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的研究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无效民事行为,种类,民事通则
  • 发布时间:2015-05-27 07:28

  【摘要】无效民事行为,指的是行为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从其本质上进行划分,无效民事行为又可以分为绝对无效民事行为和相对无效民事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的定义可以看出,我国所指的无效民事行为指的是绝对无效民事行为。文章从无效民事的概念出发,通过对我国法律中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进行分析,进而以此为基础,对无效民事行为展开研究,谈谈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的几种情况,以供相关读者参考。

  【关键词】无效民事行为;种类;无效情况

  在我国,无效民事行为指的是狭义上的绝对无效民事行为。而在日本和德国的一些国家对无效民事行为的定义相比于我国而言更加广泛,他们把无效民事行为分为相对无效和绝对无效两种行为。相对无效民事行为有一定的针对对象,只有具备了其所指定属性的群体才能主张相对无效;而绝对无效民事行为则是相对于公民而言,任意谁都可以主张绝对无效。由相对无效和绝对无效民事行为的定义和面向对象我们可以看出,狭义上的绝对无效民事行为更能符合我国的国情需要。鉴于此,对关于无效民事行为展开研究,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无效民事行为概念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指出:无效民事行为指行为的发生欠缺了具备法律效力的基本要素,从开始就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的民事行为。其包含了以下三点意义:

  1、自然无效。这种情况下的无效民事行为强调“自然”二字,即是说无效民事行为之所以被列入无效范围,在行为发生开始就已经产生这种效力,该行为从一开始就不被法律所认可,不具备法律约束力,故此,改民事行为被列为自然无效。

  2、当然无效。这种情况下的无效民事行为与绝对无效民事行为的定义基本相同,也就说该民事行为不需要任何人提出,也不需要等待法院宣告,就已经被确定为无效。当然无效民事行为的无效性不需要主张、确认和宣告为要素。

  3、意思无效。无效民事行为从实质上进行分析,是指当事人的意思不产生效力,并不是指该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譬如说:倘若该无效行为属于侵权或者越权谋私等法律要素时,就必须得产生侵权以及不得当谋利的法律效力。换言之。无效民事行为的无效性在与意思无效,而不能片面的认为该种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我国法律中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1、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之所以规定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能力所实施的行为列为无效民事行为,主要是为了保护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通常来说,无民事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因为没有意思能力,所以该情况下发生的民事行为视为无效。同时,由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都属于损害其利益的行为,故此,该行为被列为无效民事行为之一。

  2、意思表示不自由并损害了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意思的表示自由和形成自由是体现意思正式的基础,倘若在意思的表示和形成过程中失去自由或者不完全自由,那么该情况下产生的行为就是行为实施者是在被迫的情况下产生的民事行为,该行为完全脱离了本人的意愿。我国的《民法通则》指出:将一切违背行为实施者意愿、被逼迫而产生的民事行为归为无效民事行为。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该类行为必须要符合以下条件才能满足无效民事行为条件:第一:该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对国家、集体或第三人造成了利益损害;第二,行为实施者有牟取非法利益,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恶意;第三,行为实施者和合作者双方存在利益勾当关系的民事行为。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该无效民事行为包括以下两种情况:第一,行为实施者为了实施非法行为,有意用虚假的意义作为掩盖;第二,行为实施者和其合作者合谋,以虚假的意思实施某一行为,其实质是为了掩盖另一非法民事行为。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所谓公共利益,在我国指的是国家政治利益和家庭生活道德两方面的内容。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属性之一就在于当事人意思表示内容的合法性。故此,如果意思表示内容违法,那么就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所谓违法行为,指的不仅是违反民法规范,同时也包括行为实施者在实施行为后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的民事行为。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该无效行为指的是效力型强制性民事行为

  三、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

  无效民事行为的无效性在于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并非指不发生任何法律后果。无效民事行为作为一种已经发生了的民事行为,其是真真实实存在的;只是这种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不被承认,但是不被承认不代表该行为不曾出现。无效民事行为的无效性表现在以下几大方面:

  1、产生信赖赔偿请求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指出:以过错为条件依据,犯过错的一方应当依法赔偿对方因该过错而造成的损失;如若双方皆有过错,那则需要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发生过错相抵。即所谓的缔约过失责任。

  2、产生返还财产请求权。尽管《民法通则》所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因为缔约过失责任是以过错为条件依据的基础上进行的,倘若双方皆无过错的情况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则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故此我国同时规定了其他救济手段,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返还财产请求权就是其中的救济手段之一。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行为被撤销后,当事人应将因该行为多获得的财产返还给受害人一方。同时,我国的《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也指出:民事行为被撤销后,当事人应将因该行为多获得的财产返还给受害人一方;无法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

  3、收缴财产。收缴财产情况与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以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相对应。这时既不适用返还财产也不适用赔偿损失,需要国家以公权力的手段强制干预以恢复社会的公平正义。

  四、结语

  综上所述,要想准确认定无效民事行为,就必须脱离传统立法理念的禁锢,进行立法理念的革新,以《民事通则》和《劳动法》作为法律依据,进行统一和完善。同时,也要充分当事人的意义,缩小无效合同的范畴,尽最大程度体现尊重当事人意思的原则。

  参考文献:

  [1]唐英;;浅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J];行政与法;2012年10期

  [2]姚辉;;论民事法律渊源的扩张[J];北方法学;2008年01期

  [3]阿路斯;;论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J];北方经济;2008年08期

  文/冉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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