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轻罪的制裁方式的探究
- 来源:楚天法治 smarty:if $article.tag?>
- 关键字:轻罪,犯罪,制裁 smarty:/if?>
- 发布时间:2015-05-26 15:32
【摘要】由于我国《刑法》没有对轻罪作出明确规定,容易造成刑事处罚、治安处罚界分不明,无从谈起建立轻罪制裁体系。当下,我国急需完善对轻罪现有的刑罚处遇并致力于创立以“社区矫正”为中心的轻罪惩矫体系。
【关键词】轻罪;制裁;社区矫正
目前我国虽然没有建立起轻罪制度,但是对实属轻罪范畴的犯罪制裁效果并不理想。如何实现对轻罪的制裁?笔者认为刑罚配置结构的改革是必然趋势,国内已有许多学者提出了各自刑罚配置结构的设想。本文立足对轻罪的制裁,对可能与轻罪相关联的刑罚措施作粗浅论述。
一、轻罪的刑罚处遇
1、与人身自由相关的的刑罚处罚
三年有期徒刑是轻罪的最重处遇。我国刑法的重罪与轻罪的分界线以三年有期徒刑为宜,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为重罪,其他犯罪则为轻罪。纵观刑法分则所有罪名,严重刑事犯罪的量刑起点一般都是三年,很大程度上说明了立法对犯罪轻重程度的区分倾向。加大对轻罪的管制适用率。一直以来,在司法实践中,管制使用率较低,与当前的司法资源不足有很大关系。随着社区矫正在我国的正式确立,对于轻罪应该加大适用管制刑的比重。
缓刑是轻罪主要的刑罚处罚方式之一。适用缓刑的主要基于是根据法律规定的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由此可见,缓刑具有与轻罪天然的联系性,而且缓刑符合现当今刑罚轻缓化的趋势,依法适当多判缓刑,充分发挥非自由刑的教育改造和转化功能,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2、财产刑处罚
对轻罪的制裁不能单靠上述刑罚就能够彻底解决,还需要有相关的财产刑,在我国应该提升罚金刑在刑罚结构中的地位,并提高其实际适用率。在德国、法国和英国等国家,罚金刑在轻罪上的适用率已经超过了自由刑,成为制裁轻罪的主要手段。罚金刑在制裁轻罪方面,比短期自由刑有更好的作用,而我国罚金刑在刑罚结构中地位偏低。
鉴于罚金刑具有“因贫富差异而使罚金效果完全不同”的不平等性现象,也为了通过逐日缴纳罚金而使犯罪人日日反省,悔过自新,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的做法确立日额罚金制。另外,还要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我国刑法中罚金刑的适用对象主要是谋取非法经济利益的贪利性犯罪人,忽视了罚金刑在制裁轻罪方面的重要作用和功能。
二、建立以“社区矫正”为中心的轻罪惩矫体系
1、轻罪惩矫体系的设想
在英美等国家,重罪是指需判处一年及以上的监禁的犯罪,轻罪是指需判处一年以下监禁或社区刑罚的犯罪。重罪体系以监禁执行为主要特征,而轻罪体系以非监禁的社区执行为主要特征。随着国际范围内刑罚总体趋于轻缓的态势,目前英美国家约70%的罪犯在社区服刑。所谓的“轻罪惩矫体系”是指在立法、司法和执法方面形成特有的配套措施,具体表现为社区警务、社区法院、社区矫正以及恢复性司法执法理念的运用和融合。
构建中国特色的轻罪惩矫体系是我国劳教制度废止后的根本出路。该体系可将原有劳教对象中少数社会危险性较大的处以监禁刑;对多数人可适用非监禁刑,放在社区中予以惩治和矫正;对无罪者不追究刑事责任。构建中国的轻罪惩矫体系最重要的是必须在依法治国方针和法治规则下设计这一改革方案,即未来的改革方案中应不再给任何单位和个人留下可以不通过司法途径侵犯公民权利的空间。新的社会化处遇为主的社会防卫制度体系的前提就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所有措施,都必须由司法机关,依据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则作出决定。要严格控制封闭式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措施的适用,并最大限度地降低剥夺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期限与程度。应以开放性的社会化处遇为基本形式,以短期的半开放性处遇为必要补充,以严格条件和程序下的封闭式管理作为临时措施或例外处置。
2、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它具有开放性,主要适用于罪行比较轻微、不宜于监禁或者不宜于继续监禁的罪犯。其具体做法是将符合一定条件的罪犯放在社区,对其人身自由予以一定限制,通过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并且吸收社区矫正志愿者参加,在社会力量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不良行为,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促使其顺利融人社会。
我国自2003年开始进行社区矫正试点,2009年在全国推行,适用对象为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刑法修正案(八)》和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社区矫正制度予以明确肯定。201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13年10月,《社区矫正法》被列人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
笔者认为社区矫正是一项庞大的系统性工程、社会工程。社区矫正在惩矫犯罪人上具有天然的效果优势。对于轻罪制度中轻罚体系的建构,应该坚持轻缓化和社会化的处遇原则,能通过社区矫正这样社会化处遇方式达到矫正效果的,尽量适用社会化处遇方式。这也是将“社区矫正”作为轻罪惩矫体系中心的缘由。因此,我国应当加快社区矫正的建设,完善相关功能,同时加快发展适应社区矫正需要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会自愿者等社会力量的参与。
参考文献:
[1]高长见.轻罪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2]熊秋红.废止劳教之后的法律制度建设[J].策略,2014(02).
[3]张绍彦.关于劳动教养立法的基础问题思考[J].法学,2001(03).
文/郑俊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