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事案件现场勘查的再认识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犯罪,刑事犯罪,现场勘查
  • 发布时间:2015-01-29 15:06

  【摘要】由于缺乏对刑事犯罪现场勘查的科学界定,极大地影响了侦查办案质量的提升,制约了刑事犯罪现场勘查和刑事科学技术的发展。本文从阐述刑事犯罪现场勘查的基本内涵与任务出发,对刑事犯罪现场勘查的目的、刑事犯罪现场勘查工作的基本思路、怎样正确处理好犯罪现场勘查与刑事科学技术两者的关系,以及全面提高刑事犯罪现场勘查质量进行了归纳总结。

  【关键词】刑事犯罪现场勘查;技术;思路;现场重建

  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社会的各个方面都发生着深刻的变革,在侦查实践中,一些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案件居高不下,刑事犯罪的领域不断扩大,犯罪手段在不断升级,反侦查的整体水平有所提高,使案件的侦破难度加大。本文试图从刑事犯罪现场勘查的基本概念出发,阐述刑事犯罪现场勘查的目的,刑事犯罪现场勘查的思路、分析刑事犯罪现场勘查与刑事科学技术的关系,探讨刑事科学技术的发展方向,确定从现场出发的侦破思路,以期与同仁探讨。

  众所周知,刑事犯罪现场勘查时侦查的重要阶段和关键环节。但关于刑事犯罪现场勘查的基本概念却不尽相同,有许多表述形式,我们认为:刑事犯罪现场勘查就是指侦查人员依据法律规定,为从犯罪现场收集犯罪证据、研究犯罪信息而进行的现场访问和勘验、检查的总称,是一项综合性侦查措施。这一概念表明以下几个重要方面。

  一、刑事犯罪现场勘查的主体

  刑事犯罪现场勘查的主体是而且只能是侦查人员,所以刑事犯罪现场勘查时侦查人员的工作,而不是某些技术人员或专家的工作。刑事犯罪现场勘查的性质是一项侦查措施。我国刑诉法第101条明确规定“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应当进行勘验、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因此,侦查人员是刑事犯罪现场勘查的主体,担负刑事犯罪现场勘查的重要使命。此外,侦查人员负责刑事犯罪现场勘查工作,不仅完全符合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同时也有利于侦查人员从现场出发,激发侦查人员从现场出发思考问题的现场意识,从而重视刑事犯罪现场勘查工作,充分运用犯罪现场中的证据证明事实,有利于侦查人员运用犯罪信息去分析研究案情,提高现场痕迹物证的利用率。

  二、刑事犯罪现场勘查的客体

  刑事犯罪现场勘查的客体就是犯罪现场。犯罪现场是犯罪人进行犯罪的地点和留有与犯罪有关物品的一切场所。犯罪现场是收集犯罪证据、研究犯罪信息的“宝库”,犯罪现场构成要素是犯罪现场勘查的具体客体。犯罪现场构成要素的重要内容主要有:时空要素,犯罪行为要素,被侵害对象及物质环境变化要素。

  三、刑事犯罪现场勘查的内容

  刑事犯罪现场勘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现场访问和勘验、检查两大核心部分。为更好地实现现场访问和勘验、检查,刑事犯罪现场勘查还必须研究犯罪现场保护、犯罪现场组织指挥、犯罪现场分析、犯罪现场搜索、犯罪现场实验、犯罪现场记录、犯罪现场复验等项工作,从而保证刑事犯罪现场勘查工作能够客观、及时、全面、细致、合法和安全地进行,高效率地为侦查破案提供证据和侦查线索。

  四、刑事犯罪现场勘查的目的

  刑事犯罪现场勘查的目的,就是穷尽一切手段,立足于犯罪现场,全面收集犯罪证据,研究犯罪信息。单从侦查角度讲,这里又可分为侦查目的(近期目标)与诉讼目的(远期目标)。刑事犯罪现场勘查的侦查目的——直接目的是侦查破案,通过犯罪现场勘查,收集证据,深入沿江犯罪信息,通过再现犯罪过程,重建犯罪现场,为侦查确定侦查方向,划定侦查范围,确定犯罪人的基本条件,指导侦查破案。刑事犯罪现场勘查的诉讼目的——间接目的(也是最终目的)就是为刑事诉讼提供真实可靠地证据,证明犯罪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支持公诉,使侦办的案件顺利交付法庭审判,通过法律伸张正义,使有罪的人受到法律追究,使无罪的人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在刑事犯罪现场勘查阶段,广大侦查人员就应当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和诉讼意识,使侦审一体化的改革思路落实到侦查实践中,初步建立现场证据体系,使收集到的各种刑事的证据相互印证一致。

  从这个意义上讲,刑事犯罪现场勘查就不是单纯地提取痕迹物证的工作,而是充分运用各种手段收集审查证据,研究犯罪信息的一项侦查工作。

  五、刑事犯罪现场勘查的任务

  作为一项侦查措施,刑事犯罪现场勘查的基本任务主要有:一是查明犯罪情况,确定立案依据;二是发现收集证据,固定现场状态;三是分析研究案情,确定侦查方向范围;四是及时客观汇报,适时采取紧急措施。从犯罪现场勘查的任务可以看出,收集痕迹物证仅仅是其中的一项而不是全部,对痕迹物证的发现提取并不代表整个勘查工作。

  综上,刑事犯罪现场勘查的概念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命题,只有准确认识犯罪现场勘查的内涵与外延,明确犯罪现场勘查的主体,才能充分认识和准确把握刑事科学技术的性质和地位,才能正确处理侦查人员与刑事技术人员的某种“掣肘”现象,建议建立刑事技术人员与侦查破案直接挂钩的奖惩机制,案件不破,参加犯罪现场的刑事技术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使“七率一量”落实到位,从而实现从犯罪现场出发的侦查思路。

  参考文献:

  [1]张凤忠.犯罪现场勘查技术实务全书[M].合肥:安徽音像出版社.

  [2]沙贵军.犯罪现场勘查学教程[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8.

  [3]赵向欣.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大全[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文/张瑞 刘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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