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证的模式特点
- 来源:楚天法治 smarty:if $article.tag?>
- 关键字:公证制度,司法制度,公证员 smarty:/if?>
- 发布时间:2015-05-27 08:15
【摘要】我国的公证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公证行为,预防纠纷,维护民商事活动的正常秩序,而设立的一种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是中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作为一项非诉讼手段,在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中,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关键词】公证;模式;特点
一、两大法系下的公证模式
世界现存两大法系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应地公证制度也形成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大模式。
1、大陆法体系下的公证模式
1.1 公证人入职严要求
大陆法系国家对公证行业的任职人员的入职水平要求比较高,要求公证员必须具有高度的法律素养,熟识法律知识。这无形中提升了公证制度的地位。很多大陆法系国家,在公证人的任命或聘用中,都有极其严格的程序,比如要求公正从业人员必须攻读法律本科专业或其他本科以上学历,还有的要求毕业后还要继续攻读法律硕士学位,然后还要经过两年的公证实务学习与实践,参加国家的法律事务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取相应得资格后还要到公证机构实习两年,再由司法部、检察院等机构对从职人员的品行、经历进行核准,最后由司法部长任命。当然严格的入职要求说明对其的重视从根本上保证了公证人员的质量和公证事业的质量。
1.2 公证人职业的双重性
一是职业的自由性,即公证人是是指公证人为独立、自由的法律从业者,公证人独立开展公证业务,自负盈亏的自由职业者。二是职务的公职性。即由国家授予资格,其公证人享有很高的社会地位,公证人职业为非营利性,既公证行业是一种服务于公共利益的事业,是代表社会全体成员利益的,在执行职务时不是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公证人是行使国家公务的人员,利用国家赋予的权力为国家利益服务。
1.3 公证权的法定性与社会性
公证事项的法定性是指公证事项由国家法律规定。很多大陆法系国家都在其民法中规定了大量的公证事项。比如在我国,规定的公证事项有合同、继承、财产分割、委托、遗嘱、赠与、声明、拍卖、招投标、公司章程、保全证据、婚姻状况、收养和亲属关系、出生、死亡、身份、职务、学历、学位、经历、违法犯罪记录等等。公证事项的法定性能帮助公证事务的开展有更加明确的目标,指导公证事务的开展范围,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确保公证事业的威信,保证公证事务的来源。公证权并非独立于法律之外,公证权必须要接受法律的制约,公证人也要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这种专业的要求也可以防止严禁滥用公证权。另外公证具有社会性,公证从业人员并非公务员,公证机构并非国家机关,公证业务具有服务社会的性质,与社会的联系极为紧密。
2、英美法体系下的公证模式
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更侧重于私权自治,政府普遍的在经济上实行“自由主义”和“不干预政策”,区别于大陆法系国家对经济的“适度干预”。在立法体制上,英美法系国家常使用判例法制度,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常采用当事人主义,以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辩证和质证来取证。因此,英美法系国家在公证的效力和责任的承担方面明显小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公证。英美法系国家的公证不能体现公权,也不存在法定的公证事项,证明功能没有实质证明,只是形式证明,公证行业的准入门槛较低。
二、我国公证制度的特点
我国一直遵循大陆法系原则,在公证制度方面基本沿用大陆法系的相关规定。在公证人员的入职要求上也比较严格。如我国《公证法》第三章第十八条1做了明确规定:通过我国的司法考试,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两年以上或是具有其他法律执业经历三年以上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了一年,通过了公证员考试考核的人员即可取得公证员的从业资格。从我国的公证职能来看,我国公证机构代表了国家,具有公权性。
不同于传统大陆法系的公证模式,我国公证制度一定程度上也借鉴了英美法系的相关规定,如对公证员的任职门槛并没有要求很高,只要满足一定条件就可以任职。在公证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再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必须要对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特点、法律传统、人们的生活习惯等多方面进行探究融合,寻找出一条适合我国公证制度发展的道路。
三、对我国公证制度特点发展的看法
1、坚持高标准的入职要求
公证制度规范着公证活动,可以预防纠纷。在坚持《公证法》规定的提下,在公证人员的选取和考核中,应该对公证人员的专业素质和道德情操进行严格的核查,确保公证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品德都优秀,能够处理各种公证事务,进而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发挥公证制度的重要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虽在处理民事纠纷和减少诉讼等方面发挥了作用,但总体来说,我国公证制度仍扮演着辅助的角色。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公证制度在社会管理中起到了中枢作用,是保证社会秩序的基本制度。借鉴国外公证制度情况,结合我国国情必须要提升公证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使之成为我国公证制度发展的助推器。
四、结语
为了发展出一条适合自己国家的公证制度,必须将公证制度和法律制度充分结合起来。在借鉴国外公证制度发展经验的同时,必须要对我国的国情、社会特点、人们生活习惯、法律传统等因素进行探讨和分析,提高公证制度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提高我国国民对公证制度的重视度,发挥其保障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职能。
注释:
1 我国《公证法》第十八条规定: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参考文献:
[1]中国公证制度的模式选择.梁钟允.《中国公证》.2007.03.23
[2]论公证的模式特点.冯健.法治与社会.政法论坛.2013.8
[3]论公证制度的模式.阳少华.企业家天地.2009.08,157页
文/葛振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