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各种矛盾多发,因此要更加注重对社会中的特权现象进行规范。中国长期以来受古代封建传统影响甚深,要杜绝特权现象,就必须研究古代立法。《唐律疏议》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内容详细完备,其特权法值得研究与探讨。
【关键词】唐律疏议;特权制度;八议;官当
唐朝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其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高度,为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环境,因而以《唐律疏议》(以下简称《唐律》)为核心的唐朝法律登上了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顶峰,成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唐律》充分体现了儒法合流,礼法并用的治国思想。正所谓“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唐律》是为严惩官吏贪赃枉法,监督官吏清廉执政而制定的一部详细缜密的法律规范,就其本质而言,是一部维护皇权、维护封建国家统治的法典。为了保护贵族、官僚的特殊地位,《唐律》确定了对于贵族、官僚犯罪给予特别减免或适用特殊审理程序的制度,主要包括“议”、“请”、“减”、“赎”、“官当”等特权制度。
一、《唐律》中特权制度的规定
1、八议
“议”,即“八议”制度,源于周礼所规定的“八辟”制度,曹魏时期正式入律。“八议”指的是对八种特权人物犯死罪,可以享受减免刑罚的特权,即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具体是指皇亲国戚,皇帝的旧相识,德行高尚的君子,才能突出的人,功勋卓著的功臣,高级权贵,勤谨辛劳的人,前朝贵族后裔等。只有这八种人犯罪才享有“所司先奏闻议”的特权,司法机关不直接审判,而是先奏报皇帝,由皇帝召集众大臣进行商议。议的结果多数都能得到赦免。如此特权制度,等于“公开向社会宣告:特权依法取得,依法行事,依法限制。”1
此外,《唐律》对于“八议”规定了例外情况:“..犯‘十恶’者不用此律..犯‘十恶’者,死罪不得上请,流罪以下不得减罪,故云不用此律。”2即表明,“八议”者犯危及封建皇权统治秩序等“十恶”罪行不能享受特权,也要受到处罚。
2、上请
“请”亦称为“上请”,是指封建王朝为保护官僚贵族特权,在其犯罪之后,一般的司法机关无权审理,只能就其罪状及身份,报请皇帝裁决。请的结果一般是皇帝准予减免刑罚。《唐律》规定:“诸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应议者期以上亲及孙、若官爵五品以上,犯死罪者,上请,流罪以下,减一等。”但是犯“十恶”,反逆缘坐、杀人、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者不在“请”“减”之列。“上请”制度虽然与“八议”的名目不同,但是它与“八议”一样,最终目的都是为了维护贵族的特权制度。
3、减
“减”是减一等刑罚。《唐律》规定:“诸七品以上之官及官爵得请者之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犯流罪以下,各从减一等之例。”这些人犯流刑以下罪,减一等处罚。如果所犯为死罪,则不可以减免。不同于“八议”制和“上请”制,减刑不需要通过奏请皇帝召集众大臣商议,再做出减免的决定。其适用对象也更为广泛,只要是七品以上的官吏和五品以上官爵的官吏的亲属们皆可享受“减权”。
4、赎
“赎”即以铜赎罪。《唐律》中规定了具体的赎铜数量:“..笞十赎铜一斤,往上每十增铜一斤,至杖一百赎铜十斤..”《唐律》“应议请减”条规定:“诸应议、请、减及九品以上之官,若官品得减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子孙,犯流罪以下,听赎。”由此可见,“赎权”的适用对象分为三种:一是具有“议”、“请”、“减”等特殊身份的人,二是八品、九品官员,三是七品以上官吏的近亲。这些人犯流罪以下,享有以铜赎罪的权利。但是,如果犯了“五流”之罪,即加役流、反逆缘坐流、子孙犯过失流、不孝流以及会赦犹流,则不得“减”、“赎”。
5、官当
继曹魏时期“八议”制度正式入律后,两晋南北朝政权又创立了“官当”制度。所谓“官当”,即以官品或爵位折抵徒、流两种刑罚,官品越高,抵当的刑罚则越多,而且减免的机会也就更多。律文规定:“诸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若犯公罪,则可多折算一年,即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三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如果是以官当流,原则上是“三流同比徒四年”,即流刑三等,官当时皆比作徒四年。比官当徒仍有余刑不尽者,可以再以铜赎刑。因官当而失掉官职之人,一年后可以比原官职降一等任用。此外,《唐律》还具体针对出现罪大官小,官大罪小的情形规定:“诸以官当徒者,罪轻不尽其官,留官收赎;官少不尽其罪,余罪收赎。”“官当”制度是典型的官僚贵族特权法,集中反映了统治阶级以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的意志和要求。
与“八议”、“请”、“减”、“赎”一样,《唐律》对“官当”也做出了例外规定,对于犯“十恶”、“五流”之罪不得减、赎、除名,配流如法。
二、结语
“议”、“请”、“减”、“赎”、“官当”等制度所确定的法律特权由大到小,享受特权的人也由少变多,构成一系列前所未有的系统、完密的特权保障体系。清人薛允升称唐朝法律:“其优礼臣下,可谓无微不至矣。”3充分暴露了唐朝法律维护封建统治阶级利益的本质。从特权对官吏的影响而言,特权的存在,必然会导致权力的滥用,影响社会的和谐安定。以《唐律疏议》中特权法为研究对象,希望能鉴古明今,寻求杜绝特权现象的方法,从而更好地为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努力。
注释:
1 钱大群,《唐律疏义新注》,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 本部分引文如非另有说明,均引自《唐律疏议·名例律》。
3 薛允升,《唐明律合编》。
参考文献:
[1]张晋藩,《中国法制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2]钱大群,《唐律疏义新注》,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薛允升,《唐明律合编》。
文/侯葵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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