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信息服务与知识产权保护

  摘要:本文论述了文献信息服务在当前的普遍应用,分析了不同类型用户对信息服务的需求,同时提出了在该环境下所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以及如何保护知识产权。

  关键词:信息服务 信息需求 知识产权保护

  信息服务是信息机构向用户按一定方式提供信息的过程。传统的信息服务指的是图书馆根据读者的文献需求,充分利用图书馆的资源直接向读者提供文献信息的一系列活动,其目的是通过开发利用图书馆的各项资源来满足读者的各种文献需求。现代资讯技术的迅猛发展,信息产品消费空前旺盛,各类信息服务业不断扩张,利用信息服务的用户日益增多。于是,早已存在的知识产权保护格局被打破,现代化环境下的信息资源建设与信息服务将面临知识产权保护新的挑战。

  一、了解不同类型用户的信息需求

  1.政府决策部门的信息需求

  政府部门在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之前,为他们提供的信息必须经过精心筛选,并且新颖、精炼。尤其需要有关问题的调查材料或有关决策的认证报告,以及宏观性国内外信息,如:最新的经济、政治、社会动态的信息,决策性的参考信息,解决热点、难点问题的信息,相邻地域的相关信息等。

  2.教学科研人员的信息需求

  科研人员研究转向新技术的开发利用,寻求先进科学技术的过程中,信息的需求量越来越大;教学人员肩负着教学、科研的双重任务,他们需要系统地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各种专业技能以及有关的参考资料,而吸收大量的新文化、新科学的信息,因此对多文种文献的需求较为迫切。

  3.城镇居民的信息需求

  城市居民的信息需求比较丰富,大致有:商品供销信息,股市行情信息,教育培训、职业选择、房地产开发、文化娱乐、生活消遣、社会动态、医疗保健等方面的信息。他们获得信息的渠道很多,报纸杂志、广播电视、图书馆及网络等等。

  4.企业的信息需求

  企业要使自己的新产品迅速抢占市场,就需要加强新产品开发信息的研究,及时掌握同行业的最新研究动向,适应国内外市场的需求,不断开发适销对路的拳头产品和具有利润增长点的新产品。这类信息主要是国内外同等或同类产品的投产信息,一般包括投资经营情况、生产规模、产品品种、执行标准情况,以及新产品开发计划、经营思路等,这些信息将作为企业经营思路的参考信息源。

  二、利用知识产权,保护文献信息

  在网络环境下,图书馆的文献信息服务已呈现出一种新的开放模式,正在向数字化、虚拟化的方向发展,文献信息社会化、远程化的趋势已经出现。于是,图书馆在文献资源建设和信息服务过程中将面临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1.知识产权及其法律特性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其通过脑力劳动创造出来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规定的知识产权范围主要包括:著作权(版权) 和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明权等其他科技成果权。

  知识产权是一项民事权利,既不同于一般财产所有权和债权等财产权利,也不同于一般身份权和人格权等人身权利。其法律特性主要有:

  (1)专有性。指权利人所有的权利。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侵犯专有权。权利人可以自己行使专有权,也可转让他人行使并从中得到报酬。

  (2)地域性。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在空间上它受到国家领土的限制。在某一国家或地区取得知识产权,原则上只能在该国家或地区受法律保护。

  (3)时间性。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有一定的期限,即有效期(保护期)。一旦超过有效期,该知识产品即为全社会全人类共同拥有,如英国人莎士比亚的作品即属于超过了保护期的作品。

  (4)互惠性。一国的著作法仅在本国境内有效,国人在外国发表的作品是否受到保护取决于本国是否与外国签订了有关的双边协议或双方共同参加了某项国际公约。1992年我国与美欧、日本等国家与地区签订了《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2002年我国正式加入WTO。因此,我国必须按照《世界知识产权协定》最惠国待遇的规定,在著作权保护方面对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给予无条件、无限制的同等待遇。2.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几点思考

  2.1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

  图书馆和情报专业机构应该关注和尊重知识产权,不论是印刷版还是数字化版。要尽量防止版权被盗用、不合理地使用和非许可下的使用,对有关网络文献传播、上载、下载或进行数字化转换,都应按照法律或版权法的的立法精神和原则出发,树立版权意识,正确对待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2.2尽快完善知识产权集体管理制度

  采用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形式来代表著作权人行使某些权利,他们可以将其成员及其文献编号归类,并替代作者与文献使用者签订合同,集体授权,统一收费,然后再将费用按一定的规定分配给有关部门著作权人。通过他们的中介,文献得到了传播,作者保护了自己的著作权并获得了应有的报酬,文献使用者也免去了付酬时寻找作者繁复和困难。

  2.3充分用足图书馆的“特权”

  知识产权制度的宗旨是给作品创作人以充分发挥权利,同时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机制,使作品能充分的被利用和传播,以回报权利人的智力投入,促进社会科技和文化的进步。因此,图书馆应合理组织和充分挖掘信息资源,为读者提供更好的服务,即充分发挥图书馆的职能。图书馆可以利用以下一些特殊权利,包括:(1)为保存馆藏目的和满足合理使用的数字化复制。(2)图书馆读者有权对暂存于随机存储器中的信息进行浏览和阅读。(3)允许图书馆为读者服务目的做超文本链接和深度链接。(4)在法定许可使用方面允许图书馆拥有更多的权利。(5)图书馆因其业务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费用应区别于营利为目的的商业运作费用。

  随着网络的发展,文献资源建设和文献信息服务工作的也再向更深层次不断开展,图书馆会面临愈来愈多的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在开展文献信息服务的过程中,我们要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认真解决好信息服务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并且在现有知识产权法允许的范畴下积极主动地开展信息服务工作,通过实践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健全提供新的依据,使之顺应文献收集、加工、存储、传播和利用的新技术背景,以满足新形势下文献信息服务的需要。

  参考文献

  {1}陈传夫.信息高速公路知识产权保护初探.现代图书情报技术,1999(1)

  {2}陈莉.论知识产权保护与文献信息数字化.图书馆建设,2003(4)

  {3}于爱君.分析需求,深化信息服务工作.图书馆建设,2003(2)

  {4}张宇峰,林鼎建.网络环境下的现代信息服务.图书馆建设,2003(1)

  胡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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