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儒家法律思想深刻影响人中国人生活的各个方面。“引礼入法”使中国法律开始儒家化,“引经入律”使儒家法律思想取得了实质性的进步,“引礼入律”则使儒家经义上升为法律条文。隋唐时期是儒家法律思想发展的顶峰时期,此后,中国儒家法律思想逐渐衰落。
【关键词】儒家思想;法律思想
儒家思想作为中国千百年来社会发展的主流意识形态,它的理论内涵影响着中国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其法律思想塑造着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心理、思维习惯、行为方式。儒家法律思想的形成不是一蹴而就的,其历史发展过程漫长而曲折。隋唐之后,“三纲五常”的僵化,严刑峻法的实施使得儒家法律思想日趋衰败。儒家法律思想的形成过程可以说是一个自我斗争与外部融合的过程。
一、儒家法律思想的起始
从春秋到汉代这一时期是中国儒家法律思想的萌芽阶段。孔、孟提出了“礼治”与“德治”。“礼治”是统治者以“礼”所规范的社会等级秩序进行管理,利用封建社会的纲常伦理来治理国家。“德治”指依靠统治者的优秀品德所形成的的影响力来管理国家,通过良好的社会教化和制定普惠民众的政策来使臣民信服,听从其管理。荀子坚持“隆礼重法”,进一步发展了孔、孟的主张,是中国法律史上礼法合治的先行者。西汉时期,以董仲舒为为代表的汉代大儒,在继承先秦儒家的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强调“德主刑辅”、“明德慎罚”,强调礼法结合和经律互用。
《春秋》决狱是董仲舒提倡的以儒家思想为指导的审理案件、定罪处刑的方式,它指出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要以儒家经典理论,特别是《春秋》作为认定案件的根据,把儒家的精神解释和适用为法律。认为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要考虑到犯罪人实施犯罪的事实和行为,考察行为者实施行为的动机与目的。这不仅仅是引礼入法,而且使礼成为定罪量刑时考虑的因素之一,礼与法结合断案,使儒家思想逐渐渗入到法律运用中,促进了儒家法律思想的形成。
二、儒家法律思想的发展与完善
1、引经注律
在引经决狱时,在遇到一些疑难案件难以选择适用法律条文或适用条文有困难时,或者发现律文与儒家经义理论内容发生冲突或矛盾时,就需要对法律的适用加以解释,以便公正的处理案件。引经注律即用儒家经典注释律文来论证现行法律的合理性,这些解释经过官方批准具有了法律效力,使得原本模糊、原则性的儒家经典明确化、规范化。
2、纳礼入律
贾谊认为礼与法的融合才是维持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对策,他认为礼为治理国家的根本,法为治理国家的手段,从而为纳礼入法奠定了基础。汉高祖命令叔孙通制定的《傍张律》即有关行政与朝仪的法律,更体现了“纳礼入律”。规模较大的“引礼入律”是从魏开始,较为典型的是“八议”入律。
2.1 八议。“八议”是指在司法中对特权阶层人物进行的不同于一般民众的特别审议。指皇帝的亲戚,故交,对国家有大贡献的八种人。这八种人如果犯的是死罪,除触犯十恶大罪外,司法机关不能直接对其审判处罚,而只能将其所的犯罪行报请皇帝裁决,由皇帝处理,往往以宽宥赦免处理,并且所议定只能称“准犯以律合死”。“八议”制度入律,体现了法律适用的贵贱尊卑等级秩序,是身份等级制度在法律上的表现。
2.2 准五服以制罪。五服是以血缘亲疏远近为差等的丧服制度,包括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准五服以制罪”即把服制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服制越近株连的越重,相反越轻。“准五服以制罪”是儒家宗法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它不仅适用于刑法关系而且在民事纠纷中也具有法律效力。“准五服以制罪”正是儒家纲常名教在法律中的重要体现,反映了中国法律以礼入法、礼法合一的特点。
2.3 重罪十条。纵观十条重罪,包括三类:①侵犯君主专制政治制度的犯罪,尤其是侵犯皇帝的罪行。②侵犯封建等级伦理关系的犯罪,如不孝。③违背天理伦常的犯罪,如不道。犯此十条重罪者,除了要处以最严厉的刑罚外,且不在“八议”或赎刑范围之内。将儒家正统的“三纲五常”为核心的伦理纲常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充分证明儒家思想对法律的渗透力之强大,彰显了儒家法律思想的完善程度。
三、儒家法律思想发展的顶峰阶段
隋唐时期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完成阶段,以《永徽律》为核心的《唐律》集秦汉以来众律之大成,逐渐形成了以“礼本刑辅”为指导思想,以礼法融合为内容架构的法律体系。唐律很明显的特点是将儒家纲常名教作为立法的指导原则和定罪处刑的衡量尺度。体现儒家思想主旨的“疏议”与律文具有了同等的法律效力。佛教的慈悲宽大的思想在唐朝统治者中逐步形成共识,这种认识在法律中的表现就是刑罚的轻缓化。如果唐律没有把儒家礼教作为内容和精神,便不会有疏议的据礼证律。
四、儒家法律思想的衰落
隋唐之后,儒家法律思想日趋衰败,体现在“明刑弼教”、“三纲五常”的僵化、严刑峻法等方面。朱元璋实施严刑峻法使得儒家思想僵化、停止不前,失去了往日兼容并蓄的大气,刑罚酷刑的实施使社会问题暴露、民不聊生、社会矛盾突出。
随着西方法律思想的入侵,衰落中的儒家思想在冲突与融合中逐渐开始了向现代化法律思想的转型。在此过程中,“洋务派”与“维新派”进行了尖锋辩论。维新派主张采用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开国会,修法律,实行“依法治国”。维新运动是近代中国一次影响深远的思想解放运动,宣传了西方民主思想,学习西方的法律制度,虽然维新派的斗争无法挽救没落的清王朝和儒家法律思想的衰落,但是它打开了中国法律现代化之门,使中国法律融入了新鲜血液,开始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模式,促进了中国法制的发展进步。
参考文献:
[1]张晋藩.中国法制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
[2]陈涛.中国法制史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文/李圆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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