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实施中如何强化人权保障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刑法,人权保障,立法
  • 发布时间:2015-01-29 14:07

  【摘要】我国刑法实施中坚持疑罪从无、罪刑法定及罪刑责相适应等人权保障的基本原则,这是我国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的内在诉求,刑罚实施中强化人权保障需要我国不断严谨立法,加强执法的引导和监督。

  【关键词】刑法;人权;法治

  一、我国刑法实施中人权保障的基本原则

  1、疑罪从无原则。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指的是在刑法实施中禁止有罪类推,但是允许根据既有证据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即“无罪推定,有利被告”。我国刑法中疑罪从无原则的确立是对社会秩序和人身自由保障的一种体现,在一定意义上防范着刑讯逼供或是由于对嫌疑人超期羁押而造成事实上的不定期刑等不当执法行为的发生[1],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和减少了冤假错案,最大限度地保障了社会公众利益。

  2、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实行成文法,凡是刑法罪名必须由立法者通过立法的形式得以确定,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中给出确切的表述,而法官也只能根据既成的法律规定来定罪量刑。我国的刑法从立法中就已明确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也就是说刑法的设立应当具有一定的引导功能[2],在行为人做出相应行为之前应当可以预料到行为后果,这一原则杜绝了过度执法,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国民的自由。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包含两个概念,其一为罪刑均衡,即在立法之时根据所造成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而设定相应的罪名与刑责;其二为罪刑相当,也就是在刑法实施中要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我国刑法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判定罪行轻重和责任大小时,不单单考虑行为人所带来的客观危害性,行为人在做出危害行为之时的主观恶意及环境险性也是定罪量刑不可忽略的考量要素,刑法通过对各类因素的全方位考虑,确定刑责的适用,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被告的生存权和自由权[3]。

  二、强化刑法实施中人权保障的重要意义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障和尊重人权”,这一准则是我国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的内在诉求与价值标准,刑法作为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该理念理应得到贯彻实施[4]。强化刑法实施中人权保障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刑法通过依法惩治罪犯来保障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证了社会大众正常生存与生活的权利;

  第二,刑法通过依法刑事来确立罪刑责,确保无罪之人可以免受刑罚处罚,保障了公民的自由权利;

  第三,刑法通过约束法律实施中执法者的行为来确保有罪之人不受与其刑事行为不相符的不公正的惩罚,在保障社会公共秩序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其应享有的各项权益。

  人权保护是刑法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保证刑事立法有效性和权威性的内在需求,强化刑法实施中的人权保障就是要不断推动刑法法制的改革与发展,切实保障公民在社会生存发展的权利,从而实现最终的刑事法治。

  三、刑法实施中强化人权保障的建议与对策

  1、严谨立法,结束自由裁量带来的执法不公。我国刑法立法中考虑到产生同一行为后果的动机及影响因素的不同,可能会适用于不同的刑罚罪名,或是同一罪名设立不同的适用情节和刑罚措施,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导致不同地域出现了同罪不同罚的现象[5],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的公正和公平,引发了一些舆论争议。鉴于此,国家应当严谨立法,对于法律条文进行细化,预设各类不同的情节加以规制,尽可能明确每一类行为所适用的具体量刑标准,将自由裁量权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结束由此带来的执法不公现象。

  2、减少死刑罪名,增加回归社会行为的引导。死刑罪名的设立可以完全根绝一些残忍的犯罪行为实施者继续为害社会,也可以通过法律的震慑作用警醒和防范一些相关行为的发生,从而有效维护国民大众的人身权益,但是被判处死刑也就意味着行为人将被永久剥夺人身权,彻底地失去了生存发展的能力,是对人权的终极制裁。我国的刑法中有60多个罪名会涉及到死刑,涵盖了国家安全、社会经济秩序、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方方面面,其中纵然有一些犯罪分子积习难改或罪大恶极,但是也不乏一些特殊原因犯罪而可以改邪归正的,因此刑法立法时应当加强对犯罪分子回归社会的引导,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实现新的生存和发展。

  3、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保障被告维权路径。我国公检法三个部门各司其职,从原则上讲三者应当相互独立但又相互支撑,不受外界行政的影响,但是事实上,我国的司法机关的设立在地域上与地方权力机关和行政管理区域是完全重合的,这在很大程度上强化了司法权的地方化,使得司法机关难以脱离地方财力物力资源而开展工作,有时难以避免地迫于地方政府压力而侵害一些弱势群体权益;另一方面我国司法机关系统内部的监督机制并不完善,目前我国的立法中关于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大多限定于事后监督,难以及时纠正司法审判过程中的错漏,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被告维权行为的实施。因此在司法实施中我们要不断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使司法系统能够不依赖于地方行政干预而切实有效保障被告的维权路径。

  4、调整刑法典分则,突出刑法对人权的保护。人权保障是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因此在刑法立法应当把公民人身权利的保障放在首要位置。我国当前的刑法立法中体现了国家利益为重的法律价值,这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整体的公民权益,但是作为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笔者认为公民基本生存权利的法律保护应当优先于国家经济秩序的维护,刑法分则的设置与调整也应当突出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重点体现刑法的人权意识。

  四、结语

  人权保障是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强化刑法实施中的人权保障是时代文明发展的必然诉求,我国当前的刑法实施中由于各类因素的影响,人权保障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对此我国应当在坚持无罪推定、依法刑事等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立法,突出对人权保护的重要性,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减少自由裁量权带来的司法不公,加强对犯罪行为人回归社会的引导,更好地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参考文献:

  [1]曾伟,张奎.试论转型期我国刑事政策的应对[J].成都电子机械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02)

  [2]李波.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架构及其对犯罪控制的影响[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1(03)

  [3]陈光仪.刑事政策几个基础理论问题之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0(06)

  [4]赵秉志.中国刑法改革新思考——以《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为主要视角[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1)

  [5]郑海,姚川.试论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的冲突解决机制[J].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03)

  文/历百川

关注读览天下微信, 100万篇深度好文, 等你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