开刀,制裁手段极其严厉,使官员不敢贪;再次,实行高薪养廉,使官员不用贪;再者,实行权力制约和信息公开机制使官员不能贪;最后,社会大众监督使管员不敢贪。

  1、加强反腐立法,使反腐常态化、持续化、制度化。目前,我国的反腐立法既缺乏实体规制,又缺乏程序规制。比如,可以完善惩戒措施,既有惩罚措施,又有预防措施,既有党纪处理,又有法律惩治;完善反腐的程序性规定,在惩治犯罪的时候,也要保障人权。

  2、完善权力制约机制。目前,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权力极度虚化,被称为橡皮图章;法官的工作受到行政机关的干涉;一些反腐的案件受到上级的压力。对于这些不良现象,我们应该加强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实现法院独立审判,监督行政机关;完善立法机关职能,使其具有实权,监督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

  3、建立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当前,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实行财产公开制度,这对预防腐败也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因为信息公开可以有效遏制权力寻租,避免公地悲剧。

  参考文献:

  [1][英]麦金太尔.德性之后[M].龚群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

  [2]江国华,韩玉亭.法治反腐策略研究[J].理论探索,2014年第6期。

  [3]汪太贤.中国法治模式的选择——兼评一种法治观〔J〕政治与法律,1998第1期。

  文/梁静

关注读览天下微信, 100万篇深度好文, 等你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