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我国反家暴立法的思考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家庭暴力,反家暴,李阳
  • 发布时间:2015-01-29 14:43

  【摘要】家庭暴力作为一个危害性极大的社会毒瘤一直受到人们的关注,但是我国目前针对此方面的法律规定却依然不够完善,为了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家庭的稳定,出台反家暴法势在必行。

  【关键词】家庭暴力;合法权益;家庭稳定

  2011年8月31日网友“丽娜华的MOM”发布了一条关于“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的妻子Kim被李阳打伤的微博开始,借助着李阳的名人光环家庭暴力作为一个有着万千受害者的社会毒瘤被放在了聚光灯下。由于其危害性极大,容易造成多方面社会问题,而且时至今日,我国的反家暴方面的法律仍然不够系统、全面,有悖于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提出的依法治国的总的目标,出台一部专门针对家暴问题的法律势在必行。

  一、家庭暴力的危害性

  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其危害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

  1、家庭暴力是对受害者个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侵犯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一般是在整个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施暴者的肢体暴力、语言暴力、性暴力或者经济限制等导致了受害者生理上以及心理上的伤害,侵害了受害者的人格权等合法权益。由于家暴的特殊性,其他家庭成员心理上也会受到不同程度上受到扭曲。

  2、家庭暴力导致婚姻的破裂和社会的不稳定

  家庭暴力往往反复发生,是导致夫妻之间感情破裂的重要因素,造成家庭的不稳定。夫妻之间的和睦感情是维系整个家庭的基础,但是家庭暴力的不断发生不仅生理上对受害者有伤害,更重要的是对心理上的打击。丧失了和谐的夫妻感情最终导致的就是家庭的破裂,而这也会间接的影响孩子家人以及社会的稳定。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根源

  深入了解家庭暴力产生的根源,才能从根本上铲除家庭暴力滋生的土壤,才能对症下药推动反家暴法的出台。

  1、暴力文化的代际传递

  暴力文化深深的植根于中国传统文化中,只是大多数人意识不到。中国的传统经典名著《三国演义》、《水浒传》甚至《西游记》的内容中大多包含打打杀杀的情节,甚至一些动画片也包含很多的暴力元素。儿童从小耳濡目染,必定会对内心的成长产生很大影响,很多儿童因此而变得非常崇拜暴力,认为其是解决问题最好的方式。

  2、目睹儿童习得暴力

  生活在发生家庭暴力的儿童目睹家暴的发生时会产生心理扭曲,也从施暴者身上感知到暴力的力量,会更加变得怪戾,在以后的成长过程中用暴力解决问题的机率会更大。

  3、施暴者受益不受罚

  家庭暴力往往发生一次就会有第二次,究其原因,就是因为第一次家庭暴力发生时,施加暴力的一方没有受到应有惩罚,反而尝到了暴力带给他的甜头,所以在下一次有矛盾的时候,往往会继续选择用暴力来解决问题。

  4、施暴者的体力优势

  施加暴力的一方一般具有身体上的优势,自信能已暴力来压倒对方。因此冲突来临时,简单粗暴的方式能最快的解决问题的时候,就倾向于选择暴力。

  三、关于反家暴法的立法展望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出台了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例如美国的《反针对妇女暴力法》等,而中国的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散见于相关法律文件,没有系统的针对家庭暴力出台一部法律。

  1、反家暴法出台势在必行

  法律的完备十八大以来的依法治国的总的目标的内在要求,加快反家暴立法不仅是对法律体系的完善,更加能有效的保护受害者,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并且,反家暴立法是大势所趋,越来越多的国家都在完善法律的规定,中国加紧出台反家暴法符合目前的法治潮流,是实现与国际法律接轨,提升国际形象的现实需要。

  2、制定反家暴法应有先进的理念

  立法理念是贯穿于整个立法过程中最重要的问题。有先进的立法理念才能制定出先进的法律,才能有效的保护人权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全国性的《家暴防治法》草案提出反家暴法应“以建设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为宗旨”,对此,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保护受害者的人权才是反家暴法最重要的宗旨。在笔者看来,人首先是一个独立的个体,然后才是家庭中的一个角色。在反对家庭暴力的立法过程中应首先贯穿保护受害者人权的观念,然后才是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关系,因为家庭不能成为家暴的挡箭牌,草案中所提及的宗旨会导致在实际操作中为了维护稳定的家庭环境而姑息家暴的错误做法。因此,在制定反家暴法时应当始终贯穿保护人权的先进理念。

  3、反家暴应当规定相关的可操作性条款

  从反家暴法的定位来看,它是一部集实体法规范与程序法规范,民事法规范与刑事法规范、行政法规范于一体的社会法。因此,针对反对家庭暴力的立法条款,除了宣示性的条款以外,还要增加相关的可操作性条款。由于目前法律的不完备,出现了“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情况,在立法过程中增加可操作性条款使得法官有了明确的判案依据,让施暴者受益不受罚的情形不再发生。

  四、反对家庭暴力的其他配套对策

  一部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远远不够阻止家庭暴力的发生,这就需要相关措施的配合才能发挥最大的效果。社会组织在日常生活中应该积极的发挥其作用,提前介入或者事后积极救济等,受害者也应当积极的求救,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注意保全证据。司法机关也可以试行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等措施保护受害者的人身安全。

  参考文献:

  [1]夏吟兰主编.家庭暴力防治法制度性建构研究[C].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

  [2]罗杰:《社会性别主流化理念与我国反家暴立法》,《河北法学》2012年1月,第30卷第1期

  [3]林嘉.社会保障法的理念$实践与创新[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文/程星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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